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葯侵權行為
❶ 醫療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侵權一般是侵犯身體權利,一般侵權包括侵犯身體權和財產權及其他的權利。
❷ 醫療侵權行為怎樣賠償賠償的金額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1、如果按照醫療事故來處理的話,你們可以要求醫院配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根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和我國的醫療事故賠償條例進行具體的賠償主張。
2、如果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走的話(建議),那麼你們根據我國的人身賠償解釋,可以要求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因傷致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以上的賠償范圍和數額,這里沒法給你一個准確的回答,你的描述過於簡略。你可以舉證你所有的手術單據、病歷、通知書等的文件,向人民法院主張支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❸ 什麼是用途發明醫葯用途發明侵權要如何判斷
什麼是用途發明?醫葯用途發明侵權要如何判斷?近年來,隨著人們對於醫療服務需求的不斷提高,醫療行業實現了飛速發展,與之相應的醫葯相關專利的申請量也不斷攀升。但是,醫葯用途發明作為醫葯專利的重要形式,人們對其認識程度卻並不深刻。今天我們就給大家帶來了什麼是用途發明?醫葯用途發明侵權如何判斷?的解釋。什麼是用途發明?所謂用途發明,是指在發現物質(或產品)的特有性質後,專門利用這種性質而形成的發明。用途發明在醫葯領域尤為常見,當研發機構在對葯物的作用機理進行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其具有新的作用,如果這種新的作用能夠實現本質上不同於現有技術的治療應用,則可以對其申請用途發明保護。醫葯用途發明侵權要如何判斷?醫葯用途發明中,醫葯本身作為化合物往往屬於現有技術,而權利要求中又不含有類似方法發明的相應步驟。那麼,應當如何判斷製造、使用、銷售等行為是否侵害醫葯用途專利權呢?普通的產品及方法專利在侵權判斷時,需要判斷被訴侵權的產品或方法是否包含了專利所限定的各個組成部件或者各個組成步驟。醫葯用途發明在侵權判斷時,除了需要對這些技術特徵進行比對外,還需要考慮用途這一隱含的目的因素。醫葯用途發明中,化合物是否相同或等同的判斷相對較為直觀,而用途除在使用中可以明確體現外,在製造和銷售中往往體現地並不明顯。此時,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證明,才能認定侵權。如果有充分證據顯示,被控侵權行為所限定的化合物明確了該新用途,即覆蓋了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該行為即為侵害醫葯用途專利的行為。如果沒有指向該新用途,盡管均是同一化合物,但並不侵害用途發明的專利權。如DDT作為化學物質早已經是現有產品,但在DDT出現65年後,其殺蟲功效才被申請為專利。如果生產DDT的廠家只表明其具有噴灑於人身體具有滅虱子的作用,而不提及殺蟲作用時,盡管是同樣的化合物,但是並不侵害該化合物殺蟲用途的專利權。可以說,與普通專利相比,醫葯用途發明無論是在申請、授權還是在維權程序中依然具有一定的差異性。了解這種差異性,能夠更好的採用醫葯用途發明對葯物研發成果進行保護,在當前醫葯產業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背景下,就變得極具價值。關於什麼是用途發明?醫葯用途發明侵權要如何判斷?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❹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侵權責任有哪些規定
您好: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給出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具體的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醫療機構承擔過錯責任,在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下,推定其有過錯。但是在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醫務、限於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根據本法第55條、第56條,醫務人員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治療時,未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書面同意,造成患者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實施相應醫療措施。
第59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該規定為患者提供了多元選擇途徑,方便患者索賠。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該條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過不必要的檢查來牟利的行為敲響了警鍾。
中國法律保障計劃的朱靜濤律師指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❺ 醫療侵權責任法包括哪些
您好,新制訂的侵權責任法當中,用專章11條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
一、關於知情同意權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本條是關於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由此可見,《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規定就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精神的延續。
本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達意志,也無近親屬陪伴,又聯系不到近親屬的情況,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表示拒絕採取醫療措施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2007年11月,在北京打工的孕婦李麗雲難產,生命垂危,其男友肖志軍卻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醫生與護士束手無策,3個小時後孕婦死亡,孰是孰非,莫衷一是。《侵權責任法》的這一人性化條款,將賦予醫療機構更大的搶救危重病人的權利,既解決了目前醫療糾紛的一個困局,又保護了患者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葯品及醫療器械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本條是關於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責任的規定。
