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協議
1. licensing agreement是什麼意思
你好,很高興在這里回答你的問題:
licensing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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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權協議;專利使用權轉讓協定
網路釋義 專業釋義 英英釋義
許可證協議
許可合同
許可協議
專利使用權轉讓協定
短語
trademark licensing agreement 商標使用許可協議
Software Licensing Agreement 軟體許可協議 ; 營權的合同
Cross-licensing agreement 相互許可協議 ; 互授權 ; 交叉許可協議 ; 交叉許可協議
.
2. licensing agreement是什麼意思,特許權協議翻譯
licensing agreement
專利使用權轉讓協定 ,許可證協議 ,許可協議 ,授權協議
3. Concession Agreement 代表什麼意思
concession agreement
特許權協定
特許協議;特許權協議;以特許權協議
例句篩選
1.
The concession period is an important item at concession agreement that is a financing foundation of a BOT contract.
BOT項目的特許期是項目特許權協議中的重要內容。
2.
pare iii in this part , the author is going to emphasize the subjects , nature andthe guarantee clauses of the concession agreement.
第三部分對特許協議的簽定主體、性質和其中的保證條款進行了重點論述。
4. 軟體許可證是法律合同嗎
是許可合同。
一方准許另一方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有使用自己具有專有權的無形財產或(和)製造、銷售產品的權利而由另一方支付使用費的協議。又稱許可證協議或特許權協議,是進行技術貿易的主要形式。
5. 項目法承包的幾種模式
工程項目承包中的幾種模式:
主要包括:BT,BOT,BOO,BOOT,EPC,EPCM, PPP,FEED等。
BT(英文「Build」和「Transfer」的縮寫)中文的解釋是建設、移交,指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經過法定程序選擇擬建的基礎設施或公用事業項目的投資人,並由投資人在工程建設期內組建BT項目公司進行投資、融資和建設;在工程竣工建成後按約定進行工程移交並從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的支付中收回投資。
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經營-移交,指一國政府或其授權的政府部門經過一定程序並簽訂特許協議將專屬國家的特定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或工業項目的籌資、投資、建設、營運、管理和使用的權利在一定時期內賦予給本國或/和外國民民間企業,政府保留該項目、設施以及其相關的自然資源永久所有權;由民間企業建立項目公司並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特許協議投資、開發、建設、營運和管理特許項目,以營運所得清償項目債務、收回投資、獲得利潤,在特許權期限屆滿時將該項目、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有時 ,BOT 模式被稱為「暫時私有化」過程 (Tempo- rary Privatization)。而國家體育館、國家會議中心、位於五棵松的北京奧林匹克籃球館等項目實踐了BOT模式,由政府對項目建設、經營提供特許權協議,投資者需全部承擔項目的設計、投資、建設和運營,在有限時間內獲得商業利潤,期滿後需將場館交付政府。
BOO (Build - Own - Operate) 即建設一一擁有一一經營 , 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 , 建設並經營某項產業項目 , 但是並不將此項基礎產業項目移交給公共部門。
BOOT( Build - Own Operate - Transfer) 建設一一擁有一一經營一一轉讓 , 則是私人合夥或某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產業項目 , 項目建成後 , 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 , 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EPC是(另作,交鑰匙工程,工程總承包,英文:Turn-key project)英文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縮寫。該模式是指一個總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聯營體與業主簽訂承攬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對整個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試車)等工作進行承包,實現各階段工作合理交叉與緊密融合,並對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造價全面負責,工程驗收合格後向業主移交,業主或業主代表管理工程實施。EPC工程項目多集中在石油化工、製造業、交通運輸和電力工業等領域。這些領域的工程項目具有以設計為主導、投資額巨大、技術復雜、管理難度大等特點。
