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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供水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3-12 12:20:25

A. 水電天然氣過戶問題

1、自來水過戶:在原用水戶無欠費情況下,新用水戶帶房屋所有權證或房本到所屬營業大廳辦理過戶手續:(1)機械表戶:由現用水戶重新簽訂《供水協議》一
式兩份,並簽字(蓋章),方可更名過戶。(2)無線遠傳表戶:現用戶需帶身份證、原用戶銀行卡(或存摺)到所屬營業廳辦理,由現用水戶重新簽訂《供水協
議》一式兩份,並簽字(蓋章),方可更名過戶。(3)IC止表戶:現用水戶需帶身份證、原用戶購水卡、原用戶《天津市自來水IC卡戶表用水協議書》,到所
屬營業廳辦理,由現用水戶重新簽訂《供水協議》一式兩份,並簽字(蓋章),方可更名過戶。

2、燃氣過戶:需辦理過戶手續的用戶,持本人身份證、現房屋租賃合同、原用氣戶的燃氣使用證和當月結清氣費的收據,到所屬區營業廳辦理。

3、供熱過戶:您可直接聯系您家所屬供熱站。

4、電力問題不在我委管理范圍之內,建議您與電力部門聯系進行咨詢。

B. 天津物業費收取標準的規定詳解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天津物業費收取標准的規定,網友可以對照了解一下!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別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檔住宅以及廉租住房、整修後實施物業管理的舊樓區以外的住宅小區,且採取包干制形式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准和收費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和代辦服務費等。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的委託,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

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是指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中綜合管理、清潔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五項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是指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中的電梯、給排水系統、強弱電系統(電子防盜門、可視對講門、電子巡更系統、住戶報警、周界報警、電子顯示屏、中央監控系統、景觀燈等)、消防系統、避雷系統、航空障礙燈、水景(包括噴泉)等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的費用。

第六條 代辦服務費是指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將服務和收費事項委託給物業服務企業,並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費用。代辦服務費由委託雙方協商確定,並在代辦協議中明確,不得向業主收取。

第七條 特約服務費是指業主、使用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所支付的費用。特約服務費由委託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 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服務標准和對應的收費標准實行級別管理,各等級收費標准為中准價格。

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時可在中准價格基礎上進行浮動,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

第九條 普通住宅小區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具體情況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條 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從四個等級中選擇相應級別的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並在雙方簽訂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售房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首先對《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並受其約束。

第十三條 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准,結合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情況和設施設備的使用現狀,協商確定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協商時,可以分單項跨等級選擇組合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也可以直接選擇某一等級的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標准超出或低於《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准》規定范圍的,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參照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准另行協商確定,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後15日內,由物業服務企業以書面形式將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等情況送項目所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計算,按月交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有預收約定的,從其約定。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七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後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但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經營場所或辦公地點醒目位置公開標示服務內容、服務標准和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管理服務並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業主重復收取性質或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物業管理服務標准和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准情況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國家和本市物業管理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與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自行提高收費標準的;向業主收取代辦服務費的;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施行。原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房管局印發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津價房地〔2003〕394號)同時廢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6-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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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想問一下我是五月份被警察現場開單五月份處理的有沒有滯納金呀

開單後有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去交警大隊處理就可以了,如果你逾期很長時間沒有去處理那麼肯定會有滯納金的,一般違章都會有一個處理周期的

D. 買的二手房電表水表過戶需要帶齊什麼資料

居民用戶辦理二手房電表戶表過戶應以用戶自願申請為原則,有以下注意事項:
1.提供過戶雙方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代辦,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及房產所有者身份證復印件)和圖章。
2.提供一戶一表用電證明(購電證或用電證)。
3.按照津價商[2002]249號文件《關於調整居民一戶一表安裝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的收費標准執行,過戶費用10元。
4.辦理過戶業務可以到所屬區域的電力營業廳辦理。
5.已安裝費控智能表的居民客戶,不能辦理遷移業務。
水表辦理更名過戶
原用水戶在無欠費情況下,新用水戶帶房屋所有權證或房本到所屬自來水營業大廳辦理過戶手續。
1.機械表戶:由現用水戶重新簽訂《供水協議》一式兩份,並簽字(蓋章),方可更名過戶。
2.無線遠傳表戶:現用戶需帶身份證、原用戶銀行卡(或存摺)到所屬營業廳辦理,由現用水戶重新簽訂《供水協議》一式兩份,並簽字(蓋章),方可更名過戶。
3.IC卡表戶:現用水戶需帶身份證、原用戶購水卡、原用戶《天津市自來水IC卡戶表用水協議書》,到所屬營業廳辦理,由現用水戶重新簽訂《供水協議》一式兩份,並簽字(蓋章),方可更名過戶。
燃氣表過戶程序
持房屋有效證件、本人身份證、原用氣戶的燃氣使用證和當月或次月結清氣費的憑據,到區所屬燃氣營業廳辦理。

