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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製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3-13 05:03:20

⑴ 定製開發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合同成立三要素:從構成合同關系的要素這一角度來看,要判斷某一合同是否成立,可從如下三個方面來分析:合同關系主體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客體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內容是否存在。只有對這三個問題同時肯定回答,合同關系方才成立。由此,合同成立應具備有合同關系主體存在、合同關系客體存在、合同關系內容存在這三個條件,合同成立的這三個條件被稱為合同成立的三要素。
合同關系主體存在:即合同關系的成立須有兩個以上合同關系主體的存在,英美法中有「一個人不能自己與自己訂立合同」的規則,指的就是這一條件。在此,合同關系主體是指合同主體還是指訂約主體?在第一章「合同關系主體」一節中,我們已經介紹過,所謂合同主體是指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主體;訂約主體則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合同主體與訂約主體的關系有五種情形:可以合二為一即訂約主體就是合同主體;也可以相互分離即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不是一個人,譬如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約;而僅有合同主體卻無訂約主體的情形以及兩者均無的情形在現實中是沒有意義的;最後一種情形是僅有訂約主體而無合同主體(如A以虛構的B公司名義訂約),此種情形因為虛構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主體而構成欺詐,顯然違法而無法律效力,並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因為存在意思表達一致或協議,所以合同還是成立的。因此訂約主體的存在而非合同主體的存在才是合同關系存在的前提條件。
合同關系客體存在:即合同標的確定且可能。合同標的的確定,包括已經確定和可以確定兩種情形,以未確定或不能確定的對象作為合同標的,譬如籠統地說我要賣給你一批貨物或借給稱一筆資金,不能認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合同標的的可能,指合同標的可以給付、履行或實現,以不能的給付作為合同標的,構成給付不能。給付不能分為自始不能和嗣後不能、主觀不能和客觀不能、一時不能和永久不能、事實不能和法律不能等。從合同成立角度看,訂立合同時,合同標的可能是指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的情形(譬如說我要賣給一顆原子彈),須承擔締約責任,而嗣後不能、主觀不能、一時不能涉及到的是合同履行的問題,承擔的是違約責任。但有人認為「標的可能」這一條件應歸屬於合同效力之中,因為在實踐中要區分標的的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後履行不能非常困難,且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此類問題按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來處理,即按合同無效處理。但從理論上講不通,沒有標的的合同可以說是一種不著邊際的合同,沒有意義。
合同的標的須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和可得確定。至於合同的標的是否須可能,前德國民法和台灣民法將其規定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並區分自始不能及嗣後不能。然合同標的是否可能一般不影響國家利益及社會利益,國家沒有必要對此作出干預。如果合同生效,即便標的不能也可在履行不能時追究違約方責任。如2002年新修訂的《德國民法典》就不再將標的可能作為合同生效要件,取消自始不能及嗣後不能的區分。
合同關系內容存在:合同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已經形成的協議,即當事人已就相互之間將要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達成協議。合同關系是否存在,除上述兩個條件外,就看是否存在這種協議。協議達成的標準是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一致。對什麼意思表達一致?這個問題被稱為「合意的范圍」。原來的《經濟合同法》規定的是「對主要條款意思表達一致」即意味著合同成立。但新《合同法》對此未做出明確規定。根據新《合同法》第61、62條規定的精神看,要比原先「對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的規定要寬松,當事人既可補充協議,也可由法官做出解釋。其他國家對此的規定也是經歷了一個由嚴格到寬松的過程。