EPCM模式(EPCM: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ion management)即指設計采購與施工管理的總承包模式。EPCM模式是國際建築市場較為通行的項目支付模式之一,也是我國目前推行總承包模式的一種。EPCM 承包商是通過業主招標而確定的,承包商與業主直接簽訂合同,對工程的設計、材料設備供應、施工管理進行全面的負責。根據業主提出的投資意圖和要求,通過招標為業主選擇、推薦最合適的分包商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任務。設計、采購分包商對EPCM承包商負責,而施工分包商則不與EPCM承包商簽訂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與業主具有合同關系。因此,EPCM承包商無需承擔施工合同風險和經濟風險。當EPCM總承包模式實施一次性總報價方式支付時,EPCM承包商的經濟風險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承包商承擔的經濟風險相對較小,獲利較為穩定。
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即公私合營項目, 屬於特許經營項目融資(BOT、PFI和PPP)中的一鍾, 是適用於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自然資源開發等大中型項目的越來越流行的重要籌資手段,是一種政府與企業共擔風險的經營模式。"鳥巢"就是中國首例實行PPP經營模式的體育館。政府出了58%,中信聯合體出了42%,聯合體中,中信、城建、金州的股份分別是65%、30%和5%。」
FEED,英文 Front End Engineering Design,即前端工程設計合同,即業主對工程項目沒有給出任何的參數和設計條件,承包商需要根據自己的經驗對項目進行風險評估,設計並施工.一般FEED多用於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上。
6. 哪些特許權使用費應納入完稅價格繳納關稅
一、特許權使用費應納入完稅價格的理論基礎和國際標准
1947年締結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是一個政府間的多邊貿易協定,以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為宗旨,可以稱為是現代國際貿易的基礎。GATT第七條首次引入了關稅估價的基礎應為進口產品的「價值(value)」為標準的概念[1] ,這一獨立於「價格」和「成本」的概念並未在GATT中得到具體的解釋。
針對GATT第七條提出的海關估價標准,20世紀70年代末生效的 WTO《海關估價協定》(CVA,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對海關估價的標准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和規定。這也是大多數國家海關估價標準的來源與出處。協定第一條指出,海關計稅價格應為產品的「交易價值(transaction value)」即為產品銷售價格(selling price)增加或減去協議第八條規定的若干項調整因素(adjustments),其中應當加入「交易價值」的調整因素中即包括第8.1(c)特許權使用費和許可費。特許權使用費只有應同時滿足以下主要標准時,才應納入「交易價值」: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有關;特許權使用費由進口方直接或間接的向出口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作為出口方向進口方銷售貨物的條件;所增加的費用應當依照客觀存在的和可量化的數據(objective and quantifiable data)為依據[2]。
我國的海關對於特許權相關的估價辦法主要制定在2003年海關總署頒布的第102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中,我國海關估價標準的制定實際上參照了GATT第七條和WTO《海關估價協定》的相關標准。
二、我國海關對於特許權使用費的估價標准
與WTO確立的原則一致,我國海關將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使用權費看作為進口貨物價值的一部分。特許權使用費的概念在海關總署第213號和102號令第51條中有明確的定義,其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於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使用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3]
根據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其實質上是貨物進口方向出口方支付的針對貨物所含無形價值的對價,應當作為貨物價值的一部分計入進口完稅價格。但是,由於大多數企業僅關注貨物的有形價值,許多企業在申報進口貨物價格時,僅申報了貨物本身的價格而未包括貨物所包含的無形價值。而特許權使用費則由進出口雙方通過另行簽署協議的方式單獨支付。我國海關在審單和後續稽查的過程中,如發現存在此類特許權使用費的,將會要求企業將該特許權使用費分攤進完稅價格中進行補繳進口關稅。
1. 案例
但是,並不是所有進出口雙方約定的特許權使用費均會被海關納入完稅價格徵收關稅。例如,一家外國製造企業A在中國設立了一家子公司B,作為A公司產品在中國的製造工廠。A公司產品由諸多零部件組成,其中核心零部件為a部件。A持有產品核心技術並在海外製造產品的核心零部件a,出口到B。B將核心零部件a與其他零部件組裝成完成品(a大小與價值約占完成品的1/3左右)後銷售給中國客戶。為了B工廠能夠更好地組裝產品,A與B簽署了一份技術許可協議,將與產品組裝相關的技術授予B使用,由B每年按照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向A支付許可費。在該技術許可協議中,雙方還約定B不定期的向A購買產品零部件a。
