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案例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序,其目的一是鑒於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注冊人的利益,並未給他人帶來損害,注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後果不嚴重,可以免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網路一品標局商標注冊第三,對侵權行為的查處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即意味著權利人自己已經認為未對本權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從而放棄了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在執法實踐中可按如下原則掌握:
1、除商標注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機關查辦的商標侵權案件,不主動要求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可給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協商,到期未提供已經協商解決的證據,則宜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工商機關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的案件,應當視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協商或者已經協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解工作。
3、就商標糾紛已經立案的工商機關,應涉案當事人請求,在未就該案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涉案當事人又經協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工商機關可以應其書面請求做出撤案(銷案)處理。
② 侵權糾紛,多名被告,非連帶責任的案件有哪些
多人侵權,如果是各自實施侵權行為的,並且沒有共同導致侵權結果發生的,那就是各自承擔侵權責任,不連帶
③ 因侵權引起的醫療糾紛案例有哪些
【案情】
2005年8月27日,王女士因臨產入住醫院。次日下午,醫院准備對王女士實施剖腹產手術。術前,醫生在未詢問病史、未辦理麻醉告知手續等情況下就為王女士進行了麻醉。在手術尚未消毒完畢時,王女士突然出現全身抽搐、神志不清等症狀,醫生馬上給予葯物控制,同時實施了手術。王女士雖然最終生下了孩子,但是,在手術當中,王女士一度出現呼吸、心跳驟停險情,血壓、脈搏為零,心電圖監護也一度呈直線。經搶救,王女士脫離了危險。之後,她昏迷了長達20小時。1個月後,王女士出院。出院診斷為:骨盆畸形,羊水過少,癲癇持續狀態,原因待查;心肺腦復甦後,貧血(輕度)。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與王女士為醫患關系。醫院應當履行其職責和義務,為患者提供及時、高效和安全的醫療服務。醫院在為王女士麻醉過程中處理不當是導致王女士出現呼吸心跳驟停、昏迷的直接原因,即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醫院應當承擔造成王女士人身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醫院賠償王女士包括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各項費用共計8萬余元。
【評析】
近年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而在這類案件處理中的責任認定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國現有法律表明醫療侵權訴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仔細分析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通知以及一些判決案例,不難看出我國醫療訴訟審判有對醫方採取嚴格責任的傾向。
對於嚴格責任定性和適用,在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議。嚴格責任見於英美侵權行為法中,是一種特殊的歸責原則,在大陸法系的侵權法以及我國侵權行為法中,並未直接使用這一概念。一般認為,從比較的角度來看,嚴格責任在功能上兼容了傳統的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特點,它事實上是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嚴格責任主要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實現。醫療爭議訴訟中,醫方舉證不能則敗訴。
在嚴格責任中受害人不需要對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進行舉證,受害人只需要對因果關系舉證,即患者只需就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並發生醫療損害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實際上,嚴格責任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將過錯舉證負擔轉移給被告,加重被告的舉證責任。它其實就是一種特殊的過錯推定,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法定抗辯事由存在,則推定其有過錯,從而承擔責任。《證據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方舉證不能則推定醫方過失。本案中,受害人僅出具在醫院就醫的單據證明與之存在醫療關系即可;而醫院則不能對王女士在手術當中出現的呼吸、心跳驟停險情,血壓、脈搏為零,心電圖監護一度呈直線等問題提出非因其先前麻醉行為不當引發該症狀之外的原因,故而推定醫院對王女士出現上述症狀及其後遺症狀存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據此作出判決,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相比,其職能從教育、預防的作用向賠償作用傾斜;它是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轉變,是過錯責任向公平責任的轉變,是個人權利向社會責任的轉變,強調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對醫療行為實施嚴格責任的初衷,相信是為加強對弱勢群體救助,尋求社會穩定。醫療訴訟之所以舉證責任倒置,是由於患方在訴訟中居於難於取證證明醫院醫療行為與自身受到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弱勢地位。為保護患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在醫療侵權訴訟中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在較大程度上可以緩解醫患之間的社會矛盾,為病員實現自己的權利提供確實可行的救濟途徑。
④ 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可否要求賠禮道歉
可以的,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中有一項就是賠禮道歉,但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要看具體的案情是否必要和可行。
⑤ 有關商標侵權糾紛的案例分析
我們已經聯來系過,這是源第一個答案:
關於一審法院訴訟程序問題
1、一審法院按漢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團公司地址,向 TCL 集團公司快遞送達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等,雖然郵寄地址為廣東省惠州市鵝嶺南路 6 號 TCL 工業大廈九層,是 TCL 集團公司的下屬二級企業法人銷售公司的地址,但兩公司在同一大樓辦公,只是樓層不同,而收信人為 TCL 集團公司的信件也並沒有因不能送達而被退回。
2、在原審法院審結前, TCL 集團公司在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團公司已收到了一審法院寄送的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但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一審法院缺席審理並不違法。上訴人 TCL 集團公司關於一審法院訴訟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⑥ 民法案例題 關於侵權責任 物權糾紛
《民法通則》抄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⑦ 合同案例糾紛附帶民事侵權
1.不應當。因為合同約定貨到付款,而實際上貨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後)履行抗辯權。
2.屬於甲公司。因為交付已經完成。
3.由丙公司承擔。因為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的意外滅失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
4.乙公司有權請求丙公司返還。因為屬於不當得利。
5.無權拒絕付款和要求退貨。因為合同約定了質量檢驗期間,丙公司在此期間未提出異議,視為質量符合要求。
6.張三可向丙公司索賠,也可向乙公司索賠。因為對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損害,受害人有權向其製造者或銷售者索賠。
⑧ 比較知名的商標侵權的案例有哪些
時間:2010年—2012年
案情:從名不見經傳,到現在的涼茶第一罐,「王老吉」創造了一個商業奇跡。但是,這奇跡中間卻夾雜著兩家公司的恩怨。從2010年開始,廣葯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就展開了「王老吉」的商標之爭。
結果:北京一中院就鴻道有限公司(加多寶)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暫時為廣葯集團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商標爭奪案畫上了句號。
時間:2012年—2015年
案情: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同年10月,飛人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初喬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於「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
結果: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耗時三年,迎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了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
時間: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買下了一個注冊於 1996 年、名為「百倫」的商標,隨後又注冊了包括「新百倫」在內的一系列聯合商標,並在 2008 年拿到「新百倫」商標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紐巴倫」為名在國內進行宣傳的New Balance,因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為新百倫,便開始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名,於是擁有中文商標的企業向廣州中院提起侵權訴訟。
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⑨ 如何區分一個房屋產權案件是侵權糾紛還是合同糾紛
侵權指的是侵犯民事權益的行為,一般侵權屬於民事案件,但如果情節嚴重同時觸犯刑法,要承擔刑事責任,屬於刑事案件。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⑩ 合同訂立·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的法律案例·急!
勞動合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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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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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福利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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