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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死亡

發布時間: 2021-03-12 12:10:36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效力怎麼辦

合同一方復當事人死亡,制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有以下兩種:
第一,如果是涉及人身方面的合同,比如勞務,技術入伙等合同,因為合同當事人死亡,該合同無法舉行那麼合同終止;
第二,普通的合同如果當事人死亡,可以由死者的繼承人表明是否需要繼續履行該合同內容,爭取其繼承人的意見後確定合同的效力。

Ⅱ 簽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還有效嗎

或許是出於我國的傳統觀念所致,或許是由於法律知識的缺乏,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很少約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死亡後該如何處理。而一旦出現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事件,往往帶來比較麻煩的法律問題,而首當其沖的就是合同效力問題。有些觀點認為,合同效力隨著當事人的死亡而自然終止,而有些觀點則認為,合同效力並不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終止,合同權利義務應由其繼受者(繼承人)繼續享有和承擔。下面,本人就從親自處理的兩個案件出發,來談談自己對該問題的一點意見,以與法律學人共同探討。

案件一: A公司與B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A承租B的一處房產經營加油站。租賃期限從200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20年。然而,B於2012年死亡。A公司與B的法定繼承人之間對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是否應該繼續履行以及由誰來履行發生了爭議。

案件二: C公司將某加油站發包給D管理,約定管理期限為8年。C公司每年向D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後D在管理3年後死亡,C公司與D 的法定繼承人就該管理合同是否繼續有效,該由誰來履行發生了爭議

可見上述兩個案件引發的都是同樣的問題,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如果有效,該由誰來繼續履行?

下面,本人結合我國的《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發表一下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和意見。

一、我國法律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首先,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7種,即(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債務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一方當事人死亡,顯然不屬於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當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終止或者不將一方當事人死亡約定為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話,似乎合同權利義務還繼續存在。

然而,《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條法律確定的原則,即「合同相對性原則」。即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合同的效力范圍僅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也不能承擔合同上的義務。而一旦當事人死亡,顯然法律是無法對死人有約束力的。按照這個邏輯來說,似乎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該自然終止,也就是說合同效力終止了。

這種看似矛盾的兩點正是產生前面兩種觀點的主要依據,也是前面兩個案件法律爭議發生的根本原因。法律規定的不明確,直接導致了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對待。

首先,從維護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講,對於純屬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和租賃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因為,雖然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但盡如一個比較有名的諺語所說「There is no rule without exception」(沒有不存在例外的規則),合同相對性原則也是有例外的。當代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衡平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多數都在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基礎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規定。我國也同樣如此,比如,《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關於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代位權;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撤銷權;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說,這些突破性的規定體現了我國立法從個體本位向社會本位法律思想的轉變。本人認為上述第一個案例中的租賃合同仍然繼續有效。正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財產的權屬變更不應影響成立在先的租賃一樣,加油站因繼承而發生權屬變更亦不應影響租賃合同的交力。至於說如何履行,本人認為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B的法定繼承人不放棄繼承加油站的財產,則應該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繼承人)的義務。

其次,關於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於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方面的勝任才與之簽訂相應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仍不終止的話,則有違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了,這顯然與我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自願原則有沖突。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屬於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之合同。同理,其繼承人也不應繼承該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本人認為此類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隨著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回到上述第二個案例來講,C公司與D簽訂的管理合同,應該自D死亡之時,其權利義務終止,合同不再有效。D的法定繼承人沒有權利要求C公司繼續履行管理合同,當然D的法定繼承人也沒有義務履行該管理合同。 (保證合同是人身依附性合同,還是財產合同?我認為是人身依附性合同,因為保證人的還債能力、個人信譽對債權人很重要。)

三、本人的一點建議

為了消除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帶來的合同效力不確定性風險,減少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本人建議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時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作為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或者直接在合同中對於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義務由其繼受人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90條對合同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並的情形,作了規定,但對一方是自然人死亡的情形未作規定。)

Ⅲ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效力怎麼辦

我國法律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1條規定了以下七種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債務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顯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屬於前述情形任何之一。但這並不是說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就應該自然終止。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對待。

比如《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若當事人不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終止或者不將一方當事人死亡約定為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權利義務還應繼續存在。

