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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3-13 09:40:10

① 涉及公安工作的矛盾糾紛分類

如果公安部門在辦案過程中不堅持原則辦事,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工作不作為。

② 派出所可以管民事糾紛嗎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專斗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屬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協商。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③ 公安機關有權處理經濟糾紛案嗎

無權處理吧!
因為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治安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履職,處罰法未授權公安機關處理經濟糾紛案.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條說明公安機關僅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理,對因行為產生的經濟糾紛,只可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

④ 民事糾紛公安機關該不該管

民事糾紛公安機關不該管,民事糾紛並不是公安機關管轄的范圍。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公安糾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⑤ 警察不得介入經濟糾紛有什麼相關法律條文

沒有相關法律條文,但是有出具通知。

公安部早就出台過《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三項通知,三令五申強調嚴禁插手經濟糾紛,糾正辦理經濟案件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

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能幹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5)公安糾紛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不是簡單的不正之風問題,而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它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聲譽,漠視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必須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繩之以法。

要杜絕這種現象,一方面,公安機關應強化法律素質和業務本領,提高辨別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辦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也應將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問題納入法律監督范圍。

雙管齊下,才能堵住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漏洞,才能有效防範和避免警察權的濫用,保障市場交易的穩定、持續和安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法治秩序。

⑥ 公安部關於禁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規定有哪些

對於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公安部曾經發出《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內經濟糾紛的通知》、《公容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加以規范。其中要求,對於把經濟糾紛當成詐騙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領導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⑦ 公安插手民事糾紛怎麼辦

公安插手經濟糾紛,可根據《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內向紀檢委進行舉報容。
補充:《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嚴肅指出: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既是嚴重的不正之風,更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它嚴重損害公安機關的形象和聲譽,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引發當事人的不滿和憤怨對立情緒,有的甚至引發一些不安定因素,務請各地公安機關的領導認真重視,採取堅決措施,徹底糾正。並再次重申,「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堅決杜絕強行抓捕收審經濟糾紛當事人作「人質」,逼債索要款物,徹底糾正「以收代偵」、「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務必嚴格遵照執行。對於已經發生的幹警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要堅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堅決繩之以法,今後違反本通知的,更要從嚴處理」。

⑧ 公安局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1、公安機關嚴禁介入經濟糾紛(民事糾紛),但在處理某些治安案件中,可以就其中的民事賠償問題作出調解。
2、司法實踐中,很多涉嫌詐騙罪等經濟犯罪案件多由合同、債務等普通經濟糾紛案件演化升級而來,一個案件到底屬於民事經濟糾紛還是詐騙犯罪案件有時候界限是很模糊的,實踐中難免有將貌似詐騙案件實為民間經濟糾紛案件作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的情況出現。其實,詐騙類案件與合同、債務等普通經濟糾紛案件是有本質區別的。公安部對於公安機關是否應當對經濟類案件進行立案偵查,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都有明確規定:工作中,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各地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走私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准確定性。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3、但在輕微傷害等治安案件中,公安機關可以做相關調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三十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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