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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前提

發布時間: 2021-03-12 08:17:27

侵權要符合四要素條件,請問在哪部法律上,第幾條

侵權責任法。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為的、各種作為必要條件的因素。行為人的某一行為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才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則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也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根據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本文主要以一般侵權行為為例具體分析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1)加害行為,即行為的違法性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加害行為就是行為具有違法性,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的原則上可認定為違法,但有違法阻卻事由的,比如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則應排除其違法性。違法情形包括違反法律規定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2)損害事實,即具有客觀存在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非財產損失,如人的死亡、人身傷害、精神損害(痛苦、疼痛)等。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須具備以下特點:損害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具有可補救性、損害是已經發生的確定的事實。依侵權損害的性質和內容,大致可分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失,民法理論認為是指一切財產上的不利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主要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既包括積極損失,如人身傷害的費用支出,也包括消極損失,如誤工減少的收入等。
人身傷害,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誤工減少的收入等。
精神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當然廣義上還包括法人的商譽損失等。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司法實踐也只是補償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後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就稱因果關系。理論上認定因果關系具體有三種方法:根據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來認定;根據事件的客觀性來認定;根據原因現象是結果現象的必要條件規則來認定。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仍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必要要件。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對其行為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繫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根據民法原理,過錯分為故意、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而實施行為的,為故意。行為人根據一般人的見識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為過失。一般認為一個專業人士違反了普通預見的水平的即構成重大過失。衡量行為人對其作為和不作為是否有主觀故意或過失,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確定,這也是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應當考慮的因素。
2、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各個因素,主要包括: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等。在特殊侵權行為中,職務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且造成了實際損害,存在因果關系;產品侵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損害責任、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監護責任等,根據侵權主體和損害事實的法定關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建築物等致人損害、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是根據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因此,對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結合侵權主體、損害事實和法律的明確規定,參照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認定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以及侵權責任承擔原則。
三、侵權行為的分類與歸責原則
根據侵權行為的過錯要求、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等,侵權行為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基於行為的主觀行為所作的分類,行為人以作為形式造成的侵權就是積極侵權行為,而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或者默示不作為造成的侵權就是消極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原理,民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三個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立了該原則作為我國侵權法一般歸責原則的地位。過錯推定是在某些行為人的過錯無法判明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所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變通方式,它根據損害事實的發生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方可免責,我國《民法通則》第125-126條關於地面施工緻人損害、建築物等致人損害的規定就是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行為人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該原則的責任范圍通常有限額,僅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在《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有明文規定。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對受害人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承擔的責任原則。因此,適用此原則的前提必然是該侵權行為只能是一般侵權行為,而且加害人的主觀上不能有過錯。對於此歸責原則的適用,在《民法通則》、「民通意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也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根據民事法律規定,對於一般侵權行為,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在特殊侵權行為中,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損害責任、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監護責任等,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建築物等致人損害、地面施工緻人損害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對於造成的損害在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法律又未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平觀念,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四、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
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又稱為「免責條件」,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致人損害時,依法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免責事由一般由法律定,部分事由也可以約定。民法理論上將免責事由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正當理由,包括職務授權行為(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受害人的同意等;二是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過錯、意外事件等。
五、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侵權行為人對其不法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損害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是侵權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② 侵權有幾種

根據歸來責原則的不同,可自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准。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③ 什麼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您好,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我國刑法規定諸多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傳統刑法理論認為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④ 直接侵權是間接侵權成立的前提嗎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直接實施他人專利的侵權,但卻教唆、幫助版、誘導他人實施權專利,發生直接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教唆他人侵犯專利的故意,客觀上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條件。林建軍、楊金琪:《對間

⑤ 懇請律師專業人士解釋,在沒有確定當事人的某種行為侵權前提的條件下,法院引用民法106、119條來判

要看具體的案例。高空拋物情形下不能確定具體侵權行為人,可以判整棟樓的住戶承擔賠償責任的。

⑥ 「侵權行為」構成的要件是什麼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備構成專要件,則構屬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行為人有過錯;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無論在哪種歸責原則下,都需要有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構成要件。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的「無論有無過錯」,也要建立在過錯概念的基礎上。

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有如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7)侵權前提擴展閱讀:

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的關系:

「商標使用」的含義區分為以維護商標權為特徵的積極使用和在商標侵權判定中的商標使用。這兩種含義並不能等同。

關於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行為的關系,在理論上有的學者認為非營利性組織的非商業性使用也可能構成侵權,而大多數觀點則傾向於認為判定商標侵權應以商業性使用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判定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是被告的行為屬於商標使用。

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基本行為必須是在商業標識意義上對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使用,也即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必須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或者說必須是將該標識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使用。倘若所使用的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等標識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這種使用就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會構成對於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一般來說,對於直接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其認定需要以被述侵權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為前提。而對於商標間接侵權行為或共同侵權行為則往往不屬於商標使用行為。

⑧ 是間接侵權成立的前提嗎

您好,
(一)有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實際發生和其他侵權行為一樣,專利間接侵權行為必須實際發生。
如果僅有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意圖,或僅作好了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必要准備,但未實施教唆、幫助的行為,即未實際發生間接侵權行為,則間接侵權行為不能成立。因此,有專利間接侵權行為的實際發生是間接侵權的最為重要的構成要件。
(1)故意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只能用於專利產品的關鍵部件、或專門用於專利產品的模具、或專門用於實施專利方法的機器設備或中間體材料;
(2)未經專利 權人授權或委託,擅自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
(3)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違反合同中關於「不得轉讓」的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技術;
(4)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技術;
(5)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方在委託方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時,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利用了其專利技術;
(6)其他。
(二)原則上要有直接侵權行為發生,且間接侵權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間接侵權的成立是不是一定要以直接侵權的發生為前提,學界有「獨立說」和
「從屬說」兩種意見。「獨立說」認為,法律里規定或者實踐中承認間接侵權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間接侵權應當具有獨立性,判定間接侵權成立與否不應該以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條件。「從屬說」認為,相對於直接侵權而言,間接侵權起的是輔助性的作用,間接侵權行為的成立應當以直接侵權行為的發
生為前提,沒有直接侵權就沒有間接侵權。
(三)間接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的心態。
一旦專利間接侵權被認為是一種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專利侵權的行為,則專利間接侵權行為人應有主觀上的故意。一般來講,教唆、幫助他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教唆、幫助活動不構成過失。事實上,如果像專利直接侵權行為一樣,將過失的行為也予以追究責任,不僅於法無據,而且也會給公眾帶來額外的注意義務,給行為人造成損害。因此我國有關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上都有主觀故意的要件。即
使在美國、德國,其專利間接侵權行為人也是在「明知」或「顯然知道」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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