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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管轄

發布時間: 2020-11-22 20:01:18

『壹』 打算起訴,請問怎麼確定網路商標侵權的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回被告住所地。例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了對侵權行為地予以明確,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信息網路,專門就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貳』 網路侵權管轄,什麼是網路商標侵權,網路商標侵

網路侵權概念的界定

本文論述的主題是網路侵權案件的管轄權,因此在對網路的概念有一基本了解之後,對網路侵權的概念進行界定也是必要的,因為在這里所述的網路中的侵權行為,與傳統國際私法中所指的侵權行為的范圍有所不同。

1.傳統國際私法中侵權的概念和類型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造成損害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行為。

由此可見,在傳統國際私法中,侵權一般只包括侵犯人身權,如侵犯隱私權、名譽權,以及侵犯財產權,如侵犯他人的所有權;而並不包括侵犯知識產權,因為知識產權被認為是一類特殊的權利,它不僅包含人身權也包含財產權,因此它往往被作為專門的一類研究對象單獨列出,而不將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歸為一般的侵權行為之中。

2.網路侵權概念的界定

在這里要強調指出的是,網路中侵權行為的范圍有別於傳統國際私法中侵權行為的范圍。它主要是指侵犯人身權,包括侵犯名譽權與隱私權,以及侵犯知識產權,這里的知識產權主要涉及到著作權和商標權。[11]而單獨侵犯財產權的行為,在網路侵權的案例中幾乎無法找到

『叄』 哪些法院擁有信息網路傳播權侵權案件的管轄權

您好,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可以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為了對侵權行為地予以明確,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信息網路,專門就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肆』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一、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網路著作權糾紛的訴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仍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實施網路侵權行為必須通過計算機設備的特點,司法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侵權行為地的界定是確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難點,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涉及網路的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網路服務與對網路的使用具有無國界性等特點,使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侵權行為地的界定非常復雜。不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已經多次遇到了這一問題。例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審理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過程中,被告以北京市海淀區並非侵權行為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一、二審法院以被告實施侵權行為必須接觸原告所在地的伺服器為由,認定北京市海淀區是侵權行為地,駁回了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對此信息產業界和知識產權界意見紛紛。
本司法解釋第一條結合網路的特點對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首先,此類案件的管轄,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9條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這是確定管轄的一般原則,任何類型的案件都不宜突破;其次,根據實施網路侵權行為必須依靠計算機硬體的特點,對侵權行為地作出規定,即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此外,鑒於網路本身的特點,在網路上經常會遇到難以找到侵權行為人,或行為人的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均在國外等情況,如僅規定上述兩點,對保護著作權不利,因此進一步規定: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望採納

『伍』 網路商標侵權的管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內有關網路著容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的原則,也可用來作為界定網路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參考。該條司法解釋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對於你提出的「網路商標侵權管轄地」問題,網路商標侵權管轄地是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個網路侵權的行為在處理上是有很大的困難,它有很強的流通性。

『陸』 網路版權(著作權)侵權管轄地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適用專法律若干屬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柒』 網路侵權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您好,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了對侵權行為地予以明確,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信息網路,專門就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捌』 網路侵權管轄法院 和 網路購物管轄法院 請附法條

根據現行有關網路侵權的兩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專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屬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一」第一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玖』 網路侵權管轄權在哪裡

