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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運輸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3-12 20:02:18

⑴ 塔吊安裝協議

塔吊司機安全合同協議書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你與他人的生命安 全。作為工程的主要運輸工具—塔吊,對工程進度的快慢起著決定性作用。公司決定對塔吊司機實施安全管理,要求塔吊司機必須經過嚴格安全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具體要求如下:
一、司機在掌握塔吊類型、性能後方可作業。
二、每天上塔吊前,要先試一下開關箱里的漏電是否好用,然後在爬行過程中逐步檢查標准間螺栓緊固程度,如有松動應處理。
三、隨時檢查各限位的靈敏程度,如有不靈應立即調試。
四、對齒輪箱、滑輪、鋼絲繩進行定期保養(一星期一次)。設備的好壞,保養是關鍵的一步。
五、應注意的問題:
1)嚴禁隨便調整安全裝置及電氣。
2)嚴禁斜向提、拉重物。
3)禁止用回轉機構或起重小車移動地面重物、牽引工作,禁止提升回轉半徑以外的重物。
4)禁止起吊粘附或埋在地下的物體,禁止起吊與其它物體相連的重物。
5)起吊視界不明的物體,應有專人指揮。
6)注意風速,當風速接近最大風速20m/S 時應停止工作。
7)塔吊不工作時,不要將重物懸掛在吊鉤上。
8)不工作時將變幅小車運行至吊臂根部,並將吊鉤開起靠近小車,以利於臂架隨風轉動。
9)停止工作時,應切斷電流。
10)塔機應定人,非機組人不得進入駕駛室擅自操作。
11)操作者應准確估計出吊載的重量和工作幅度數值,將可能出現的超載和超力矩等。
12)牢記起重吊裝「十不弔」
(1)超負荷不弔;(2)歪位斜吊不弔;(3)指揮信號不明不弔;(4)安全裝置失靈不弔;(5)重物超過人頭不弔;(6)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弔;(7)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弔;(8)吊場上站人不弔;(9)捆綁不牢不穩不弔;(10)重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弔。
以上要求塔吊司機必須遵守,如出現設備損壞及人身傷亡,一切後果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本合同一式二份,有效期至二O O四年工程完工。***項目部塔吊司機必須了解的情況:
塔吊架體距南面高壓線水平距離約10米,且高壓線下為交通要道,無法對高壓線進行正常的材料防護。在這種艱難的情況下,我們要克服難關,順利、正常的生產,就需要經驗豐富的塔吊司機持證上崗,作為塔吊司機應了解塔吊情況:本工地塔吊為威海華夏QT220A(C),最大工作幅度30米,最大起重量2T,最大幅度處起重量0.63T。
希望塔吊司機以他人身體為重視,以公司和項目部為前提,以自己家人幸福為焦點,更好地遵守公司和項目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干好本職工作。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

項目部負責人:

項目部 塔吊司機 :

⑵ 發電公司訴保險公司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如何處理

李根美

案情簡介2001年11月29日,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德國De Wind AG公司簽訂合同號為01-ZDW-FD-001的購銷合同,代理原告浙江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以FOB漢堡2523000美元的價格向De Wind AG公司購買6台600千瓦的風力發電設備。2002年6月原告在上述設備自德國起運前就01-ZDW-FD-001合同項下的風力發電設備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6月29日被告簽發以被告為被保險人的號碼為PYCA200233160000211535的保單,所載合同號為01-ZDW-HD-001,總保險金額2775300美元,保險期限為「自漢堡至溫州某鶴頂山風電場」,承包險別為「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規定的一切險;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火車、汽車)所規定的陸運貨物一切險」。原告於7月3日依約交納了保費。上述設備自德國漢堡運抵我國溫州後,原告委託浙江華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業物流」)從事陸上運輸設備吊裝。2002年10月2日,承保發電機組中編號為DB50247的風電機艙在某鶴頂山風電場停機坪駁運至安裝地點途中由於載運車輛發生傾覆而受損。10月11日,原、被告及華業物流三方經協商達成「備忘錄」,確定了「減少損失,及時修復」的方針,同意因「國內尚無能力修復」而由原告直接與De Wind AG公司聯系交涉並向各方告知進展情況。原告根據「備忘錄」於2003年2月9日將受損設備運德國修理,並在與De Wind AG公司就受損設備的檢測、維修及其費用多番磋商後,於2004年6月18日由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與De Wind AG公司正式簽訂合同號為1-ZDWE-FD-001的「關於機艙修理服務的補充協議」。原告根據保險合同向被告索賠修理費、外方人員參與調試的差旅費、運費、保險費、新增關稅及增值稅及二次進場安裝費,被告對此存在異議拒絕賠償。原告遂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其損失及施救費用。

