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方
❶ 民事訴訟醫療糾紛醫方隱匿部分證據如何處理。
你這說法就不對,你知道有沒有隱藏證據,隱藏了什麼證據,誰都隱藏證據,這也只能靠你去找,找不到有問題的證據就是沒問題。
❷ 院方如何對待醫療糾紛調解
首先,作為院方的主治醫生應當在病患提出醫療事故賠償請求時,積極應對,對病患醫治情況的相關病案等進行會談,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及責任比例;
1、如果認為構成醫療事故,請慎重對待,積極與患者協商,在責任比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1)如果對賠償金額爭議較大,且走鑒定程序對院方較有利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先鑒定,再行支付相關賠償。
2、如果認為賠償金額患者能夠接受,那麼可以達成賠償協議。
2、如果認為不是醫療事故,則向患者解釋,並作相關記錄。
1)患者接受,則爭議解決。
2)患者不接受,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解決糾紛。
❸ 醫療糾紛怎麼讓患方維權
《侵權責任法》之醫療侵權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患方一定要搞清以下幾個問題: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肯定有過錯嗎?(要有證據,這很重要。)
2、此過錯給您造成的損害。(需要明白不是疾病花的所有費用,因為即使沒有醫療過錯病也是要治療的,所以正常治療的費用是不包括在內的。只有因為醫療過錯而導致增加的費用才是您能夠主張的)
3、盡量到當地衛生局或醫調委協商解決,實在覺得不滿意就只能走法律程序到法院起訴了(打醫療官司很難,醫學、證據、法律、時間都和我們想像的不一樣。)
順便說一句:造成醫療過錯的大夫無論怎樣,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造成現在的結果絕對不是故意的。既然是人就不是神仙,就有可能出現錯誤。(解決糾紛時正當的權益肯定是要爭取的,但盡量對事不對人,因為作為一名醫生,他們確實不易。)
❹ 醫療糾紛,有沒有是因為醫院方的過錯導致產生的費用,醫方十倍陪給患者的
十倍,你把醫院當什麼了,憑別個陪十倍。。。你開玩笑吧
❺ 醫療糾紛中患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醫療糾紛中患方的權利:
1、生命權
即一個人在心跳、呼吸、腦電波暫停情況下的再生存權.患者的再生存權使醫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暫停的情況下,也不能放棄對患者的搶救,應盡一切可能救治。
2、身體權
患者對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體、器宮、組織擁有支配權,醫務人員不經患者同意、家屬簽字不能隨意進行處理,否則將觸犯法律。
3、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患者不僅擁有生理健康權,還享有心理的康權;患者到醫院就診的目的就是請求醫生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身心是每一醫務工作者的責任。
4、平等的基本醫療權
公民在患有疾病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醫療衛生事業。這是我國現行憲法第45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民權利,也即患者醫療權的法律基礎。
5、知情權
(1)患者對自己的病況有知情權,有權利從醫生處獲知有關自己的病情、醫生的診斷、病情的發展、醫生為患者制訂的治療計劃以及預後情形,包括治療中的常見問題及其他可行的治療方法。
(2)患者有權知道處方葯物的名稱,以及該葯物在通常情況下的治療作用及有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和正確的用法、用量。
(3)患者有權獲知有關自己病情及治療方面的病歷資料。
(4)患者有權知道規定的醫療護理服務項目、葯品的收費標准
(5)患者有權利知道醫院制定的與患者有關的各項規定,以及自身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醫院應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書面介紹,以便患者遵守院方的有關規定和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6)患者有權利核對其醫療費用發票,也有權利要求醫院對發票予以適當的說明。
6、決定權
(1)患者有權自主選擇到任何一家合法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
(2)患者在任何醫療處置和、或治療前,醫生應告知其有關的詳情:包括目的、危險性、其他可選擇的方法等,以幫助患者作出決定。
(3)患者在接受治療時,如果覺得需要徵求其他醫生的意見,患者有權向醫生提出會診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醫生或醫療機構咨詢。
(4)患者對於手術中切除的器官、組織,遺體的使用有決定權。
(5)患者有權選擇是否參加醫學研究計劃。醫院方面必須事先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才會請患者參加醫院所進行的醫學研究計劃。院方也必須事先向患者解釋清楚研究計劃各方面的詳情。
7、保護隱私權
患者對醫生所說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隱私有權要求保密,醫護人員未經患者同意,不得隨意公開患者隱私。
8、患者的求償權
在醫療過程中發生差錯、事故時,患者和家屬有提出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權利。
醫療糾紛中患方的義務:
1、注意收集一些證據資料。目前醫療損害的司法處理程序實行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實行舉證倒置,但患方仍應舉證證明損害事實存在和損害後果與醫療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應證明患者的身份、收入和財產狀況,有的還要證明患者扶養的人的有關情況,所以收集證據對患方仍是十分重要的。
2、足額支付醫療費以完成患方在醫療服務合同中的義務,避免承擔民事合同的法上責任。
3、及時簽字同意屍檢以保證屍檢順利進行,避免因不簽字同意屍檢導致拒絕或拖延屍檢,影響對死因判定而承擔責任。
4、及時把屍體移放醫療機構的太平間並及時處理屍體。屍體存放太平間不得超過2周。因處理屍體問題,患方還應注意不要自己觸犯侮辱屍體罪。
5、不能幹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屍檢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和屍檢工作人員。
6、接到醫學會有關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材料時,要在lO日內提交自己保管的門診病歷材料、書面陳述意見書或者答辯書等。
7、接受和配合醫學會的調查取證,注意避免因自己的不配合導致影響鑒定而承擔責任。
8、注意遵守法律。要按法律程序主張權利,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避免出現那種本來自己是受害人,因用過激行為維權,結果不但合法權益未得保護,反而變成侵權人甚至違法犯罪的悲劇。
(5)醫療糾紛醫方擴展閱讀:
醫療糾紛判斷標准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
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系,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
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系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准,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
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准予以准確認識。
❻ 醫療糾紛裁定醫方賠償金額為13萬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由於新的民事訴訟法配套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出台,具體數額只能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處理了。
❼ 醫療糾紛當事方需要向另一方提供資質證書嗎
你說的是醫院方面是當事方吧,如果另一方提出來要院方提供資質證書,院方可以提供,必竟院另一方有權利提這個要求,院方也有這個義務,個人認為有點不必要,國內醫療准入很嚴格了,一般不會出現無證行醫的情況。
❽ 醫療糾紛法院判醫方百分之七十過錯,算勝訴嗎
判賠錢就是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