(3)合同當事人死亡擴展閱讀:

需要合同當事人本人親自履行的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僱傭合同、勞動合同、需要承攬人本人親自履行的承攬合同等,受僱人、勞動者、承攬人一方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於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方面的勝任才與之簽訂相應的合同。4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仍不終止,則有違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這顯然與我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自願原則有沖突。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屬於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的合同。

Ⅳ 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合同還要繼續履行嗎

我認為,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無法採取其它補救措施的前提下,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雙方訂立的書面合同中,有相關的約定,那麼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規定解決。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無法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視為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94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第95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94條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可以書面通知其遺產繼承人,並且告知其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意願可以繼續履行。又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在無法聯系其遺產繼承人的前提下,也可以將解除合同的通知公告送達其遺產繼承人。為什麼這么繁瑣,自然是為了規避法律風險。
至於 為什麼要告知其遺產繼承人,並且 如果其右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意願可繼續履行。
我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時,遺留下的合同中的權利,應視為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時,合同自動解除的前提下,不能剝奪其遺產繼承人繼續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該合同中死亡當事人遺留的權利應作為其遺產由其遺產繼承人繼承。遺產繼承人繼承合同權利的同時,承擔合同中死亡當事人該承擔的義務。

Ⅳ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死了怎麼辦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怎麼辦?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的對內待,具容體是對純屬財產性質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而對於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
我國法律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依合同性質區別對待:
一是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合同),當一方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並不當然終止,死亡的一方當事人有繼承人的話,繼承人繼承合同的財產權利則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繼承人不原意繼承的話,合同終止;
二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比如服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於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能力的信任而訂立。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這類合同依合同性質屬於不可轉讓的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隨著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

Ⅵ 合同一方死亡合同還能履行嗎

合同一方死亡,合同還能履行嗎?
合同是雙方依法簽訂的,但是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時就去世了,那麼合同應該怎麼辦呢?是繼續履行還是合同作廢呢?本文就將合同一方死亡後,合同應該怎麼辦這方面的內容進行整理,希望能夠幫到有這方面需求的大家。
一、我國法律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7種,即(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債務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一方當事人死亡,顯然不屬於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當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終止或者不將一方當事人死亡約定為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話,似乎合同權利義務還繼續存在。
然而,《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條法律確定的原則,即「合同相對性原則」。即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合同的效力范圍僅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也不能承擔合同上的義務。而一旦當事人死亡,顯然法律是無法對死人有約束力的。按照這個邏輯來說,似乎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該自然終止,也就是說合同效力終止了。
這種看似矛盾的兩點正是產生前面兩種觀點的主要依據,也是前面兩個案件法律爭議發生的根本原因。法律規定的不明確,直接導致了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對待。
首先,從維護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講,對於純屬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和租賃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因為,雖然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但盡如一個比較有名的諺語所說,沒有不存在例外的規則,合同相對性原則也是有例外的。當代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衡平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多數都在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基礎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規定。我國也同樣如此,比如,《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關於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代位權;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撤銷權;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說,這些突破性的規定體現了我國立法從個體本位向社會本位法律思想的轉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財產的權屬變更不應影響成立在先的租賃一樣。至於說如何履行,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法定繼承人不放棄繼承財產,則應該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繼承人)的義務。
其次,關於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於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方面的勝任才與之簽訂相應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仍不終止的話,則有違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了,這顯然與我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自願原則有沖突。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屬於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之合同。同理,其繼承人也不應繼承該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此類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隨著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

希望能夠幫到你

Ⅶ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我還可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嗎

1、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可以請求對方繼承人確認合同無效;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 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Ⅷ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怎麼辦

您好,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並未作內出明確規定。在當容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作者認為應依合同性質區別對待:
一是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並不當然終止,死亡的一方當事人有繼承人的話,繼承人繼承合同的財產權利則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繼承人不原意繼承的話,合同終止;
二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於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的信任。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這類合同依合同性質屬於不可轉讓的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隨著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

Ⅸ 合同當事人死亡,合同是否終止

1、要看合同的內容
2、如果是行為合同的,當事人死亡的合同自然結束
3、如果不是的,可以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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