爭議焦點

本案屬於典型的涉及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合同的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起訴至法院後,辯論、質證的焦點也體現出了糾紛的性質。

1.原告對於保險標的,即01-ZDW-FD-001購銷合同項下的風力發電設備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本案中的海運貨物保險糾紛當然也要受其約束。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因此本案中原告對於受損設備有無保險利益直接決定著原、被告之間號碼為PYCA200233160000211535保單之效力,因而也直接決定著本案的最終結果。根據《保險法》,「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辯稱「涉案風電設備系由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購買,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對該設備無可保利益」,因此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無效,原告也就無權要求被告根據保單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則認為本案保險標的系其向DeWind AG公司購買,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只是代理其與De Wind AG公司簽訂合同而已,其提供的證據《風力發電設備購銷合同》(合同號:01-ZDW-FD-001)也表明該風電設備,即保險標的的用戶是原告。因此對原告對於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這個決定保單效力進而直接關系本案訴訟結果的先決問題,原、被告各執己見。

2.編號為DB50247的風電機艙在鶴頂山風電場由停機坪運往安裝地點途中發生傾覆而導致受損是否發生於被告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期限問題。保險期限是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的時段,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的,則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反之保險人則無需承擔責任。因此本案中受損設備發生傾覆是否在保險期限內是決定被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海運貨物保險合同中對於保險期限的約定一般採取「倉至倉」條款,並且根據所採取的決定價格的具體貿易術語等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本案中,保單對此的約定是「自漢堡至溫州鶴頂山風電場」。原告認為受損設備傾覆發生在其運往某鶴頂山風電場的運輸途中,因此當然是在保險期限內。被告則認為事故發生在場內安裝運輸階段,不在保險人承保的責任期間。原、被告雙方對於設備由鶴頂山風電場停機坪運往安裝地點這段時間是否屬於保單約定的保險期限內,即所謂的保險期限「至溫州鶴頂山風電場」是指其停機坪還是安裝地點存在爭議,並直接決定著被告是否要對本案中受損設備傾覆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審理判決

法院在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辯論的基礎上,經過調查審理,圍繞上述集中體現本案糾紛特徵並直接決定本案訴訟結果的爭議焦點作出了認定。

1.對於原告對於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從而保單是否有效問題,法院認為:被告知曉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與原告的進口代理關系,且涉案設備也實際由原告購買和使用,故被告辯稱原告對承保貨物無可保利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原、被告之間的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法院採納了原告觀點,確認原告對於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進而確認了保單的效力。

2.對於受損設備發生傾覆的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保單的規定,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為「自漢堡至溫州某鶴頂山風電場」,涉案機艙在鶴頂山風電場運輸途中因運載車輛傾覆而受損,屬被告承包的保險事故,被告應依法賠償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本案的風電設備具有經安裝才能使用的特點且原告是該設備的所有者及使用人,結合考慮保險單之格式性特點,被告以事故發生在自停機坪運往安裝點途中為由辯稱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外,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因此,法院對於本案的兩個爭議焦點均採納了原告代理律師的觀點,進一步結合雙方的其他證據,最終作出被告承擔保險責任,賠償原告受損設備的修理費、外方人員參與調試的差旅費及運費、保險費、新增關稅及增值稅及二次進場安裝費共計196239.26歐元、20269.1美元及人民幣129407.6元的判決。

⑶ 我公司拉貨需要卡車和吊車。和吊車老闆(私人)簽了僱傭合同,合同里有一條:承攬人須對所用吊裝車輛及人

我認為沒有責任。如此謹慎作答的原因是:承攬與承包的定義域有重合的方面,各人觀點不同。
我認為沒有責任的理由有三條:
1。貴公司與裝卸運輸隊在業務委託過程中沒有管理關系。雙方勞動關系平等,沒有僱傭特有的上下級制約,是單純的業務委託、驗收、一次性支付勞動報酬的委託,具備承攬的特點。
2。貴公司業務性質包含在我國目前適用承攬的加工、服務業范圍之內。
3。貴公司已經在合同中明確了安全責任方,並為對方所接受。

⑷ 工程中有個二次倒運如何定義

因為現場自身的原因(現場無堆場),甲方將自採的設備或者材料運到工程地點以外的某個地方臨時堆放或者施工方組織的材料因為堆場的原因不能運到現場,當工程需要時,從臨時堆放點運至工程地點稱為二次倒運或者叫二次搬運。

二次倒運費可以辦理工程外預算簽證。當然有的二次倒運費已經包含在合同里,不再重復計算。

(4)吊裝運輸合同擴展閱讀

二次搬運費的內容:

是指因施工場地狹小等特殊情況而發生的二次搬運費用。

一般施工工程中所使用的多種建材,包括成品和半成品構件,都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運送到施工現場指定的地點堆積;但有些工地因遇到施工場地狹小,或因交通道路條件較差使得運輸車輛難以直接到達指定地點,而需要通過小車或人力進行第二次或多次的轉運所需的費用,稱為材料的二次搬運費。

計算方法:

二次搬運費=直接工程費×二次搬運費費率(%)

二次搬運費費率(%)=年平均二次搬運費開支額/(全年建安產值×直接工程費占總造價的比例(%))

⑸ 以某一個企業的物流信息系統(倉儲/運輸/配送/快遞/貨代等)為例,論述物流信息化對物流管理的作用!

