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案例
1. 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案例
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發布日期:2012-01-31 作者:張春輝律師 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筆者(北京張春輝律師)解答如下:
1、《勞動合同法》出台前,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自然終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實施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可能存在的情形:A 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願意;B 在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願意; C 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那麼A情形下,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BC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合同期滿後,勞動者離職了,因補償金問題發生爭議,但是雙方都沒有有力證據來證明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合同未能續簽。怎麼處理呢?司法實踐中,應由用人單位對此負舉證責任。另外,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典型案例三
www.cnpension.net 2008-10-22 16:09:23 中國養老金網
曾某系沈陽某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型材廠的全民職工。2000年5月,曾某因在生產過程中與公司發生爭議被停職檢查。同年11月23日,沈陽某塑料製品有限公司以曾某私自離職去外單位工作為由,作出對曾某的除名決定。該決定作出後,沈陽某塑料製品有限公司一直沒有向曾某送達。2003年6月2日,曾某要求上班工作時才知道公司已對其除名,並,拿到了除名決定書的復印件。於是,曾某於當日到沈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申請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故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沈陽某塑料製品有限公司恢復其職工身份,並支付其被停職、除名期間的工資、辦理保險等事項。 【評析】本案系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除名決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糾紛。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除名決定的效力以及法律後果問題。一、除名決定的效力所謂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採取的一種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政處理措施。除名本身屬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范疇,因此,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予以除名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除名應當具備以下法定條件:(1)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除有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而致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班的,可以認定為無正當理由。(2)企業在對職工進行除名處理時,應當先對職工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無效,才可以予以除名。在一般情況下,「經批評教育無效」是指犯錯誤的職工在經過有針對性的教育後仍然沒有悔改表現。對於無正當理由長期不歸的職工,企業發出限期返回通知或者公告後仍然不歸的,可以視為經批評教育無效。在本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實是:曾某於2000年5月因在畦.產過程中與公司發生爭議被停職檢查。同年11月23日,沈陽某塑料製品有限公司以職工曾某私自離職去外單位工作為由作出對曾某的除名決定。沈陽某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對於其對勞動者作出除名決定的事由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沈陽某塑料製品有限公司並沒有提出對曾某予以除名的事實依據。此外,沈陽某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在除名之前並沒有對曾某進行批評教育,且其作出除名決定後也一直沒有向曾某送達。因此,沈陽某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對曾某的除名決定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除名無效的法律後果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用工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在本案中,根據上述分析,用人單位的除名決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即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而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該解除行為不發生其相應的法律效力。因此,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要求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本法規定了雙倍賠償規則,加重了對用人單位的處罰。
2. 求一個可撤銷合同的案例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的合同
第五十四條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選》2006年第4輯,總第58輯,第204—211頁:遲立祥訴安徽亞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隱瞞真實情況簽訂買賣合同構成欺詐案(欺詐而撤銷合同、雙倍賠償不支持、訴訟費承擔)
案情:2004年4月,遲立祥(原告)和安徽亞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簽訂購車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解放牌自卸車一輛,發動機號為50371254,價款23萬余元,首付款9萬余元,餘款14萬余元每月支付3900元,原告繳納履約保證金1萬余元,產品合格證上發動機號50454337。同年5月,原告車輛出現故障至蘇州維護,發現該車實際上發動機號50454337,而不是合同約定、行駛證和機動車詳細信息載明的發動機號50371254。被告查實曾將該車出售給他人,因發動機質量問題被退回,被告重新入戶後更換了發動機出售給原告。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23萬余元,賠償損失33萬余元。
宣城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故意隱瞞事實,對原告購車欺詐,原告有權要求撤銷合同。原告支付了首期購車款9萬余元,保證金1萬余元。由於本案涉及分期付款買賣,對因消費貸款引發的款額返還涉及到另一個法律關系,且對於該款項實際發生額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故不宜在本案處理,原告可依據本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另行主張。原告購車是用於貨物運輸,不是用於生活消費,故原告雙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原告返還被告車輛。訴訟費12828元,原告承擔9621元,被告承擔3207元。
3. 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案例
因為這個合同並不是自始至終無效的。從一開始簽訂的時候,合同是成立的,只是因為甲公司發的貨物不符,才影響了合同的履行。
4. 關於第三方的合同撤銷權案例
如果你這個是真實的案例,那麼具體做法如下:
1、收集證據,看第三方是否善意取得。最主要是了解甲方與第三方在交易過程中的交易價,看交易價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那麼直接提合同的撤銷權,那麼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2、如果再收集證據上發現對價合理,那麼及不必提撤銷權了,以免延長解決問題的時間。直接向甲方提起訴訟,主張要求甲方按照現在廠房的評估價值賠償你所獲得的應得對價款,並直接封存甲方的個人全部財產。
5. 撒銷合同案例
是否承擔責任,要看撤銷前B是否為合同的執行付出了一定的成本;A承擔的責任范圍在B支付的范圍內。
6. 行使合同撤銷權糾紛案件該如何處理
行使合同撤銷權的糾紛處理
所謂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和權利的行為危害自己債權的實現時,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在民法理論上有的又稱之為廢罷權訴權。審理此類案件應該重點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正確掌握撤銷權的法律依據
撤銷權是我國《合同法》新規定的一種權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要正確區分該撤銷權與《民法通則》中的撤銷權的區別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對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書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除規定了和《民法通則》相同的對「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及「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外,還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納入撤銷權行使的范圍,「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7. 撤銷合同案例分析
撤銷合同案例分析,舉例:患者到A醫院看病,掛號交費,患者和A醫院形成醫療服務合同,看病後患者發現A醫院診斷有誤,用葯不符合診療常規,吃葯有不良反應。到B醫院重新就醫,把在B醫院的診療結果給A醫院要求復診,A醫院認為的確誤診了,用葯有誤,願意賠償患者所有損失,賠償損失的過程就是A醫院撤銷醫療服務合同的結果。
8. 合同的撤銷和解除有什麼區別,能給個例子嗎
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比如受到威脅、脅迫以及意識不清楚的狀態下與對方簽的協議。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是通過撤銷行為而使生效的合同歸與失效。撤銷權要在一定期限內行使,過期不能再主張撤銷,以免交易關系一直處於不穩定狀態。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權利與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
雙方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合意解除。
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單方解除或法定解除,如甲方嚴重違約或預期違約,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就是單方解除的一種情況。
法定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
9. 可撤銷合同的案例分析
1、丙的行為屬於重大誤解的行為。重大誤解行為是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行為。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有關規定,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後果與自己的思想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本案中,丁某對購買標的發生了誤解,並且價值巨大,應認定為重大誤解,屬於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行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有關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車型有錯的情況下,仍按合同約定提貨,並支付貨款,應視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
10. 欺詐合同的撤銷權一案例
合同法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一年,是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
如從發現食物不好時並未過一年,則可以撤銷,理由是:存在欺詐或者存在重大誤解。
支付餘款並不意味著放棄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