二、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
1.法定的附加條件
合同成立的法定條件:合同的成立,可能還需具備有法定的附加條件。主要有要物合同與要式合同這兩種情形。
要物合同:要物合同即實踐合同。實踐合同的成立除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外,尚需物的交付。如《合同法》第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293條:「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另外,借用合同一般認為也是實踐合同,其成立亦需以借用物的交付為條件。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成立,要求合同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一般指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種合同一般都是比較重要的合同,為使當事人在訂立時較為慎重,訂立後減少糾紛,又易於保存證據,我國有不少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某種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此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法》分則中就有許多這樣的規定,如第197條(借款合同)、第215條(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第238條(融資租賃合同)、第270條(建設工程合同)、第330條(技術開發合同)、第342條(技術轉讓合同),在其他法律中,還有勞動合同(《勞動法》)第19條,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第49條、第53條),船舶轉讓合同(《海商法》第9條),保險合同(《保險法》第12條),銀行貸款合同(《商業銀行法》第37條),保證合同(《擔保法》第13條)等。
另外,特定的形式,也指鑒證、公證、登記、批准、審核等形式。某些合同,法律規定必須具備這些形式中的其中之一,才能被視為成立。
2.約定的附加條件
合同成立的約定條件:合同成立還可以約定附加的條件,如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書面形式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里說的「約定」是指當事人特別就某一合同的訂立做出約定;至於當事人徑直訂立書面合同的,當然並不需要另訂一個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約定。當事人還可以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確認書:《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確認書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系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協議以後,一方要求以其最後的確認書為准,這樣他所簽訂的確認書實際上是其對要約所作出的最終的,明確的,肯定的承諾。而在其簽訂確認書以前,雙方達成的不過是一個初步意向,並無真正拘束力。可見,在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的合同中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確認書實際上是承諾的最終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作出承諾的要素,並非合同的特別成立要件。
案例:原告向法院訴稱,其系孤老,體弱多病,丈夫去世後生活需要他人照顧,1999年起其同事的女兒被告照顧原告日常生活,之後被告要求原告將其名下的房屋贈與給她。同年6月17日,原告將自己的一間房屋贈與被告,贈與書上同時寫明「本贈與在受贈人接受贈與並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後成立」,被告也亦簽署了受贈書,贈與書與受贈書均進行了公證,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因被告未照顧原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問題:如何理解該贈與合同中的特別註明條款?
分析:首先,我們不能因為贈與書上註明「本贈與在受贈人接受贈與並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後成立」,而將雙方當時訂立的合同視為預約合同。預約合同相對於本合同而言,指的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則是指為履行預約合同而在將來訂立的合同。本合同與預約合同的效力不同,預約合同的效力在於當事人應當訂立本合同,但雙方並未發生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本合同的效力就在於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本案而言,雙方在1999年6月17日訂立的合同中,並未約定將來還要另外訂立一個合同,所以,當時訂立的就是本合同。
其次,贈與書中這一特別註明,也不能理解為「附條件的合同」,因為:第一,《合同法》第45條關於「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的規定,是有關合同生效或失效時所附條件的規定,而並非合同成立時所附條件的規定。第二,根據通說,附條件合同中所附條件,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不能是法定的,而該贈與合同中所附的「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條件,正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的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所以,即使將此約定的條件解釋為贈與合同所附生效條件,也是多此一舉,毫無意義,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第三,原告起訴到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撤銷該贈與合同,說明原告已經認可該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因為可撤銷的合同肯定是已經成立並生效的合同。
最後,贈與書中這一特別註明,應當理解為附成立條件的合同,但並非附法定成立條件的合同,而是附約定成立條件的合同。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合同成立的條件,譬如,「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條)在實踐中,當事人還可以約定一方提供擔保(如交付定金、提供保證人)時合同成立;可以約定一方支付預付款時合同成立;可以約定經公證或見證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這表明,合同可以按照當事人的意思,約定附加的成立條件,以表明其不受約束,並防止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由於此情形下,合同實際並不存在,更談不上生效,所以,這時實際上存在的只是一個初步的協議,英美合同法中稱之為「不完全協議」。
但我國《合同法》中並未對合同附成立條件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絕大多數合同法的教科書中對此也未加討論。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於1994年制定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13條對此有規定:「在談判過程中,凡一方當事人堅持合同的訂立以對特定事項或以特定形式達成的協議為條件,則在對這些特定事項或形式達成協議之前,合同不能訂立。」該協會對此條文的解釋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中,合同當事人可以認為某一特定事項非常重要,如果雙方不能滿意地解決這一事項,他們將無意訂立有約束力的合同。但是,這種意圖必須非常明確地加以表達,簡單地表達並不足以證明這種的意圖的存在,所以,條文中使用了「堅持」一詞。
合同附成立條件與附生效條件的主要區別在於:附成立條件的合同,在所附條件尚未成就時,合同不成立;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所附條件尚未成就時,合同已經成立但未生效;成立條件,當事人可以有意使之不成就,而僅僅導致合同不成立的後果;生效條件,如果「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5條第二款)
在本案中,贈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有「本贈與在受贈人接受贈與並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後成立」的約定,從字面上看,這是該贈與合同所附的一個成立條件,但不能將其理解為贈與合同中所附的成立條件,因為原告即贈與人並未將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作為贈與合同成立的一個條件,單獨提出來加以特別強調,並且非常明確地表達其完全依自己將來的意願是否履行贈與的意圖。
退一步講,即使將此約定理解為贈與人用來控制贈與合同成立的一個條件的話,由於此條件與該贈與合同目的直接相悖,也將導致自相矛盾,從而使這一條件不產生影響。因為房屋贈與合同中,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贈與人在訂立贈與合同以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贈與人一方面作出了願意無償給予受贈人房屋的意思表示,還將表達該意思的贈與合同提交公證,另一方面,卻又以此作為贈與合同成立的先決條件,這無異是說,願意將房屋贈與,但是否履行贈與,還需以贈與人自己將來的意願為准。因而,該約定不應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法院應以經公證過的贈與書和受贈書為標准,判定該合同成立生效。