民營企業和少數改制後的國有企業。如中海物流的客戶主要有IBH、美能達、諾基亞、三洋、東芝、三星、華為、聯想等企業;寶供物流公司服務的對象是寶潔、飛利浦、雀巢、沃爾瑪、聯想等。

總之,隨著物流熱的興起,第三方物流得到長足發展,既有量的增加,涌現出許多物流企業,2001年僅北京市注冊為「物流」的企業就有120多家,上海截至2001年底掛「物流」名稱的企業已超過1000家;又有質的提高,物流服務功能顯著改善,出現像中遠集團、中外運集團那樣既有規模又有效益的物流企業。但從整體上看,企業規模不大,服務水平不高,第三方物流還只停留在某一個層面或某一個環節上,沒有實現從原材料供給到商品銷售整個供應鏈的全程服務,還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網路服務。

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物流觀念落後,自辦物流現象突出。由於對物流作為「第三利潤源泉」的錯誤認識和受「大而全」、「小而全」的觀念影響,很多生產或商業企業既怕失去對采購和銷售的控制權,又怕額外利潤被別的企業賺去,都自建物流系統,不願向外尋求物流服務。中國倉儲協會2001年對2000家企業的調查,第三方物流業務在生產和商業企業所佔比重僅為21%和13%。

2.條塊分割嚴重,企業規模偏小。長期以來,由於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國物流企業形成多元化的物流格局,除了新興的外資和民營企業外,大多數第三方物流企業是計劃經濟時期商業、物資、糧食、運輸等部門儲運企業轉型而來。條塊分割嚴重,企業缺乏整合,集約化經營優勢不明顯,規模效益難以實現。

3.物流渠道不暢。一方面,經營網路不合理,有點無網,第三方物流企業之間、企業與客戶之間缺乏合作,貨源不足,傳統倉儲業、運輸業能力過剩,造成浪費;另一方面,信息技術落後,網際網路、條形碼、EDI等信息技術未能廣泛應用,物流企業和客戶不能充分共享信息資源,沒有結成相互依賴的夥伴關系。

4.服務功能不全。大多數物流企業只能提供單項或分段的物流服務,物流功能主要停留在儲存、運輸和城市配送上,相關的包裝、加工、配貨等增值服務不多,不能形成完整的物流供應鏈。據中國倉儲協會2001年初的調查,在採用第三方物流的需求企業中,有23%的生產企業和7%的商業企業對第三方的物流服務不滿意。

5.物流人才匱乏,設施落後,管理水平較低。我國物流業還處在起步階段,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尚未跟上,人才缺乏,素質不高;物流設施設備落後、老化,機械化程度不高,不符合客戶特定要求。

二、中國第三方物流發展思路

中國加入WTO,使國內市場國際化,會有更多的外資物流供應商進入國內物流市場,對中國第三方物流業形成嚴峻的挑戰。當務之急是利用短暫的三年過渡期,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中國第三方物流發展,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

1.加快產權制度改革,激發企業活力。中國現有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多數是從國有倉儲、運輸企業轉型而來,帶有許多計劃經濟的遺跡,不能適應國際市場競爭。因此,必須建立股權多元化的股份制企業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理順權益關系,實現政企分開、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保證企業按市場規則運作,激發企業活力,向現代物流業轉化。特別是規模較大的企業,一方面要進行內部的整合,優化內部資源配置,中遠集團在整合現有物流資源和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業務的基礎上,2002年初成立中遠物流公司,重新構建覆蓋全球的物流服務網路;另一方面,藉助資本市場的力量,進行企業改制上市,吸收和利用社會閑散資金,克服資本金不足的缺陷,促使企業快速成長;隆大,促使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運作。

2.以信息技術應用為核心,加強網點建設。信息化與否是衡量現代物流企業的重要標志之一,許多跨國物流企業都擁有「一流三網」,即定單信息流,全球供應鏈資源網路,全球用戶資源網路,計算機信息網路。藉助信息技術,企業能夠整合業務流程,能夠融入客戶的生產經營過程,建立一種「效率式交易」的管理與生產模式。在加入WTO的新形勢下,物流市場從國內擴展到國際,能否有四通八達的網路愈發重要。

