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需要公證嗎
❶ 請問合同是必須公證處的公證才有效嗎
合同本身就是雙方當事人的自已民事行為,正常情況下,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即可以生效專,根本不必公證。屬
除非雙方共同決定採用公證的方式,並且約定合同須經過公證或見證才產生法律效力,那就必須公證或見證了。比如,一些大型的項目、合同出於形式等原因考慮,可能會採取公證或律師見證的方式簽署。
❷ 簽定合同都需要公證人嗎
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中並不包括公證,合同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都簽字蓋章就可以生效。
公證後的合同只是效力更高一點而已,不用公證照樣有效。
❸ 合同需要公正嗎
1、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常見的有兩種,一是不經公證不能進行實際操作的情況(注意:不是無效),例如房地產的贈與合同,需要公證以後才能過戶,不然贈與合同雖然有效,但房地產交易監管部門不讓你過戶;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公證的,所以,你的問題主要在你需不需要公證而不是合同本身需不需要公證。
2、公證後的合同在效力上與沒經公證的合同一樣,並非公證後的合同約束力就更強,區別主要在就合同發生爭議後,經公證的合同在證據證明力上比非經公證的合同要高。如果沒有發生爭議,就基本看不出區別了。
3、合同的精準與否以及專業與否,和是否經過公證無關,這兩點主要和合同條款的撰寫有關,如果想條款用語精準、專業還是去找律師來做比較好;公證主要是證明該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就像第2個問題的回答一樣,發生爭議舉證時,經公證的合同,法院應直接認定其真實性,但合同條款是否已經能切實保護合同某一方的利益則不是公證處能辦的事情。這是雙方約定合同各項條款時應該考慮的問題,也就是說,把握不了的時候應該去律師事務所咨詢,而不是通過公證變的精準。
❹ 合同是必須公證處的公證才有效嗎
不是一定要到公證處公證,合同才具有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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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要件
一、意思表示真實
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撤銷。
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一方面可彌補社會發展使法律調整出現的漏洞和脫節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利於醇化社會道德倫理和整肅社會風氣。
三、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 自然人簽訂合同, 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但有如下例外:
1、可獨立簽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或被免除義務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3、可獨立簽訂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實合同,如利用自動售貨機、乘坐交通工具、進入游園場所;
4、簽訂處分自由財產的合同,如學費、旅費等由法定代理人預定使用目的的財產和處分;
5、其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國原來的法律規定及其理論,法人簽訂合同嚴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經營范圍的制約,超過經營范圍的合同無效。這種做法受到了學說的批評,現已有所發展。
❺ 合同一定要公證才具有法律效應嗎
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規定,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公證不是必須的。
一、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
二、公證只是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證明,有沒有這樣的證明與合同本身的有效性無因果關系,就是說沒有公證的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
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
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內容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證明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無須審查則應被采證。
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具體說,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進行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大體包括以下三種情況:根據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某些法律行為非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按照國際慣例、國際條約和雙邊協定,法律行為非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處可依法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持該債權文書公證書為執行依據,不經過審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也可大大減輕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工作負擔,並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❻ 建築合同需要公證嗎
必須要的。
(一)發包方:
1、公司的資質登記證書(房地產開發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公章;法定代表人帶身份證原件親自辦理,法定代表人在東莞市外的,由當地的公證處出具授權書公證書;若不能到公證機構辦理,可聯系公證處派人上門服務。
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3、國有土地證,若沒有取得土地證的,提供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或者建設工程綠色通道審批表;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立項批復或者建設工程綠色通道審批表;
5、提供工程設計圖紙電子版拷貝成光碟公證處備案及工程預算原件一份
提供發包方的市工商局的工商查詢單原件1份及工商部門查詢的公司章程/董事成員名單。
6、發包方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決議內容一致同意由何單位承包該項目,須註明工程合同總價、股東/董事的聯系電話。股東/董事的身份證復印件。
7、受理後經初步審查公證員認為需要補充的資料
(二)承包方:
1、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築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原件、公章,若為東莞市外的國內公司提供當地公證處出具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公證書、工商查詢單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帶身份證原件親自辦理,法定代表人在東莞市外的,由當地的公證處出具授權書公證書(參考格式見附件一),由代理人代為辦理
3、至少一式五份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標准施工合同(一份由我處留存,四份封存交建設局備案)
4、受理後經初步審查公證員認為需要補充的資料
由於辦理工程合同公證的時間比較長,建議提前將資料交於辦證人員先審查,再約時間辦理工程合同
❼ 哪些合同需要公證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勞務合同、經濟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贈與合同、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
公證費用
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按照規定收取公證費,公證收費標准簡介如下: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委託書、親屬關系婚姻狀況、未受或受過刑事處分,收費10元;
2、證明印鑒屬實,證明副本、節本、譯本與原本相符、證明影印件與原件相符,收費5元;
3、證明招標、拍賣、開獎、收費100~150元;
4、證明遺囑、遺贈、證明產權、證明查無檔案記載,收費10元;
5、證明法人資格、收養、財產分割、證明產品抽樣檢測,收費10~30元;
6、證明擔保書、證明公司章程、資信情況等有關文書,收費50~200元;
7、證明商標注冊,收費50元;
8、證明勞動保險金、養老金、子女助學金的,每件收費5元;
9、證明遺贈撫養協議,收費10~50元;
10、證明勞務合同,收費5元;
11、證明經濟合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1)標的總額不滿10萬元的,收費10~50元;
(2)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收費100元;
(3)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收費300元;
(4)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收費600元;
(5)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收費1000元;
(6)3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收費2000元;
(7)400萬元以上的,收費3000元。
12、證明股票、房屋轉讓、買賣、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按股票面額或房價的千分之三收費,但最低收費不得低於10元;
13、證明財產繼承、贈與:
接受益人收金額總數收費
(1)不滿1萬元的,按1%收費,但最低收費10元;
(2)1萬元以上的,按2%收費。
14、證明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按債務總金額的千分之三收費,原債權文書經過公證的,按千分之一收費,最低收費10元。
15、翻譯,每千字15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
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
外文校對,每千字5元。
16、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證據保全,收費5~10元。
17、已受理的立卷中途撤回的,收費2~5元;
18、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費5~20元;
19、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文書,收費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