⑵ 買房簽了一份戶型定製合同,現在不想買了

這個是可以的,1這種情況屬於開發商違約操作

⑶ 商品房預售合同與訂購協議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
認購協議所交納的多半是定金,但對於合同中主要的內容比如房號,樓層內,價格等還是有容約定的,然後在認購書中一般會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對於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得更清楚詳盡.
而你所說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其實就應當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因為我國商品房是可以進行預售或是銷售的.

所以按照一般流程,是先簽訂訂購協議,然後簽訂預售合同.

⑷ 在房產銷售處買的公寓,給開的是房屋銷售定製確認書合理合法嗎

確認書不能辦理產權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回。因此,除合同答另有約定或出現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⑸ 房屋維修協議書

這是一個範本甲方:珠海市金灣區平沙鎮 社區居民委員會乙方:戶主: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配偶: 身份證號碼:為保證乙方的居住安全,根據珠金平辦[2009]16號文《平沙鎮危房改造工程實施方案(修訂稿)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如下協議,確保雙方共同遵守執行:就地維修標准及要求1,乙方自願選擇房屋維修形式並與甲方簽訂本合同.2,維修標准:維修房屋必須在保證不影響規劃,不影響鄰居居住安全,交通安全及排水排污通暢等前提下進行.維修項目以掀瓦頂,換橫梁,加建室內衛生間,房間,廚房及牆體翻新裝修,加高地台等.維修以解危為主,不能增加佔地面積.3,維修要求:為統一規劃,保障小區內居民的合法權益,營造優美安全的居住環境,乙方在維修動工建設之前須通知甲方進行實地勘察,且不得借維修之機擅自擴建或搭建其它建築物.否則,甲方有權按違章建築予以清拆,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乙方自行組織維修施工隊,並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質量工作,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要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負責清理完該工程造成的余泥雜物,並服從甲方對該工程的建設管理,逾期不清理的,甲方組織人員清理,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從甲方付給乙方的補貼款中扣除.4,就地維修工期:在正常天氣下50天內必須完工,否則,維修補貼餘款將不予以發放.就地維修申辦程序乙方向甲方遞交夫婦雙方身份證,結(離)婚證,戶口簿,舊房收據,職工身份證明,危房維修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原件備查),由甲方審查合格後送鎮農房辦審查核定.經鎮農房辦審查核定合格後,由鎮農房辦出示予以同意維修房屋通知書,申請人自收到維修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動工維修,否則將要重新申請審定.維修福利補貼款的發放乙方是屬於(在冊農業職工,在冊農業退休職工,農業單位一次性辭退人員)的,在拆卸瓦頂,換棟梁後,經甲方確認後先支付25000元;維修完畢並經甲方審定符合維修標准後支付5000元.乙方是屬於有戶口並有危房的農業從業人員的,在拆卸瓦頂,換橫梁後,經甲方確認後先支付9000元;維修完畢並經甲方審定符合維修標准後支付1000元.乙方維修危房福利補貼款不足部份的由乙方自行解決.其它約定1, 乙方因維修而影響隔壁住戶的,造成的責任由乙方負責.2, 在維修期間乙方的住房問題自行解決,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補助及安排.3,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附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名蓋章時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鎮農房辦存檔備案一份.5, 補充協議:①,②,③,甲方(蓋章): 乙 方(簽名,指模):金灣區平沙鎮 社區居民委員會 配 偶(簽名,指模):負責人(簽名):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⑹ 請求一份房屋裝修合同的範本,謝謝了

