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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發布時間: 2021-03-12 09:54:49

⑴ 醫療侵權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的

產品質量是否存在缺陷,是決定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因素。但是,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中,究竟是由原告就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進行舉證,還是應當由被告就產品質量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有許多爭論。有人認為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中,應當由被告就其提供的產品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其產品是合格的,就應當認定存在缺陷,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許多人包括有些律師在這一問題上都持同樣的觀點。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對於產品質量侵權案件由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就其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舉證,該解釋只是規定,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關於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當結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確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我們通常所講的「誰主張,誰舉證」。這是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一規定才體現出了舉證責任的真正內涵,從此也可以看出舉證責任的分配並不是由訴訟法完成的。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僅僅上是一種證據提出責任,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真諦在於,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當由哪一方承擔敗訴的責任。這種責任的分配實際上在實體法中已經完成,訴訟法只不過對其進行了適當的明確和補充而已。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當按照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分配,即由主張符合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當事人,就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在侵權案件中,當然應當由原告就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只不過為了公平起見,訴訟法規則對幾類特殊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某些個別要件的責任分配進行了倒置。例如:醫療侵權糾紛中的三個構成要件(一)醫療過錯,(二)損害事實,(三)因果關系。按照正常分配原則,應當由原告就這三個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因此類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訴訟法才將其中的兩個要件進行倒置分配給了被告,即由被告就不存在醫療過錯和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除了《證據規則》第四條規定的幾類特殊情況外,均應當由主張符合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當事人對要件構成承擔舉證責任。我們現在看一下在產品侵權糾紛中《證據規則》第四條第六款是如何規定的「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證據規則》並沒有將產品侵權案件的任何一個構成要件分配給被告,即沒有規定由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就產品不存在缺陷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法律規定的三個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實際上《產品質量法》已經做出了明確的分配。因此,產品質量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倒置,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倒置。因此,在產品侵權案件中,首先應當由原告就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在原告完成舉證的前提下,由被告就法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果原告連基本的舉證義務都沒有完成,即使被告沒有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要打產品質量侵權糾紛官司,就應當准備充足的證據,在事故發生後,應當妥善保存證據,必要時及時申請法院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否則很可能遭受敗訴的結果。

⑵ 判斷醫療損害責任構成要件的醫療因果關系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證據和鑒定的問題

