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協議
㈠ 多方合作協議怎麼寫,有什麼注意事項
合夥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1.合夥合同的訂立
(1)訂立合夥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訂立合夥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①合夥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參加合夥的各個人都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人,另外,根據《合夥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里所說的「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在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等等。
②合夥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合夥法》第三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③在合夥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夥企業。根據《合夥法》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上述字樣,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專用。合夥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因此,也就無權對其成立的合夥企業適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名稱。
④合夥合同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據《合夥法》第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未經合夥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夥協議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夥合同是諾成合同,因而在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合夥合同的當事人雖約定共同出資,但出資不以於合夥合同成立時的現實履行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夥合同的成立與合夥(企業)的成立是有一定區別的。合夥合同雖成立,但合夥並不一定就成立。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企業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始可成立。所以,合夥合同先於合夥而成立。但若合夥不能成立,合夥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夥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合同主要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10)違約責任。
(11)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㈡ 如何定多方合同
可以訂立三方合同,也可以相互之間根據自己的需求訂立合同即只有甲乙兩方的合同。
我比較傾向後者具體清楚不容易出問題
㈢ 多方協議,只有二方在場,這樣的協議有用嗎
多方協議只有二方在場,這樣的協議肯定是無效的。所有的簽字人到現場才可以有效
㈣ 多方合作協議合同在一個人手裡,本人沒有一份多方合作協議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只要是有你簽字的協議合同肯定有效。
㈤ 保密協議為何不能一方對多方
一方對多方,你是否需要明確每一方的責任呢?如果不明確,則協議書沒有意義;如果明確,就是實際上的一對一。
㈥ 多方合夥協議各方可以寫一方、二方、三方等嗎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其實也沒哪么麻煩,交待清楚就行。
㈦ 簽合同的最多有幾方一般都是甲乙雙方嗎也會有丙方吧哪些種類的合同會是多方簽一份合同呢
合同與契約的界分在現代法學中已經沒有意義,因而合同即可理解為契約。根據專「契約自由」原則屬,合同當事人可以為多個平等主體,如合夥協議即可是多個合夥人訂立的契約。至於擔保人、受益第三人等不能算是主合同中的當事人,盡管他們與主合同的履行存在非常緊密的關系。
㈧ 合同可以由多方簽約嗎
一個抄人能和多個人簽一份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簽約雙方。
一般訂立合同的一方為甲方,簽約對象為乙方。
買賣合同中,通常付錢方為甲方。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甲乙雙方的身份。甲方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乙方同理。
㈨ 多方共同出資由一方作為投資人的代持協議怎麼寫
根據合夥相關律規定簽定我合夥:合夥、合夥合夥企業其合夥企業具企業資格與合夥同於合夥企業立需要書面協議合夥企業立基礎其需要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夥企業解散要像進行清算律適用合夥企業主要使用《合夥企業》用《民通則》作補充合夥必符合要求需合夥間合夥議並進行實物或勞務等資即且主要規定於《民通則》除外間權利義務本質區別合夥債務均承擔限連帶責任 、《高民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意見》: 46.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配便參與合夥經營、勞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提供資金、實物約定參與盈餘配視合夥 48.提供技術性勞務提供資金、實物合夥於合夥經營虧損額外應承擔連帶責任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資比例按照約定或者合夥實際盈餘配比例承擔;沒盈餘配比例按照其餘合夥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二、《華民共合夥企業》: 第十六條合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使用權或者其財產權利資用勞務資 合夥實物、知識產權、土使用權或者其財產權利資需要評估作價由全體合夥協商確定由全體合夥委託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勞務資其評估辦由全體合夥協商確定並合夥協議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