WGF-----2010------0108

武漢地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博大行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資 質 等 級:

合 同 編 號:

武漢建築裝飾協會
聯合監制
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漢地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 同 編 號:
發包方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 (通信) 地址:
電話:(1) (2) 手機:
承包方 (乙方): 博大行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負責人: 職務: 電話:
簽約人(或代理人 ): 電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家裝工程施工特點,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地址:
2、建築面積: ㎡。
3、戶型: 室 廳 衛,為平層□,或錯層□,或復式□,或別墅□。(□為確定的內容,以 √或 ×表示,下同。)
4、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用下列第 種方式承包:
(1)乙方包工、包輔助施工材料、包全部□或包部分□主材(以「甲方委託乙方代購主材清單」為准)。
(2)乙方包工、包輔助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見甲方材料明細表)。
(3)其他方式:
5、施工內容:(附施工說明、施工圖及工程報價單)。
6、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合同價款:(大寫) 元。竣工後據實復核結算□;合同款價包干□。
8、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分四期繳納工程款。第一期:合同簽定後,甲方預付35%工程款 元(含定金款)。第二期:水電等隱蔽工程驗收後支付45%工程款 元;第三期:家私、天花、廚衛等木工工程基本完工(油漆工進場)後支付15%工程款 元。第四期: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付5%的尾款 元。
9、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和工程款時,應認真核對,取得乙方收據或收條,除此以外的憑證,乙方不認可。
二、施工圖紙
雙方商定施工圖紙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設計提供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2、甲方委託乙方設計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設計費(大寫) 元。(此費用由甲方支付□;此費用予以減免□)。
三、甲方工作
1、若由甲方自行設計的,開工前向乙方提供確認的施工圖紙和施工說明,並進行現場交底。
2、審核和確定乙方設計的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及提出交的工程報價單,並分別簽字認可。
3、開工前為乙方入場施工創造條件,包括搬清室內傢具、陳設,或歸堆、遮蓋,不影響施工為原則。
4、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辦理施工所涉及的申請手續及支付相關費用。
5、負責協調施工隊與鄰里之間的關系。
6、及時提供符合設計要求、正規廠家合格的自備材料和設備。
7、參加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的監督和隱蔽工程、中間工程及竣工階段的質量驗收。
四、乙方工作
1、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雙方確認的設計圖紙和是施工說明進行施工,按期保質完成裝修工程。
2、若有乙方設計,開工前向甲方提供雙方確認的施工圖紙和施工說明,並進行現場交底。
3、施工中不得拆改承重結構、暖通及燃氣設施,如確需拆改須由甲方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4、確保裝修質量,尤其是水、電等隱蔽工程的質量,嚴防滲漏堵塞。裝修期間和保修期內如發生施工造成的質量問題,負責返工返修,費用自負。
5、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做好現場安全保衛工作,處理好施工擾民問題及與四鄰的關系。
6、保護好原居室內的傢具和陳設,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工程完工後負責清掃施工現場,並負責將垃圾運到指定地點。
7、組織好工程質量的自檢和甲、乙雙方(第三方監理也參加)共同進行隱蔽工程、中間工程和竣工驗收。
五、工期
1、乙方應按合同期限完成整個工程,不得無故拖延工期,除甲方變更設計方案和停電、停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停工4小時以上等原因外,工期每拖延一天,由乙方支付甲方工程總造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中途停工,工期順延、且每停工一天,由甲方按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一補償乙方誤工費。
3、若甲方增加工程內容,按新增加工程量順延工期。
六、材料供應
1、本工程甲方采購的材料、設備,應為符合設計要求、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現場。如因質量問題、規格差異或「三無」產品造成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2、凡由乙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其品牌、規格、單價、產地及質量標准須經甲方檢驗後才能使用,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七、工程變更
1、工程項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要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簽定書面變更協議,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工期(附裝修工程變更單);
2、無故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工期相應順延。
3、若甲方中途要求變更設計,影響到乙方已購回的材料、已定製的成品、半成品的施工,且無法調整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八、工程質量驗收及保修
1、工程以雙方確認的施工圖紙、施工說明、設計變更等內容為依據,以《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 為質量評定的最低標准;以《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10項強制性國家標准》和《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為室內環境達標標准。
2、在水、電等隱蔽工程完工後,甲乙雙方應共同進行中間工程驗收。如甲方不按時參加,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予以承認。
3、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接到驗收通知後應按通知時間參加驗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不能及按時參加,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予以承認。
4、在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過程中甲、乙雙方(第三方監理也參加確認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返修(返工)並承擔費用和工期;在竣工驗收中確認的質量問題,乙方負責返修(返工)並承擔費用,保證在一個月內完成。
5、為辦理驗收交付手續,甲方使用房屋視為質量驗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6、工程竣工後,乙方負責對所施工項目進行保修,並出據《保修單》,保修期為貳年,水電等隱蔽工程保修五年。
九、違約責任
1、甲方未辦理有關手續,擅自決定拆改房屋結構或煤氣表管,採暖、給排水主要管線,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2、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煤氣表管,採暖、給熱水主要管線,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3、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未與乙方代表協商私自要求工人更改施工內容,由此引起的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4、若因違反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法規、環保規定和雙方其他約定,對乙方自身和對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5、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並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若不辦理合同終止手續,擅自停止履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金,並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金按合同金額的10%支付。
十、爭議或糾紛處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可採取協商解決或向武漢建築裝飾協會家裝委員會申請調解。