E. 買的二手房過戶後租客不搬可以停水電嗎

電費卡不過戶使用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還是把電費帳戶也過戶到自己的名下比較好。不過戶的話,如果出現拖欠電費、移動改裝電表、線路、違章用電等就需要承擔責任。

二手房交易時,如果不辦理用電過戶,將會帶來聯絡渠道不通暢、責任主體不明確等相關問題。市民辦理業務變更,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戶籍證明等)、房產證、購房合同等,到所在區域供電營業廳申請。

營業人員表示「在受理變更申請時,會請客戶先核實有無欠費記錄,並結清欠費;受理後會對資料進行審核,處理方案經客戶確認後,才完成變更業務。」

(5)天津供水協議擴展閱讀

1、機械表戶:由現用水戶重新簽訂《供水協議》一式兩份,並簽字(蓋章),方可更名過戶。

2、無線遠傳表戶:現用戶需帶身份證、原用戶銀行卡(或存摺)到所屬營業廳辦理,由現用水戶重新簽訂《供水協議》一式兩份,並簽字(蓋章),方可更名過戶。

3、IC卡表戶:現用水戶需帶身份證、原用戶購水卡、原用戶《天津市自來水IC卡戶表用水協議書》,到所屬營業廳辦理,由現用水戶重新簽訂《供水協議》一式兩份,並簽字(蓋章),方可更名過戶。

F. 市政供水合同內包括設計和監理費嗎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合同 工程項目名稱: 委 托 方: 服 務 方: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合同 建設單位: 項目管理單位: 根據國家及地方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條例,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對第二條中所明確的工程項目...

G. 天津是往自來水加氯了嗎

不是天津 哪兒不都得加氯消毒嗎

H. 誰可以給一個天津市供水服務標准可以下哉觀看的

城市供水用水條例解讀

城市供水即日常所稱的「自來水」。它關系著千百萬市民的生活與健康,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社會的穩定與發展。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天津市首次就城市供水用水活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將於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必將在規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動,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維護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水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此,本報記者專訪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

城市供水企業要保證供水服務質量

問:城市供水是日常生產、生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條例》在供水企業保證供水服務質量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一)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二)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天津市供水行業服務標准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接受用戶監督。(三)供水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使用符合標準的凈水劑、消毒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四)供水企業的水質化驗員、凈化工、設備檢修工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直接從事供水作業的人員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五)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保證城市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天津市規定的標准。(六)城市供水應當按照戶表計量結算。供水企業應當安裝檢定合格的計量結算水表。(七)供水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供水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應當對用戶用水作出妥善安置,並經市供水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停業、歇業。
問:《條例》對供水企業停水維修問題是否作了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三方面作了規定。一是,供水企業在進行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時,確實需要降壓或者停水的,應當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門報告。連續停止供水超過十二小時的,應當報供水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供水補救措施,如臨時使用水車供水等措施。二是,在降壓或者停水四十八小時前,供水企業應當將停水時間和范圍向社會公告,提前讓用戶採取措施。三是,如果由於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向供水管理部門報告。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責任
問:高層建築的水箱、水泵等二次供水設施是老百姓比較關注的問題。《條例》對這個問題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責任從三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在建成後,由建設單位將產權移交供水企業,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二是,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由於產權情況和二次供水設施狀況比較復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產權移交和管理辦法。三是,其他非住宅高層建築的二次供水設施,仍然由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產權人無力管理和進行維護的,也可以委託供水企業進行管理。
問:按照《條例》的規定,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將逐步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進行管理和維護,這個問題在立法過程中是如何考慮的?
答:由於供水壓力客觀條件的限制,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層的,需要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加壓。由於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不同,高層建築物的所有人不同,「產權人管理」的機制使一些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長期處於無序狀態,責任主體不清,互相推諉,影響了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維護和使用。隨著天津市高層建築日益增多,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問題更加需要解決。特別是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其清洗和運行狀況直接關繫到城市供水水質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天津市幾年來抄表到戶的工作實踐為二次供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創造了條件。二次供水設施是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供水企業統一進行管理,有利於供水企業保證城市供水水質符合標准,完善供水企業服務,保障人民群眾的用水安全。市人大常委會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此次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中,理順了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關系,使之成為該《條例》的一大亮點。
問:《條例》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首先,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在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進行搶修。其次,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並委託市供水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檢測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檢測結果向相關用戶公布。再次,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清洗消毒,並委託市供水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檢測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四,二次供水設施檢修或者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管理單位應當提前通知用戶。此外,《條例》還對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和天津市規定標准、發生故障不及時維修、不採取防污染措施和不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即由供水管理部門責令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劃分