網路是交互鏈接的。理論上講,任何人幾乎可以在任何時間,隨心所欲地在網路上與任何想要交流或者對方想要交流的對象發生聯系。因此,或是故意、或者過失,網路侵權行為就發生了。網路侵權呈現出與傳統侵權不同的特點: 1.侵權行為簡單易行。網路的開放性決定了網路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簡單易行性。由於網路是一個巨大的虛擬世界,理論上講其范圍可以是無限的,而行為人無需具備高深的計算機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也無需懂得編程就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實施侵權和欺詐行為,如抄襲網路主頁內容、網路侵害名譽權、實施合同欺詐等。 2.侵權行為主體固定困難。傳統的侵權方式一般是通過易識別的方式,諸如說、寫等方式傳播侵權內容,從而也易為被侵權人察覺。而網路的流動性和交互性,決定了要認定行為人無疑是大海撈針,因為網友們往往並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實身份。在網路上實施侮辱、誹謗等侵權行為,難以及時查明,也就談不上如何讓其承擔責任。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網路侵權行為的范圍廣,取證難。由於受「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網路侵權行為必須證據先固定後才能進入維權程序,所以,取證就成了維權的基本步驟或者是前置條件。對於被害人來說,要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必須先付出固定證據的代價。 3.損害後果具有即時性。這與傳統意義上的侵權有明顯的區別。比如傳統的光碟盜版首先要進行印製,然後通過多種渠道發行,最後到達消費者手中才有結果顯現。雖然這種盜版行為從一開始就構成了侵權,但結果的發生卻有相對一段時間的遲滯。而網路侵權無需這種傳統的載體,只需藉助無形的高速運轉的網路進行上傳,全世界的網友都可以訪問載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其他網路也可以輕易地為帶有侵權內容的網頁設置鏈接。而且網路的互動性使得他人不僅僅是被動地閱讀或使用侵權標的,而且可以隨意刪節、添加、改動,並以E-mail或其他超鏈接方式廣為傳播,造成侵權內容迅速擴展。 民事案件訴訟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按照傳統的訴訟管轄理論,對侵權糾紛的管轄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是指構成侵權行為的法律事實存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網路侵權作為一種新出現的侵權類型,與一般侵權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異。由於網路侵權發生在一個無國界、無地域,虛擬卻又客觀存在的網路世界,決定了其具有不同於一般侵權的特性,因此,在網路案件的管轄問題上存在著多種理論: 1.新主權理論。認為在網路空間正形成一種全球性市民社會,這個社會有其自己的組織形式、價值標准和規則,完全脫離於政府而擁有自治的權利,網路之外的法院的管轄當然也被否定了。筆者認為此理論過分誇大了網路的獨立性,否認了網路是社會的網路,割斷了網路與現實的聯系,並不可取。 2.技術優先管轄論。此觀點認為由於網路發展的不平衡性,像北京、上海和廣東等地區的網路發展較快,網路技術比較發達,有能力處理有關的技術問題。因此,應由這些地區的人民法院優先管轄網路侵權案。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違反了便利當事人訴訟的原則,剝奪了其他法院的部分審判權,這對享有管轄權的同級人民法院顯然有失公平。 3.網址作為新的管轄基礎論。此理論認為網址存在於網路空間中,其在網路中的位置是可以確定的,而且在一定時間內也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因此網址可作為新的管轄的基礎。筆者認為,從維護法的穩定性出發,尚無必要以犧牲法的穩定性為代價來創設新的法條。 4.管轄相對論。網路空間作為一個新的管轄區域而存在,如同公海、南極洲一樣,應在此領域內建立不同於傳統規則的新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和地區都可以管轄並將其法律適用於網路空間內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動。在網路空間內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網路的聯系在相關法院出庭,法院的判決也可以通過網路手段予以執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過是新主權理論的翻版。 5.傳統管轄理論。此理論堅持傳統管轄理論的適用,認為以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實施管轄。筆者認為以被告住所地實施管轄雖然可行但不盡合理。因為在網路侵權案件中,被告與原告往往相距甚遠,原告為了挽回損失而涉訟,必將付出大量時間和金錢。保護弱者是當今世界民事立法的主流,也是法律的主要任務,侵權行為法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民事主體利益不受侵害,給予受害者充分的法律救濟。如果生硬地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給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製造障礙。 筆者認為,(1)確定侵權行為實施地在網路侵權案的管轄中是可以的。因為行為人如果適用的是帶內置的mordom的攜帶型計算機來實施侵權行為的話,他可以走到哪裡就在哪裡上網,侵權行為實施地可以經常變動。即使能夠獲取電腦的物理空間存放地址,其所指引的是一台電腦,電腦本身並不能實施侵權行為,但是操作這台電腦的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但是電腦的IP地址是唯一的,如果能查明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可以將此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對待。 (2)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可以。比如說一則攻擊性言論沒有任何人點擊查看,則沒有侵權結果的發生;相反,如果遠在美國的某網民看到了這一消息,則侵權結果在美國發生。一則極具煽動性的誹謗言論很可能在一夜之間傳遍Internet的每個角落,那麼位於全球各地的不特定多數的網民都有可能看到這則消息,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因此而遍及全球。但是,侵權結果發生地可以是侵權行為發現地,這樣對於方便被害人就有實際意義了。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基於網路而發生的侵權損害的賠償案件,按照侵權行為地和侵權損害結果發生地原則確定管轄權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所以,網路侵權案件的管轄權可以由當事人根據便利訴訟的原則進行選擇。但不管怎麼說,我們都要做好證據固定,甚至要考慮證據固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便於被害人維護自己的權利。當然,網路技術在發展,網路侵權行為在不斷翻新,如何確定管轄權也是被害人必須首先考慮清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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