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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釋三

發布時間: 2020-11-22 20:00:31

A. 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司法解釋三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的穩定性決定了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必須按照嚴格《憲法》、《立法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同時因為法律在制定(人、文化、政治、當時的歷史環境)、表述(語言的多義和語言的局限性、語義的變化性)、適用的社會等等的介子因素在不斷的變化不定,為了適用於這變化的對象,對法律的解釋是必然的。對法律的理解有分歧,就需要進行法律解釋。

B. 合同法司法解釋中主張合同無效的幾種方式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

一、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條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第四條 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第九條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C. 合同法解釋三第三條如何解讀

第三條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D.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三條 如何解讀

該條款系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來適用的。合同法是鼓勵交易的原則。所以如果按照合同法是有效合同,而按照合同法之前屬於無效合同也應當認定屬於有效合同。

E. 合同法第51條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是不是沖突

合同法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最高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兩者解析:不矛盾。在買賣合同中,出讓方(無處分權的人)在締約時未取得處分權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要其隨後取得標的物的處分權,合同即為有效,買受人不得以出讓方(無處分權的人)在締約時未取得處分權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出讓人因未取得處分權而導致標的物無法專一的,買賣合同的目的既無法實現。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另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所以,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出現了合同法規定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則買受人可以行使該權利要求賠償並解除合同。

F. 合同法解釋一二三四五

合同基本格式
1.格式×××合同
甲方:×××(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乙方:×××(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合同的名稱)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順序可以用條文式,也可以用一、二、三……)甲方的權利(寫明對合同標的所享有的權利)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合並成兩條)
第五條數量和質量條款(寫明數量多少,必須用通用的計算方式和質量標准)
第六條交付方式、地點、驗收方式條款
第七條合同履行期限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者蓋章)
乙方:×××(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為了一定的目的而達成的旨在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1)標的;(2)數量和質量;(3)價款和酬金;(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5)違約責任。
簽訂合同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簽訂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主要有:(1)要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和資信情況,了解是否有履約能力;(2)要簽訂明確的書面協議,不搞君子協定;(3)要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要合法;(4)要有明確的違約責任,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經濟合同一旦成立,雙方必須按照實際履行的原則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的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簽訂經濟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這個協議的形成需要雙方進行不斷地、反復地協商、討論,最終形成一致的意見。這個過程就是要約--反要約--再要約……直至有一方全盤接受對方的意見(承諾)以後,合同正式成立。承諾是訂立合同的第二個階段,也就是一方完全接受對方的要約條件。承諾一旦作出,如無特別約定,則合同就算成立。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經雙方協商訂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合同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全部無效的合同從一開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無效的,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合同一般有以下四種情況:一是因主體資格不具備而無效,例如沒有經過登記的企業組織簽訂的合同;二是因欺詐、脅迫而簽訂的合同無效,如以某種利益脅迫對方訂立不平等的合同;三是因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或者代理人違法而無效;四是因違反程序而無效。
確認合同無效的機關為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程序是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時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確認。
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則要發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是全部無效,則經濟合同從一開始便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返回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如果已經履行完畢,而又沒有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經濟損失的,則可以不追究雙方的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有意規避法律而導致合同無效,則應追繳雙方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收歸國庫。如果合同被確認為部分無效,則無效部分不再履行,有效部分對雙方仍有法律約束力。

G.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釋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規定。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並且對方當事人接受了旅行,當事人以行為表示接受合同的約束,該合同成立。主要理由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未採用書面形式之前,應當推定合同不成立。

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合同的形式只是當事人意思的載體,法律的要求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完主要義務,

(7)合同法解釋三擴展閱讀:

經公證或審批的合同:

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於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合同鑒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鑒證。鑒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鑒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鑒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

合同的審核批准,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准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審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易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序。

H. 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和合同法51條怎麼區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1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確立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不應其無處分權而無效的裁判規則。而合同法51條是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I. 關於合同法第99條第三條的解釋還是不太懂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
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
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
者附期限。
【釋義】本條是關於法定抵銷的規定。
抵銷,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充抵債務的履行。
抵銷因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協議抵銷。法定抵銷,指法律規定抵銷的條件,具備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抵銷的效力。
法定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生的基礎在於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一般因兩個法律關系而發生,但也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基於多個法律關系而累計的對待債權債務。比如,甲欠乙建設工程款200萬元,乙第一次向甲購貨欠款150萬元,第二次購貨欠50萬元。甲可以以乙兩次共欠其的200萬元貨款債權,抵銷其欠乙的200萬元工程款。
2.雙方債務均已到期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屆至時,才可以主張抵銷,否則,等於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犧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況下,未屆清償期債權可以視為到期債權,依法抵銷。比如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3.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種類相同,指合同標的物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錢,或者交付同樣的種類物。品質相同,指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等級無差別,比如都是一級天津大米。債務種類品質不相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債務的標的物品質種類相同還表明,用以抵銷的債務應當是物而非行為,因為行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不具有可比性,很難使雙方債權在對等額內消滅。
當事人雙方互負到期債務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下列情況除外:
1.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抵銷。比如,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不得將債務人的生活必需費用用以抵銷債務。
2.按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按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主要有:(1)必須履行的債務不得抵銷。比如應當支付給下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銷工人欠企業的債務。(2)具有特定人身性質或者依賴特定技能完成的債務不得抵銷。比如根據教學合同,乙校的張老師應去甲校講授數學課一個月,而甲校的李老師也負有在乙校講授一個月數學課的義務,講課報酬相同。雖然是同種類債務,時間、報酬都相同,但由於張、李二人的講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雙方的講課債務不能抵銷。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必須以意思表示為之,該意思表示以通知對方時發生效力,對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附條件的抵銷只有在條件成就時才能實行,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銷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不能實現。抵銷附條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銷不確定,不符合設立抵銷制度的目的,並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在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互為相等的情況下,抵銷產生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後果,但如果債務的數額大於抵銷額,抵銷不能消滅合同關系,而只是在抵銷范圍內減少債權。比如,甲公司尚未償還乙公司20萬元人民幣到期債務,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萬元貨款的債務也已屆清償期,雙方協商一致將債務互為抵銷,雙方的合同關系即歸於消滅。如果乙公司應償付甲公司50萬元人民幣貨款,那麼乙公司與甲公司的債權相互抵銷後,仍負有償還3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其與甲的購銷合同不能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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