問:城市供水設施既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單位自建設施,也包括居民住宅內的自用供水設施。《條例》對城市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責任的劃分,是怎樣規定的?
答:《條例》從兩個方面對管理維護責任作了規定,一是,對單位用戶、新建住宅居民用戶與供水企業的管理維護責任作了界定。即單位用戶、新建住宅居民用戶負責管理結算水表以內的管道等用水設施;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結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設施。二是,對原有住宅居民用戶與供水企業的管理維護責任作了界定。即原有住宅居民用戶負責管理結算水表以內的管道等用水設施;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建築物以外的供水設施和結算水表。對於建築物以內至結算水表之間的供水設施,《條例》規定由產權人負責管理;經改造驗收合格後,由產權人將產權和管理移交供水企業,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搶修

問:《條例》對供水企業維護和搶修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主要從五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供水企業應當對其負責管理的城市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並按照規定進行巡檢,確保城市供水設施安全運行。二是,根據供水管道材質和使用情況,對老舊、破損嚴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計劃進行更新改造,並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門報送統計資料。三是,供水企業或者城市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在接到用戶有關城市供水設施損壞或者漏水通知後,應當及時修復。四是,供水企業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跑水、漏水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搶修。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水企業可以採取合理的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公安、交通、市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五是,供水企業在搶修或者維修城市供水設施時,應當對現場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工程完成後,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問:除供水企業外,對其他主體在維護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方面,《條例》規定了哪些義務?
答:《條例》規定了四個方面:一是,居民用戶不得將結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設施占壓和覆蓋,對供水企業抄表或者維修、搶修城市供水設施,應當予以配合。二是,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設施情況。三是,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保護措施,並簽訂供水設施保護協議。未與供水企業簽訂保護協議,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不得施工;已經施工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四是,城市供水干線、支線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護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埋設線桿、挖坑取土、種植樹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動。

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

問:城市供水水質事關廣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也是衡量供水企業服務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條例》對城市供水管理部門監管城市供水水質,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供水管理部門的供水水質監督管理主要作了三個方面規定:一是,市供水管理部門負責對供水企業執行國家和天津市城市供水水質標准和技術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定期將水質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二是,供水管理部門應當對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安全供應、供水管網壓力和服務情況進行監督,並對其運營狀況進行評價。三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前,必須進行清洗消毒,經市供水管理部門指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關系

問:在供水企業與用戶的關系方面,《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從法律上講,供水企業與用戶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條例》明確規定「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些沒有簽訂供水用水合同的情況,形成事實上的供水用水合同關系。隨著《條例》的貫徹實施,要逐步建立健全供水企業與用戶之間的合同關系。
問:交納水費是用戶的義務,《條例》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用戶享受了用水的權利,就應當履行向供水企業支付水費的義務。《條例》明確規定,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水企業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付。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水費的,按日加收不超過千分之五的違約金;超過兩個交費周期,拒不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採取停水措施。用戶足額補交欠費後,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問:如果用戶發現自家的水表無法計量怎麼辦?
答: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經過供水企業檢查,屬於結算水表自然損壞的,供水損失由供水企業承擔,並進行更換。因用戶原因造成結算水表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前六個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費。
問:《條例》對非法盜用城市供水行為是如何處罰的?
答:《條例》規定了六種禁止的非法用水行為,即未經供水企業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非因消防需要,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拆除、偽造、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印;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條例》在法律責任中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對其中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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