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合同
㈠ 抵押合同是物權合同嗎請詳細解釋
抵押合同是從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抵押合同是有名合同、諾成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要式合同、確定合同、從合同等。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從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像擔保類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等都是相對於主債務合同而存在的從合同,沒有主債務就不可能有對主債務的擔保,也不可能有擔保合同,所以抵押合同必然是從合同。
㈡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的區別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的區別,物權合同主要是指關於物權發生轉移,變更所有,其他物權發生約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分為法定之債和約定之債,法定之債像不當得利啊,侵權之類。約定之債是對所有的民事關系都可以約定,包括物權合同。知識產權合同。物權合同是關於財產的合同,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合同。 合同就是債權。首先明白合同的概念。它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民事關系變更等達成一致意見。
這就要涉及到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了,物權與債權最大的區別的就是物權是絕對權,它的行使無特定相對人。而債權的履行必須要有特定的相對人。債權的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借據,而物權最好的合同就是房產合同。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向對應,一個買賣合同中,先成立一個債權合同,即雙方約定好標的與價款。到買賣合同開始生效的時候,即開始支付價款與標的的時候,就形成了一個物權合同,也就是價款與標的的對換。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是買賣合同裡面的兩個階段。
㈢ 我們國家的合同法是否包括物權合同,為什麼
不包括,因為,在合同法出台時物權還未出現,再說物權法是一種物權,而合同法是一種債權,是兩個不同的領域。
㈣ 合同和物權的最大區別
一、[合同]、又稱契約,廣義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如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責任獎懲合閏等。狹義專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二、[物權]、對物的直接管領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屬於財產權,其基本法律特徵是:
(1)、物權的標的是物,而不是行為,也不是精神財富。
(2)、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人,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包括除權主體外的一切人。
(3)、物權的內容是對物的直接管領和支酉己,並排除他人的干涉。
(4)、物權具有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在何人手中,物權人都可以追及其物而主張權利。
三、合同與物權的最大區別是:合同是法律行為(書面或口頭約定),物權是法律權利。
㈤ 關於合同中的物權和所有權
您好。你的理解是錯誤的。
1、物權包含所有權。所有權是對物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買賣時,雙方協商一致後合同生效,這時產生的只是合同債權,也就是說,一方負有交付貨物的義務,另一方負有交付金錢的義務。在合同簽訂當時,並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需要完成貨物的交付後,物權(即所有權)才發生變動。
3、動產抵押只適用於價值較大的,如車輛等。像衣服這種價值較低的動產,是不能抵押的,可以質押。即使辦理了抵押,所有權也不發生變動,抵押權人只取得抵押權,而不是所有權。
物權、所有權、債權是民法的核心,需要綜合起來理解。你學完後,就能理解了。
㈥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的區別是什麼請舉例說明.
這就要涉及到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了,物權與債權最大的區別的就是物權是絕對權,它的行使無特定相對人。而債權的履行必須要有特定的相對人。債權的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借據,而物權最好的合同就是房產合同。
㈦ 什麼是物權合同
物權合同
又稱「物權契約」,「債權合同」的對稱。指以物權的設定、移轉和消滅為直接目的的合同。物權合同的概念為德國法系所特有,英美法中沒有物權概念,大陸法系中法國法系也不承認有以物權變動為直接目的的合同,而只有《德國民法》規定,物權的設定和轉移,應以當事人的合意(不動產)登記於登記簿或(動產)交付才發生效力,因此存在物權合同。物權合同構成物權行為的絕大部分,非物權合同的物權行為只有遺言等很少幾種。物權合同的法律特徵是:
(1)要式合同。物權的變動涉及第三方利益,所以對決定物權變動的物權合同法律一般規定須為要式,其具體形式對不動產為登記,對動產為交付。
(2)無因合同。物權合同概念的確立意味著它與債權合同是相分離的,所以物權合同一般為無因合同。
㈧ 為什麼抵押權是物權,但抵押合同叫債權合同
物權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物權關系的合同。債權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債權關系的合同。
物權合同和債權合同的最主要差別在於法律後果是影響物權關系還是債權關系。
以買賣合同為例,買賣合同生效後在當事人間產生債權關系,買方有要求賣方交付的權利,賣方有要求買方給付貨款的權利,但這兩種權利均為債權請求權。
物權關系未因合同生效而變更,即使合同目的實現的最終結果是物權變動。抵押權雖為物權,但抵押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並未因此設立,僅僅只是產生合同一方要求相對人設立抵押權的債權請求權罷了。故抵押合同為債權合同。
㈨ 關於《物權法》第十五條,物權效力與合同效力問題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是的,合同有效,物權不一定有效,後半句只有三個字,所以不知道如何為你解答
㈩ 物權法中的物權行為和合同行為的區別
給你舉個例子,房屋買賣過程中,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為,買方想有債權,去房管局過戶後,買方享有房屋所有權即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