葯品、消毒制劑和醫療器械屬於產品,《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患者作為消費者,在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因醫療機構提供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損害的,有權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給患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從保護患者的角度出發,無論是在輸血過程中發生的損害,還是血液提供機構違規採集血液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抑或醫療機構因過錯致使患者受到輸血損害的,醫療機構都應當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缺乏明確的規定,患者在受到損害後,有關單位互相扯皮,導致患者四處碰壁,維權無門。《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患者既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同時規定,如果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後,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類似「大頭娃娃事件」、 「齊二葯事件」和「山西問題疫苗事件」等法律難題,將隨著《侵權責任法》的正式施行成為歷史;同時,《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規定,將使不法葯品、消毒制劑、醫療器械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受到重創,有助於緩解醫患糾紛,促進醫患和睦。
三、關於患者隱私權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條是關於患者隱私保護的規定。
所謂隱私,是自然人不願向外人披露的私人生活信息。隱私是無形的,是精神性人身要素。隱私保護是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受讓人侵犯、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屬於隱私的私人生活內容非常廣泛,從家庭成員、社會關系、財產狀況,到個人的身高、體重、病史、身體缺陷、健康狀況、愛好、婚戀史等,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關於隱私保護,是每個自然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所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它具有普遍性,並非只存在於醫患關系之間。但是,基於醫患關系的特殊性以及當前醫患糾紛中的現實矛盾,本法對這類特殊的隱私保護問題作了專門規定,使患者維權有了法律支撐。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侵害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泄露患者隱私。既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將其在診療活動中掌握的患者的個人隱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為,如對外散布患者患有乙肝、甲流、性病、艾滋病的事實,導致患者隱私暴露,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也包括未經患者同意而將患者的身體暴露給予診療活動無關人員的行為。二是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患者在就診過程中,一般會配合醫務人員的問詢,陳述自己的病情、病史、症狀等一系列私人信息,以配合醫務人員的診療;同時,醫務人員會根據患者的陳述,將該部分信息形成患者的病歷資料。這部分記載有患者隱私內容的病歷資料一旦被披露,不但引起患者內心的精神痛苦,還會導致對患者社會評價的降低,比如患者的某種精神缺陷、曾患有有傷風化的疾病等。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醫患糾紛源於患者隱私被被不適當披露,如有些地方出現的婦科檢查允許實習生觀摩、未婚女性做人流手術遭實習生集體觀摩等事件,令患者非常尷尬,甚至訴諸法庭。
作為「救死扶傷,治病防病」的醫務人員,在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同時,應當恪守《執業醫師法》、《侵權責任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提高醫療水平和職業道德,不擅自披露患者隱私和病歷資料,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隱私。
四、關於過度檢查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本條是關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檢查的規定。
不必要的檢查,也就是媒體和公眾比較關注的「過度檢查」問題。「過度檢查」最先在規范性文件中出現,是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2006年聯合制定的《關於建立健全防控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工作方案》。
「過度檢查」,是指由醫療機構提供的超出患者個體和社會保健實踐需求的醫療檢查服務,醫學倫理學界把它稱之為「過度檢查」。
「過度檢查」不僅是涉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診療活動的問題,還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最終解決要依靠改革我國的醫葯衛生體制以及建立健全醫療衛生保障體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了創收,迫使患者進行一些不必要的檢查,小病大治,不僅給患者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而且對其身體也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害。「哈爾濱天價醫療費事件」,就是典型的「過度檢查」。
在司法實踐中,患者在就醫前應當向醫務人員了解相關檢查項目和費用,並區分哪些是必要的檢查,哪些是不不要的檢查,對於不必要的檢查,患者有權利拒絕;患者如果接受檢查,應當索取、保留相關檢查項目的收費憑證。一旦如果出現糾紛,可以申請法院委託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對醫療費用的合理性進行甄別、鑒定。
五、關於醫鬧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本條是關於維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規定。
診療活動是把「雙刃劍」,如果患者平安無事、康復出院,患者及其家屬會對醫生感恩戴德,一旦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患者家屬會認為是醫生不盡心盡力,最終反目成仇。
