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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九九鴻福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3-12 20:17:51

『壹』 中國人壽保險,99鴻福,97年版

在1997年當時我給剛出生的孩子投保了,保了十份。保修合同有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條款很清楚。附加合同標明每三年所返的生存金不領取,按復利8%來計息(當時銀行存款利率在10%左右,所以8%在當時是合理的)。唯一的瑕疵是那個年月的合同都是不蓋章的,包括主合同也沒有蓋章。但是這個在當時投保的人都可以證明。
後來隨著國家利率的下調,人壽不停打電話催促取款。據說你一旦取款,人壽可將認定附加條款自動失效。但是我們沒有理會。
復利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當年我把所有的工資全部交這個保險,就是賭人壽的錯誤。我是在孩子一出生時就投保的,投了十份。按照計算,每三年返一萬,復利8%滾存,73歲時可以領取超過一千萬元,在80歲時可以領取一千八百萬元。

嚇人嗎?

但是人壽是否能存在那麼久呢?哈哈。 而且半個多世紀以後的一千萬元實在也算不了什麼,估計在北京也許只能買一個十平米的衛生間,或者連一個衛生間也買不到。

所以現在凡是理財類的保險我一律不買。保險的魅力不在於理財,而在於它的保險功能。

另外有網友反應人保支付時只承認8%單利,保險公司說是復利是保險推銷人員自己篡改的。如果要打這個官司其實不難,只要匯集到一定數量的原告,這個官司法院肯定會判保險公司輸。不可能所有的保險人員都去篡改,雖然附加合同沒有蓋章,但是主合同同樣沒有蓋章,合同的紙張年份是可以鑒定出來的。如果能找到當年的報紙什麼的,那效力可能就更高了。

『貳』 中國人壽保險九九鴻福

我買的是中國壽保險九九鴻福,是要交十年的錢,三年一返,到今年他已經交了10年,請問保險公司一共可以退多少錢?到50歲退多少。

『叄』 有誰能給我一份 中國人壽保險 九九鴻福 的保險條款

可以從中國人壽官方網站,公開信息披露欄,產品目錄及條款中下載
如果找不到可以把您的QQ或E-MAIL留下,我給您發一份

『肆』 中國人壽保險99鴻福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1 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的10%給付保險金。2 被保險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3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第十二條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2 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酒醉、自殺、;3 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4 戰爭、軍事行動及動亂;5 核輻射、核污染;6 無駕駛執照或酒後駕駛。
如果還有什麼問題可以隨時與我聯系

『伍』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九九鴻福的問題

根據保險合同上的現金價值表計算,沒有分紅的

『陸』 中國人壽-國壽99鴻福終身保險條款(97版)

20年後你的賬戶現金價值約為:114904元。不會返本

1.投保99鴻福97版:保額10萬,交費期:20年,年繳保費:5900元

拓展資料

險種特色:每三年享有生存金返還,保費領取可至終身,解決養老問題。

繳費靈活,享受優質服務:險種一是繳費方式靈活,有躉交、年交、半年交、月交可供選擇,收費低廉,適合廣大工薪階層的消費能力。

生死兩全,保障全面:99鴻福保險在正常情況下可以作為一種理財投資,一旦發生事故也可以進行高額的賠付。一舉解決了「用」與「存」的兩難問題。

投保范圍:凡出生滿六個月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期間: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保險責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柒』 中國人壽99鴻福問題

這要看你買的是老版的還是新版的中國人壽99鴻福,如是老版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99鴻福終身保險條款 這是個終身保險,到人死亡時結束,簡單的說是三年領一次錢,死時領一大筆錢,你重點看第六條和第七條

保險合同構成

保險金額
第六條 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1 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對應日,保險人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的10%給付保險金。
2 被保險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3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二條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酒醉、自殺、;
3 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4 戰爭、軍事行動及動亂;
5 核輻射、核污染;
6 無駕駛執照或酒後駕駛。

保險費
第十三條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方式。
第十四條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期間分為十年、二十年。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期間。

效力中止、效力恢復
第十五條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的保險合同,自保險費交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自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本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第十七條 自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1 第九條所列情事;
2 第十七條所列情事;
3 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4 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5 第十二條所列情事;
6 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後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不願繼續保險。
解除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最後一次交費收據向本公司領取退保金。本條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發生時,本公司按本條款《現金價值表》向投保人給付退保金。情事4發生時,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給付退保金。本公司向投保人給付退保金後,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險事故通知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被保險人發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申請給付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對應日,其受益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最後一次交費收據向保險人申請領取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10%的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最後一次交費收據向保險人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體高度殘疾,被保險人憑保險單、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最後一次交費收據向保險人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欠交的保險費。

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第二十八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二十九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第三十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合同糾紛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三十三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三十四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 兩眼視力完全永久喪失;
2 咀嚼吞咽及言語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3 中樞神經或胸腹器官嚴重殘疾,終身需要護理;
4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5 兩下肢踝關節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6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和一下肢踝關節以上喪失或功能完全永久喪失。

如是新版的(99年以後的),就沒有第六條 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就是說到被保險人死時只能按辦理保險時的保險金額領取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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