從上述事實可知,B從A進口核心零部件a且B與A簽署了特許權協議,該特許權使用費是針對整個產品的組裝技術。那麼該特許權使用費是否應被納入零部件a的進口完稅價格呢?我們通過分析中國及WTO關於特許權使用費海關估價標准即可得知答案。
2. 我國特許權使用費海關估價標准
根據2014年2月生效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特許權許可費只有同時滿足如下兩個條件時才需要被納入完稅價格:(1)該特許權使用費與所進口貨物有關聯;(2)構成該貨物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條件。
(1)關聯性判斷標准
對於關聯性判斷,可以簡單地理解為進口產品是否附屬於特許權或特許權是否附屬於進口產品。海關主要秉持如下三個審查原則:
第一,進口貨物是否已含有或附有(或進口後即將附加)相關知識產權或其載體[3]。如果進口貨物含有特許權使用合同約定的專利、專有技術(或用上述方法生產的)、圖片圖像等著作權作品、 軟體、光碟等或附有(進口後即將附上)商標的,則視為進口貨物與特許權使用費有關聯。這是判斷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之間關聯最為直觀的標准。如甲公司向位於中國的乙公司出口某產品,同時雙方又另行簽署了甲方授權乙在中國使用該產品所含專利技術的特許權使用協議,此種情況下,特許權使用費應納入該產品進口的完稅價格。
第二,進口貨物是否可直接銷售或輕度加工後即可銷售[3]。如針對商標權支付的許可費,進口後附上商標即可直接銷售或經過輕度加工後附上商標即可銷售。此處的「輕度」加工是指稀釋、混合、分類、簡單裝配、再包裝或者其他類似加工;
第三,進口貨物是否是為實施特許技術而專門設計製造的[3]。即,以實施出口方授予的特許技術為目的,根據技術實施需要而專門訂做的附屬產品。如為了實施切削技術,進口毛坯金屬製品,或為了實施某項化學合成技術而進口化學品原材料等。
在上述案例中,A企業向B企業出口零部件a, 雖然雙方之間存在特許權協議,但是A企業與B企業簽署的特許協議是針對產品組裝技術(將零部件a與其他零部件組裝成另外一種產品)而非零部件a的製造技術,零部件a的生產技術並未許可給B使用。由此可知,零部件a不含有特許權協議所約定的知識產權;其次,B公司進口零部件a後需要將其與其他零部件組裝成其它產品,零部件a雖然在完成品的功能上發揮核心作用,但其只是眾多零部件的一個,所佔完成品比例約為三之一,可見B公司並非僅對零部件a輕加工後直接出售;此外,零部件a顯然也不是為了B公司實施組裝技術而製造的。零部件a的進口與組裝技術特許均以生產完成品為最終目的。因此,我們可得出結論,A與B企業之間的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零部件a不存在關聯性。
(2)銷售限制判斷標准
銷售限制標准,又稱為銷售條件標准,即判斷特許權授予與貨物進口的兩個行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實質上為另一種關聯性的判斷標准。
第一,進口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是否為購買進口貨物的前提條件[3]。即,如果進口貨物則必須先簽署特許權許可協議,貨物買賣協議與特許權協議必須同時進行;
第二,進口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是否影響合同條件的達成[3]。尤其是在進口貨物價格方面,是否因特許權協議的簽署降低了貨物的進口價格。如果進口方進口一項產品,未簽署特許使用協議就無法合法地在中國銷售,表明該項進口產品含有相關特許權或與特許權存在關聯。
對於銷售限制標准,世界海關組織(中國1983年加入世界海關組織,適用世界海關組織頒布的一系列規定)估價技術委員會(WCO,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Valuation Committee)在2011年4月頒布了《評論25.1》(Commentary 25.1), 該評論雖然是針對《海關估價協定》第8.1(c)中特許權使用費非直接支付給出口方情況時判斷方法的解釋,但仍對銷售限制判斷標准有借鑒意義。評論第9條解釋說明了判斷特許權使用費是否構成銷售條件(condition of sale)所應考慮的四個因素:貨物銷售合同中是否提及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合同中是否提及貨物銷售;貨物銷售合同中是否有合同可因一方未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而解除的條款;特許權合同中是否有如一方未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另一方無權製造或銷售含有該特許權的貨物[4]。
銷售限制標准相較於關聯性標准在判斷上較為復雜,WCO的《評論25.1》提及的四點考慮因素僅為存在銷售限制時可能存在的外部表現,但是是否存在銷售限制還是要判斷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與進口產品的購買是否存在相互依存或互為前提的關系,如果兩者必須同時發生且缺少任一項交易,另一項都不能進行則可判斷為存在銷售限制[5]。
在上述案例中,在A與B的特許協議中約定了進口零部件a的相關事宜,符合《評論25.1》的四個因素之一,似乎產品銷售和特許權授予行為兩者之間是存在一定相關性,但是如果仔細考量可得知其實兩者互不構成限制關系。因為A與B企業是關聯企業關系,即使雙方不簽署許可協議,AB之間還是會存在零部件a的買賣關系(因為A公司設立B公司的目的就在於在中國生產完成品)。但是,在實際審查時,海關可能會將A和B之間的交易作為無關聯關系企業間的交易來看待。從獨立交易原則的角度,AB公司間的特許權協議與零部件進口行為則可能被認定存在關聯性。但是,由於關聯系原則與銷售限制原則有一項不滿足,即可不納入完稅價格計征關稅,因此本文所述案例中涉及的特許權使用費不應當納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中。