⑶ 醫療損害有哪些構成要件

醫療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即醫療過錯),而對就醫患者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害結果。在訴訟實踐中,因醫務人員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視情可構成刑法上的「醫療事故罪」,則由刑法對其進行調整;因醫務人員的一般過失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屬民事侵權行為,依據《侵權責任法》應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⑷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您好,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違背醫療良知和醫療倫理的要求,違背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告知/保密醫務,具有醫療倫理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以及其他合法權益損害的醫療損害責任。
一、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法律特徵:
1.構成醫療倫理損害責任以醫療倫理過失為前提;
2.醫療倫理過失認定方式是過錯推定;
3.醫療倫理損害包括患者人身損害/其他民事權益損害。
二、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類型:
1.違反信息告知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未對患者充分告知/說明其病情,未對患者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侵害患者知情權的醫療損害責任。
2.違反患者同意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其應當尊重患者自主決定意願的醫務,未經患者同意,即積極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消極停止繼續治療,侵害患者自我決定權的醫療損害責任。
3.違反保密醫務損害責任。
4.違反管理規范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違反行政管理規范,造成受害患者的身份權等權利損害的醫療損害責任。
三、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
四、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
2.損害事實:主要表現為侵害患者的知情權/自我決定權/隱私權/身份權等。
3.因果關系;
4.醫療倫理過失(推定過錯):是指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從事醫療行為時,違反醫療職業良知/職業倫理應遵守的告知/保密等法定義務的疏忽/懈怠。
五、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形態:替代責任。
六、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舉證責任:過錯推定原則。
七、醫療機構倫理損害責任內容:
1.告知和知情同意義務:
(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2)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A.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B.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3)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4)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病歷資料義務: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2)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3)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A.隱匿/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B.偽造/篡改/銷毀病歷資料。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都只是對發生醫療事故時應當對主觀性病歷資料進行封存;並未對患者是否可以查閱/復印/復制主觀性病歷資料作出規定。
3.隱私保護義務: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
(2)侵犯患者隱私權的責任:泄露患者隱私/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A.泄露患者隱私: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將其在診療活動中掌握的患者的個人隱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為/未經患者同意而將患者的身體暴露給與診療活動無關人員的行為;
B.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
4.不得進行防禦性治療(過度診療)義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1)過度診療與適度診療相對客觀的標准為是否符合診療規范:診療護理規范是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實施過度診療的標尺。
(2)適度醫療應考慮以下因素:
A.符合患者實際需求;
B.療效是最好(既非「過」亦非「不及」);
C.經濟耗費是最小;
D.對患者的侵害是最小(無傷害/傷害最小/無痛苦/痛苦最小);
(3)醫療過度侵權責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指重新治癒康復)/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A.過度醫療沒有造成新的人身傷害或過度醫療和新的人身傷害的形成沒有因果關系,只是醫療費用不合理增加,沒有其他合理理由的,應予賠償認定為不合理的費用;
B.造成新的人身傷害的(包括產生新的疾病/原有疾病惡化甚至死亡):如果有因果關系,應賠償因新的人身傷害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衍生疾病治療費用等。
【律師提示】
①醫療倫理過失類型:
A.違反資訊告知義務的倫理過失;
B.違反知情同意的倫理過失;
C.違反保密義務的倫理過失;
D.違反管理規范的倫理過失。
②醫務人員履行說明義務的標準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醫務人員根據患者病情和診療的需要向患者披露診療信息時應達到的范圍和程度:
A.決定是否向患者說明某一特定醫療風險信息的標準是其對患者決策是否具有實質性影響;
B.所有潛在影響患者決策的風險都必須披露。

⑸ 《民法學》求最新:醫療侵權歸責原則;醫患矛盾如何解決;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與構成要件

1.醫療侵權歸責原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醫患矛盾如何解決:
首先,政府必須加快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改革與發展
政府要堅持衛生事業的公益性質,把握好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科學制定全市衛生發展規劃,合理設置衛生機構,在為群眾提供便捷、優質的醫療衛生服務方面充分發揮主導作用。要進一步強化公立醫院的公益性質,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引導公立醫院將工作重點進一步轉移到加強內涵建設、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滿意度上來,減少醫院因生存發展需要被迫「找米下鍋」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要堅持走以人才、技術為核心資源的發展道路,加快人才培養與建設,加大社區和農村醫療衛生技術人才的培養力度,切實提高醫技水平。強化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和推進葯品流通體制改革,從根本上緩解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
其次,醫院必須加強內涵建設,切實提高醫院管理和服務水平
堅持以人為本,改革和創新,切實強化醫院管理,為人性化的醫療服務提供製度保障。一要創新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核心制度建設,提高診療技術水平;二要創新醫療業務服務流程,方便群眾就醫;三要深化內部改革,創新人才管理培養機制和綜合目標考核機制,突出社會效益原則進行內部報酬分配;四要創新醫院「和諧醫患」文化建設,轉變醫務人員服務觀念,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醫患溝通,實現全程優質服務。
再次,積極探索建立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的新體制、新機制
要解決「醫鬧」問題,關鍵還是要靠向患者及時提供醫學方面和法律方面的服務,同時降低患者依法維權的成本,將患者的維權行動疏導到合法有序的渠道中來,這樣才能使「醫鬧」無隙可乘,失去生存的空間。建議政府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制定全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的具體辦法,明確基層政府和社會各方的責任,爭取在第一時間參與糾紛的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導醫患雙方依法、有序解決糾紛,要盡可能地主動提供法律援助、技術鑒定等全方位的服務。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醫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導,制定醫患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現場處置預案,明確現場處置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要積極探索把第三方調解機制引入到醫患糾紛處理中,組建一個既懂專業知識又超脫於醫療衛生系統的機構,增加醫患糾紛處置的公平性、專業性和規范性,贏得醫患雙方對處理結果的認可,從而建立起醫患糾紛處置的新機制。

