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判決
Ⅰ 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上說奪回離婚的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是駁回訴訟請求而不是奪回訴訟請求。駁回訴訟請求的意思就是你提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判決的結果就是你和起訴前的結果一個樣,起訴前你是什麼樣的婚姻關系,判決後還是什麼樣的婚姻關系,如果說有不一樣的地方就是你要在本判決生效後六個月才能再起訴離婚,本判決書限制了你六個月的時間內不能起訴。
Ⅱ 離婚糾紛的案子法院的判決書原告多長時間能收到判決結果
您好!來
一、離源婚案件若無特殊情況,一般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簡易程序的審限是3個月,即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必須審理完結;若案情較為復雜,則會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為6個月。
二、離婚案件如果不復雜,一般在十五天左右應該就會出判決書,但是這也要視具體的法院和法官而定。
可以電話聯系主辦法官或書記員,了解一下多久能下判決。
希望能夠幫到您!
Ⅲ 離婚糾紛中,判決不準離婚,判決書是否可以由原、被告其中一方代領兩份
需要雙方共同到場領取?因為需要雙方簽字判決書才產生法律效力。
可以委託代理人律師或者家人需要當事人受權委託書。
Ⅳ 法院對離婚案件判決的內部標准
法律有內部標准嗎?
Ⅳ 什麼樣的離婚案件,法院可以只判決離婚,對財產問題不作處理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通常情況會對財產糾紛一並進行處理,不予處理的情況通常有兩種:
第一,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這種情況法院無法查實夫妻共同的數額,一般不會處理;
第二,財產屬於家庭共有財產的情況下,因為離婚只是夫妻之間的糾紛,不能涉及第三人,所以涉及他人的部分不予審理。
Ⅵ 關於離婚糾紛,法律上會怎樣判決
結婚前(以領證為准)分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若能確定所付款項確為「彩禮」的性質,可要求返還,應全數返還。
結婚後(以領證為准)不久離婚,若男方卻因支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返還,返還額度視實際情況而定。
戀愛中贈送的禮物、共同支出開銷等不予返還。
從你敘述的情況看。彩禮是不用返還的,婚後的花費要看你們是否有婚前財產協議等。
Ⅶ 雙方都是『二婚』的離婚糾紛法院該怎麼判決
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參考如下法條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Ⅷ 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內部判決標准
首先,必須說明一點,法院在審理任何案件的時候,都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沒有所謂的內部標准。
其次,關於離婚案件的審理無法就是以下三點:
第一,是否判決雙方離婚。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第二,共同財產的歸屬。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第三,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根據《婚姻法》第36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院一般會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進行審判。比如,當事人的撫養能力,孩子的生活環境,學習便利條件,以及孩子的年齡和孩子本人的意見等。以下是相關依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