三、企業在類似貿易活動中應注意的事項
對於上述B企業的情況,由於同時存在貨物進口和技術許可的情況,如處理不善,很可能遭到海關稽查。屆時,企業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向海關解釋並提交相關證明資料。即使如此,也有可能因證據不全或提交不及時而導致海關作出企業補繳關稅稅款的決定。
為了避免上述情況,對於同時簽署有特許權協議的進出口企業,可考慮採取如下行動以避免可能產生的問題:
1. 不同法律關系的協議分開簽署
首先,與進口貨物貿易合同與無關聯的特許權協議分開簽署。很多企業為了方便,將進出口企業之間相關的商業活動均約定在同一個合同中,如本文案例中,A和B公司之間的零部件買賣和組裝技術許可其實並沒有實際聯系,但均約定在一份協議中。這樣的合同簽署方式可能引起貨物進口和特許權授予存在關聯關系的誤解。除了兩種法律關系的協議應當分開簽署外,兩份合同中也不要相互提及另外一份合同的內容,如《評論25.1》所述,特許權合同中提及貨物銷售或進口貿易合同中提及特許權授予均可能被認為構成銷售限制。
其次,不同內容的特許權協議亦應當分開簽署。如貨物進出口雙方既存在針對進出口貨物的特許權授予也存在其他的不相關的特許權授予,兩種不同的特許權不應約定在同一份合同中。這樣的約定方式容易讓海關人為多項特許權使用費均與進口貨物有關聯,導致將與本不應計入完稅價格的特許權使用費也一並計入了完稅價格,導致企業繳納的稅款增加。
2. 特許事項應在合同中盡量詳盡的表述
很多企業在簽署特許權協議時將重點放在雙方義務、付款等主要條款上,僅將特許事項條款簡單的一句帶過或寫得非常模糊。這樣不利於海關判斷特許權與進口貨物的關系,如果企業不能證明特許權與進口貨物無關,恐將承擔無法提交充足證據的不利後果。因此,特許權協議中,對於特許事項務必要清楚的約定。如在本文案例中,A公司與B公司的技術許可協議中,應明確寫明所許可技術為完成品組裝技術,而非進口零部件製造技術。雖然還需要其他相關證據進行輔證,但將有利於企業在海關審查中取得積極有利的地位。
7. 如何理解特許權協議文件的含義及內容。
一、特許權協議文件是實現BOT 融資方式的最基本、最核心文件,它規定了協議各方在項目的建設、運營 和移交中的權力和義務,對項目的風險進行界定和分擔,確定項目融資的文件和解決爭議的原則及程序。 它的實質是指定和規范BOT 項目業主政府與有關營運機構之間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法律文件。
二、特許權協議文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特許權協議協約各方的法定名稱、住所;
項目特許權內容、方式及 期限;
項目工程設計、建造施工、經營和維護的標准;
項目的組織實施計劃與安排;
項目成本計劃與收費 方案;
協約雙方各自權力、責任和義務;
項目轉讓、抵押、徵收、中止條款;
特許權期滿,項目移交內容、 標准及程序;
罰責與仲裁。
8. BT、BOT、EPC分別是什麼模式
BT
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設-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
中國一般稱之為「特許權」,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
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
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是指公司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總價合同條件下,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
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建築設備材料采購,而更多的是指專業設備、材料的采購;Construction應譯為「建設」,其內容包括施工、安裝、試測、技術培訓等。
(8)特許權協議擴展閱讀
BT投資是BOT的一種變換形式,是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後,由承包方墊資進行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項目業主。
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一種含義。
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於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後,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
通俗地說,BT投資也是一種「交鑰匙工程」,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後「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
除了BT演變方式外,BOT的演變形式還有BOOT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BLT方式,即建設—租賃—移交;BOOST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補貼—移交;BTO方式,即建設—移交—運營等。標准意義的BOT項目較多,但類似BOT項目的BT卻並不多見。
9. 民營企業之間可以使用BOT協議嗎
民營企業之間就不是BOT協議了。
但是,民營企業可以與政府部門簽訂BOT協議。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
BOT合同屬於建設合同。
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