所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既要考慮患者作為診療活動中處於弱勢一方的利益保護,對患者認真負責,充分告知醫療風險,要求患者配合診療活動;另一方面,由於診療活動的局限性、未知性和高風險性,患者及其家屬應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給予一定的信賴和理解,遇事冷靜處理,注意保全證據,合法維權,而不是無端干擾醫療秩序,影響醫務人員的正常工作、生活。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醫患雙方缺乏信任,難以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加上申請醫療損害鑒定成本高、訴訟時間長、訴訟代理難度大等問題,無論是患者還是醫療機構,都不願意讓步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患者及其家屬一味「鬧醫」、「鬧訪」,甚至威脅醫療機構、侮辱、毆打醫務人員等過激行為。「職業醫鬧」應運而生,那裡出現了患者死亡、殘疾事件,他們就去找家屬談、「攬生意」,致使醫療機構很被動。為了息事寧人,只能是忍氣吞聲、「和平解決」,這樣也無形之中助長了患者家屬「鬧醫」、「鬧訪」的心理傾向,給醫療機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負擔。
❻ 醫療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都是什麼
醫療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1、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
(6)醫葯侵權行為擴展閱讀
特殊侵權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法律有規定,而且是在執行職務不當的條件下,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故意使他人受到損害的,由公職人員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僱傭活動或僱傭關系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幫工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產品生產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
(1)未將產品投人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同時法律規定,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侵權行為
❼ 醫療侵權的經濟現象
法律經濟學的方法已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學研究進路,是討論許多具體部門法問題的重要的工具之一。本文對醫療侵權相關制度設計的科學性及法律規范的效果進行經濟分析、論證和預測,從效率、激勵的角度說明其合理性或不完善性,並對我國的醫療侵權法制建設提出了建議。
本文的主體部分共分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導論,主要是介紹醫療侵權法經濟分析的研究現狀、基本假設、理論基礎和研究方法。在這一章中,首先對我國現有的侵權立法和研究進行了反思,指明對醫療侵權進行經濟分析有助於彌合法學界、醫學界的分歧,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通過對現有文獻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對醫療侵權的經濟分析尚處於起步階段,需要深入全面的研究。本章論述了與侵權法分析密切相關的法經濟學基本假設和理論基礎。筆者對與醫療侵權法經濟學分析相關的法經濟學知識進行了簡要系統地介紹,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本文的論證就是建立在稀缺性、經濟人、外部性和信息成本這些基本假設基礎之上,採用了科斯定理、波斯納定理、帕累托最優標准、卡爾多-希克斯效率標准和漢德公式等法經濟學基本理論進行的。
第一章是關於醫療侵權的歸責原則。法經濟學認為侵權法的核心目的在於威懾以激勵當事人的事故預防行為達到社會最優水平,通過法律對預防義務的分配可以降低事故發生幾率。醫療侵權雙方當事人的最優預防行為集中體現在歸責原則上。通過博弈分析發現,醫療機構的免責制度是沒有效率的;醫療機構的無過錯責任在通常情況下可以激勵醫院積極採取措施預防醫療損害的發生,但由於不可控因素的存在,會增加社會總成本及患者本人的成本;比較過失責任能促使雙方都進行醫療損害預防投資,可以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總體上能夠增加社會福利。
第二章是關於過錯的判斷標准。漢德公式被公認為是判斷過失的有效標准。本文通過漢德公式對醫療機構一般注意義務標準的分析得出結論:過錯責任原則下,醫療機構只在一定的范圍內承擔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是在一定的醫療管理規程中設置,醫療機構無須承擔超出社會總成本最小時的預防水平。筆者指出,《侵權責任法》廢除了舉證責任倒置,雖然一定程度上改善醫生為了自我保護而採取「防禦性醫療」現象,但是要求患者對醫務人員的過錯和因果關系承擔大多數的舉證責任,過於苛刻。通過對幾個國家醫療舉證方法的比較分析,筆者認為我國應該針對具體情況採用不同舉證責任:第一,除了醫療產品侵權由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外,原告負有對被告過失的舉證責任。如果原告能夠具體說明他的損害和發生損害的過程,能夠具體說明被告以何種預防措施能夠避免損害,即舉證被告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未達到漢德公式要求的預防措施、預防成本過低時,為原告完全的過失舉證。第二,在受害患者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醫療機構過失時,實行舉證責任緩和。即採用表面證明規則來降低原告的舉證程度,只要原告證明達到了表面證據規則的標准,就視為完成了舉證責任,轉由醫療機構承擔反證沒有過失。第三,可以考慮增添過失推定的法定情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允許被告反證無過失。
第三章是關於患者的權利與醫療機構的義務。在患者權利中,首要的就是知情同意權。從信息經濟學的視角來看,患者和醫療機構之間形成了委託-代理關系,醫療機構利用信息不對稱會侵害患者利益,因此必須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基於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嚴重依賴醫療機構告知義務的履行,因此這一部分著重分析了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通過消費效用及消費偏好原理的分析,筆者認為以具體患者標准作為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履行告知義務的標准更為合理,雖然這一標准要求較高,但是可以促進醫務人員積極參與到患者的決定過程,更有針對性的履行告知義務。影響醫療告知的因素包括治療的緊急性、公共利益、患者的放棄、說明的危害和風險的發生概率。患者的另一項重要權利是隱私權。在診療過程中,患者的部分隱私不可避免地要暴露於醫務人員面前,法律對患者隱私權范圍的界定,可以看作是一種資源的再分配,其效率可以卡爾多-希克斯有效標准加以檢驗。根據這一標准,名人患者的隱私權的范圍為:披露名人的醫療信息所產生的收益小於允許他們對信息保密對其本身所產生的收益;對於普通社會成員的隱私權則應優先保護。