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以
第 種方式解決:(1)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它

十二、附則
1、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簽定後工程不得轉包,否則合同無效。
3、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補充協議;
附件2:設計、施工圖紙、施工說明;
附件3:工程報價單;
附件4:設計(施工)變更單;
附件5:驗收單(含隱蔽工程、中間工程和竣工驗收)
附件6:材料清單(含甲方供料和乙方供料);
附件7:工程結算單;
附件8:工程保修單。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代理人:

合同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件
備註:
1、從竣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二年,水電五年。
2、保修期內由於乙方不當造成質量問題,乙方無條件進行維修。

⑺ 誰有商業定製房產的租賃合同文本

首先,房主已經和房產公司的租賃合同到期,如果房主和承租方想直接簽租賃協議,那麼房主要等到合同期滿,不再和房產公司續租,這樣房產公司就對出租房,沒有法律約束了!房主可以直接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一般的房產公司分為兩種,一種只是一般推銷房屋,推薦承租人,這種房產公司只收取中介費,如果承租人與房主續租,就和中介沒關系了(如:鏈家,我愛我家等),這樣的房產合同相對透明,承租人直接與房主接觸;另一種房產公司是代理房屋,這種公司不收中介費,不過,他們先和房主簽訂代理合同,合同註明了可以轉租,也就是他們先把房子租過來,然後再加錢往外租(如中天置地等),這樣的承租合同和不透明,承租人需要把租金交給房產公司,房產公司扣掉一部分再轉交房主……

如果你是承租人,就先不要和房產公司說要續租,就直接說不租了,再和房主商量好,也讓他和公司的這么說,等合同期滿,再直接和房主簽合同就行了……

最後祝好運

⑻ 全屋定製做樣品房,需要簽個保密協議啥套路

主要是價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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