3.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一)必需有損害事實
醫療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為致使 患 者財產權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減損的客觀事實。包括醫療過失或過錯造成受害人死亡、殘廢、增加病痛,延長了治療時間、喪失了好的治療前景的事實,也包括出現上述情況導致的受害人及親屬精神上的焦慮、憂愁、苦惱的精神損害,還包括由於上述情況出現而導致受害人或其家屬多付出的物質上的損失。目前,對醫療事故中精神損害的賠償,在《條例》中已有規定,但賠償范圍過於狹小,數額偏低。
(二)必須有違法行為或技術上的失誤
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中,違法一詞應作廣義理解,即不僅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違反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實踐中,因醫療事故承擔民事責任,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於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程,而不是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法律或規章制度禁止的行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實施法律或規章制度要求實施的行為。不作為違法行為的構成前提是行為人負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種特定義務,不履行這種義務即為違法。這種特定的義務可以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職務或業務所要求的,如醫生的職業決定他有搶救病人的義務,消極地不去搶救就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醫療糾紛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要件中,有一與其他民事責任的行為要件不同之處,那就是在技術事故的情況下,醫生只要存在操作技術的失誤,比如,手術醫生由於對臟器認識不清而誤摘,此時醫生即使完全按照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確定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醫生的違法行為與病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那麼不管其他條件是否具備,醫院都不承擔責任。
(四)必須有過錯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只有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及損害結果有過錯,即存在故意或過失,才承擔民事責任。在醫療糾紛中,醫療方的過錯只有過失一種形式。因為故意造成病人損害後果的就構成刑法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案,不再屬醫療糾紛的范疇。醫療糾紛中的過失應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其中理應包括醫療差錯在內。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認定
學術界有不同看法,本人認為,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不同於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其特殊性,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須具備責任能力
醫療損害的行為人應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國外立法上所稱的「專家責任」。因此,醫療損害賠償中的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或者其他醫務人員。如果是非醫療機構或非醫務人員致人損害,雖可能構成侵權損害賠償,但並非醫療損害賠償。
2、醫療損害的主觀過錯表現為過失
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過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果不具有過失,就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因為在醫療過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構成傷害罪或者殺人罪,不能再以醫療事故對待。醫療過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為的違法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如果是正常的醫療操作,就不屬於醫療損害。
4、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醫方只在有因果關系存在的情況下,才為其過失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患者的損害後果必須是醫方的醫療過失所致。但在實際辦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專業性、技術性強,故因果關系的認定則更加困難,基於此,承辦人員也只能將此類案件交由醫療事故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在醫學會主持下,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鑒定小組,對醫患雙方進行面對面的答辯,使得醫療損害賠償在因果關系的認定上能公正、科學、准確。

⑹ 醫療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都是什麼

醫療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1、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

(6)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擴展閱讀

特殊侵權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法律有規定,而且是在執行職務不當的條件下,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故意使他人受到損害的,由公職人員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僱傭活動或僱傭關系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幫工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產品生產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

(1)未將產品投人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同時法律規定,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侵權行為

⑺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有哪些

①造成醫療事故的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
②上述主體必須是過失行為。
③過失行為必需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若上述主體的過失行為
④不良後果與過失行為之間必須存有直接因果關系

⑻ 醫療技術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當然有區別,後者要求是舉證倒置,醫療機構應舉證責任,排除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沒用因果關系才不會承擔責任。前者使用一般舉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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