第四章是關於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論述。我國目前的侵權法關於損害賠償制度存在問題較多,因此本章內容設置較多。首先,缺陷醫療產品責任主體,現行法規定不夠准確,筆者認為,應該由生產者、醫療機構和銷售者三個主體向患者承擔賠償責任,並根據生產和銷售的具體情況提出了修正意見。其次,市場份額理論是解決眾多不明侵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有效方法,在由於服用葯品造成的患者身體損害的賠償問題上具有較強的說服力,筆者以我國的「龍膽瀉肝丸案件」案件為例,指出我國的司法實踐需要嘗試和推廣新的判案理論和方法。第三,在人身損害賠償方面,因醫療侵權導致患者死亡的,其家屬根據現行法無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即《侵權責任法》對死亡的賠償存在法律漏洞。另外,城鄉賠償的不一致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城鄉二元制」的現實,《侵權責任法》對此作出了嘗試性的突破,但仍需要繼續完善。第四,對缺陷葯品、醫療器械等產品致害課以懲罰性賠償,遏制並制裁企業侵害患者的不法行為,可形成一種利益刺激機制,鼓勵受害人提起訴訟,達到預防侵害,實現社會福利的增長。懲罰性賠償,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大小應當適當,過低無法促使生產者產生減少產品缺陷的激勵,過高又有可能抑制生產和商業的發展,企業還會將過大的成本轉嫁到患者的頭上。
第五章論述了醫療侵權損害的分散機制。單純利用醫療侵權法律規范來解決賠償問題是不夠的,因為侵權責任並保障所有受侵害的人都得到賠償,即風險有時由受害人承擔,而無法分散。最優的風險分配應該是按照不同的風險形態匹配不同的風險水平,以及設立一定製度來有效轉移風險。因此侵權法以外的其他分散機制是必要的補充,通過對三種分散機制的論述,可以發現無論是醫療責任保險、第一方保險還是社會保險都在一定范圍內可以起到分散損害的作用。在肯定其他風險分散機製作用的同時,筆者對侵權法的未來持樂觀態度,保險並不能取代侵權責任。這是因為保險制度雖然可以降低風險的影響,但是卻不具有對最優預防和最優信息的激勵。
從論文的創新來看,筆者以為可能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突破:第一,從論文選題來看,與國內現有發表的有關醫療侵權經濟分析的論文相比,本文是較為全面系統地運用法經濟學方法研究醫療侵權的一篇論文,對涉及這一領域的主要問題進行了論述。第二,從論文的內容來看,本文對對我國的侵權法和醫療侵權的現狀進行了反思,指出我國現有侵權法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內容均需修正,在重視定性分析、法律解釋的同時,應加強經濟定量分析,研究內容應反映社會現實尤其是農村的現實需求。文章對現有的醫療侵權法律制度提出了改善的建議。這些建議包括:患者知情同意權與醫療告知義務的范圍的界定,對醫療機構過失的認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現有醫療侵權賠償制度的改進等。
本文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筆者運用經濟分析方法還嫌稚嫩,醫療侵權涉及法學與醫學兩大學科領域,因此作者對醫學知識的掌握影響著論文質量,作者需要加強與醫學界的溝通,進一步提高論文的深度。第二,因為章容量有限,對醫療侵權的部分內容如因果關系等沒有詳細展開論述,有待今後繼續研究。
❽ 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侵權,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您好,
一、什麼是醫療產品責任侵權?
所謂醫療產品責任侵權,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二、醫療產品損害的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59條僅規定了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時,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而沒有具體規定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如何承擔責任。從保護患者的權益出發,結合審判實際,對於醫療產生侵權責任應當按照如下原則適用法律。
(一)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缺陷造成患者損害
在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著缺陷時,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醫療機構在采購產品時存在過錯,比如,采購葯品時,未嚴格把關,或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得葯品。這時候,醫療機構和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醫療機構強制指定患者使用缺陷醫療產品,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和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本身存在缺陷,但醫療機構在采購產品時,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但仍然未能發現產品存在的缺陷。此時,應當由產品的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不應當承擔責任。醫療機構先行承擔責任的,有權向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4、醫療機構使用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無法確定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提供者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5、醫療機構本身就是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即醫療機構使用自己生產的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輸血感染造成患者損害
輸血感染是指輸入不合格血液即被病菌污染了的血液。血液一般是由血站提供給醫療機構,然後由醫療機構輸入到患者體內的。如果血液是由血站提供的,按照《獻血法》第10條的規定,血液質量的監測是由血站來完成的,醫療機構對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再進行檢查,但必須進行核查。如果醫療機構盡到了核查義務但仍未發現血液不合格的,應當由血液提供機構即血站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先行承擔責任的,有權向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如果醫療機構未盡此等核查義務,就認為其有過失,應當與血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