企業要雙管齊下抓網路建設:一方面,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有形網路,若企業規模大、業務多,可自建經營網點;若僅有零星業務,可考慮與其他物流企業合作,共建和共用網點;還可以與大客戶合資或合作,共建網點。去年,中遠集團和小天鵝、科龍聯合成立一家物流公司,合理配置異地貨源,取得可觀效益。另一方面,要建立信息網路,通過網際網路、管理信息系統、數據交換技術(EDI )等信息技術實現物流企業和客戶共享資源,對物流各環節進行實時跟蹤、有效控制與全程管理,形成相互依賴的市場共生關系。

3.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物流集團,實行集約化經營。在市場經濟中,一切要靠實力說話。只有具備強大的經濟實力,才有可靠的資信保證,才能取信於人。中國倉儲協會2001年調查顯示,企業在選擇第三方物流企業時最看重的是物流滿足能力和作業質量。同時,第三方物流企業只有具備一定規模,才有可能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才能實現低成本擴張,實現規模效益。目前,許多第三方物流企業都是計劃經濟時期商業、物資、糧食等部門儲運企業轉型而來,都有特定的服務領域,彼此間競爭不大。若要適應入世後激烈競爭需要,必須打破業務范圍、行業、地域、所有制等方面限制,樹立全國一盤棋的思想,整合物流企業,鼓勵強強聯合,組建跨區域的大型集團,而且只有兼並聯合,才能合理配置資源和健全經營網路,才有可能延伸觸角至海外,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4.強化增值服務,發展戰略同盟關系。根據物流業的發展趨勢看,那些既擁有大量物流設施、健全網路,又具有強大全程物流設計能力的混合型公司發展空間最大,只有這些企業能把信息技術和實施能力融為一體,提供「一站到位」的整體物流解決方案。因此,我國物流企業在提供基本物流服務的同時,要根據市場需求,不斷細分市場,拓展業務范圍,以客戶增效為己任,發展增值物流服務,廣泛開展加工、配送、貨代等業務,甚至還提供包括物流策略和流程解決方案、搭建信息平台等服務,用專業化服務滿足個性化需求,提高服務質量,以服務求效益;公司要通過提供全方位服務的方式,與大客戶加強業務聯系,增強相互依賴性,發展戰略夥伴關系。

5.要重視物流人才培養,實施人才戰略。企業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我們與物流發達國家的差距,不僅僅是裝備、技術、資金上的差距,更重要的是觀念和知識上的差距。只有物流從業人員素質不斷提高,不斷學習與應用先進技術、方法,才能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第三方物流業。要解決目前專業物流人才缺乏的問題,較好的辦法是加強物流企業與科研院所的合作,使理論研究和實際應用相結合,加快物流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養,造就一大批熟悉物流運作規律、並有開拓精神的人才隊伍。物流企業在重視少數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培養的同時,還要重視所有員工的物流知識和業務培訓,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

促使中國第三方物流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物流企業自身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政府和行業協會的推動和調控作用,為中國第三方物流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一是盡快建立健全相應的政策法規體系,特別是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使第三方物流發展有據可依;二是盡快建立規范的行業標准,實施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使物流業務運作有規可循;三是發揮組織、協調、規劃職能,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建立多功能、高層次、集散功能強、輻射范圍廣的現代物流中心,克服條塊分割的弊端,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現象,促進第三方物流健康、有序發展。
轉自:保運通

⑹ FOB CFR CIF貿易術語中買賣雙方履行通知義務時,各自通知的內容及其作用

FOB 也稱「離岸價」,實踐中的使用通常為「……港(出發地) FOB ……港(指定目的地)」。按FOB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成員圖片(4張)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採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並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一些國家鼓勵出口使用CIF術語,進口使用FOB術語,由本國保險公司和承運人保險或承運。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FOB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及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它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採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3.注意事項: (1)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這也就是說如果貨物在海上遇險或者遭遇海盜,將與賣方無關,買方不應此理由拒絕支付貨款,所以賣方可以建議買方為貨物投保。 (2)FOB價格包含了國內的所有費用。如果是貨物比較多或者利潤比較高的話,國內的費用是可以不用考慮的。而如果貨物比較少,就需要相應提高價格,因為單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單位成本主要包括:內陸運費(工廠到港口或者集裝箱倉庫)、裝卸費(特別是一些不能機械裝卸的貨物)、拼箱雜費、碼頭費、報送費、報檢費等。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准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於FOB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准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CFR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後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於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並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採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後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後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對CIF術語的解釋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 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C&F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運費,後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目的港。 C&F通常是指FOB+運費。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若當事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IP術語。 A賣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隻)裝運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險合同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低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B5和B4規定。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並應採用合同貨幣。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及按照A3b)規定所發生的保險費用;及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額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已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B6費用劃分 除A3a)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需要時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此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合同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並且,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後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 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B10其他義務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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