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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六十三

發布時間: 2021-03-12 05:14:20

1. 《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的價格執行問題

《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此條是對於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規定。我國統一合同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同法,是自由經濟的產物。但是,由於我國畢竟是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因此,在一定的范圍內還存在著國家計劃。本條規定可以認為是對於此種需要的回應。
按照本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可見,對於這種特殊的合同,當事人並沒有約定價格的權利。
另外,根據本條規定,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這應當看做是在遲延履行和遲延受領情況下,對於過錯一方當事人的懲罰。

2. 合同法中第63條的關於價格調整的問題。

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
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
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
,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3. 合同法總則63條第三款舉例

第二種情況,我想談一下在違約情況下行使解除權的問題。我們知道過去我們的《經濟合同法》有一個規定,就是一方在履行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這個規定實際上存在很大的漏洞,為什麼呢?因為這個履行期限不是在什麼情況下都是非常重要的,換句話說,也不是說遲延了一天、二天、三天就會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傷害。比如說我現在要傢具,規定了是五月一日交貨,但是晚了幾天的話,也不一定影響到我的使用。我再舉一個很典型的案例,就是雙方買賣一種馬口鐵,購買了這種鐵以後,一方開信用證,但是開信用證時因為銀行的原因晚了三天,對方本來就不願意交貨,就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你違約,雖然只晚了三天,但是我有權解除合同。所以這樣的話,這就給了非違約方太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力,這就使他能夠鑽了法律的空子,解除了根本就不需要解除的合同。但實際上這個信用證晚了三天根本沒有造成他的任何損害,根本不需要解除合同。所以我們一定要限制違約解除事由,就是以根本違約來限制違約的解除。

所謂根本違約,就是說只有在一方的違約造成另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才構成了根本違約,非違約方才能解除合同。所謂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就是說他通過訂立合同所期望達到的目標落空了,這種情況下他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僅僅只是輕微的違約,不能解除合同。之所以要限制它,是因為解除合同實際上也是消滅一個交易。如果我們允許當事人可以隨意消滅一個交易的話,那和我們所說的鼓勵交易的目標是完全違背的,甚至可能會讓根本不想履行合同的一方鑽了一個空子。所以新的《合同法》引進了這個根本違約的制度。根本違約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94條第四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該條款規定實際上將根本違約作為了兜底條款,這實際上是將根本違約作為解除合同條件。關於違約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條第二、三、四款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

1,預期違約的兩種類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是指履行期前的明示毀約,所謂「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是指默示毀約。我們剛才也講到了預期違約,預期違約解除合同這是引進英美法的經驗,大陸法中沒有這個規定。以前大陸法規定,在履行期沒有到來之前,債權人也不能找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債務人也可以不用履行債務,所以不管債務人怎麼表示都沒有關系。但是英美法認為即使履行期還沒有到來,但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他將會不履行合同,或者他已經是負債累累了等等,但是他又不提供適當的擔保,債權人可以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可以等待到履行期到了以後再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就解除合同,並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這種辦法就是等待,這就是看你有沒有耐心了,因為你覺得等待對於你還是需要的,因為你還想使這個合同繼續有效,這就可以等到履行期到來後再說。第二種辦法就是不等待了,就可以從預期違約行為中直接認為他構成了違約,可以直接就解除合同。因為他已經構成了預期的違約,因此你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並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必須是構成了明示的毀約或者是默示的毀約這兩種情況。所以我們的《合同法》第94條第二款就引進了英美法的經驗,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是可以有這種選擇的,就是他可以等待也可以不等待,不等待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地解除合同。在預期違約的情況下,表明毀約當事人根本不願意受合同約束,也表明了該當事人具有了完全不願受合同約束的故意,合同對於該當事人已形同虛設,在此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應有權在要求其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間作出選擇。當非違約方選擇了合同的解除時,合同對雙方不再有拘束力。只有允許非違約方在違約方已構成預期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才能使其盡快地從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2,遲延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舉一個例子,比如甲方向乙方購買馬口鐵,遲延了三天交貨,貨物的價格也沒有發生變動,買受人也很難證明自己遭受了損失,買受人能不能以遲延三天交貨為理由解除合同?該條第三款就專門解決了這個問題,買受人要解除合同,必須完成了兩個步驟。第一個步驟就是必須催告,所謂催告就是你必須明確地催他、要他履行。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催告履行,如未催告則不能隨意解除。這個規定和大陸法很多的國家的規定是不一樣的,比如德國法,它規定遲延以後債權人可以不必要催告,因為這個期限就代人催告了。我們認為這個說法不太好,因為你如果沒有催告就解除了,這好象太簡單了,太隨便了,所以你還要催告,這是第一個步驟。第二個步驟就是在催告以後,你還要給債務人一個繼續履行的合理期限,就是說一個准備履行的期限。比如說我今天催告你了,然後我給你五天的時間,你必須要在這五天之內准備繼續履行,如果你在這五天之後還不準備繼續履行,那我就要解除合同了。至於寬限期多長才算是合理的,我認為對此要根據每一個合同具體的情況來判斷,不能由債權人或非違約方自行進行確定。所以這個第三款實際上還要滿足兩個條件,就是催告和合理期限。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這樣才可以解除合同。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我們的《合同法》對法定解除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不是非常隨便就讓你解除,我覺得這是符合鼓勵交易的精神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4. 合同法第63條究竟是什麼意思啊

價格是決定價金的重要因素,我國實行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分為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定價的價格。政府定價,是指由政府主管價格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買賣標的的價格通常按照市場調節價格由買賣當事人商定。禁止暴利行為。國家對買賣標的規定有政府指導價的,出賣人和買受人應當在指導價的幅度內商定買賣標的價格。國家對買賣標的規定了政府定價的,出賣人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其退還多收的價金。

合同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調整,則按標的物交付時的價格計價。出賣人逾期交付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買受人逾期受領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5.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釋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規定。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並且對方當事人接受了旅行,當事人以行為表示接受合同的約束,該合同成立。主要理由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未採用書面形式之前,應當推定合同不成立。

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合同的形式只是當事人意思的載體,法律的要求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完主要義務,

(5)合同法六十三擴展閱讀:

經公證或審批的合同:

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於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合同鑒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鑒證。鑒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鑒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鑒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

合同的審核批准,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准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審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易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序。

6. 合同法第六十三條中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該如何理解實際生活中的情形有哪些謝謝哈

你好,很樂意為你效勞。
合同法所說的這個情形一般而言是提供公共服務類的商品、關系國計民生的產品和服務,不實行市場調節,而是政府直接定價或執行政府指導價。這個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比如長途汽車、火車、公交車等等。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7. 《勞動合同法》第63條規定的「同工同酬」應該為:

為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7)合同法六十三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

1、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2、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8. 合同法第六十三條應從什麼角度去理解這段話的意思

這個法條其實很好理解,看誰有過錯,最終的價格對對有過錯的一方是不利的。

買方有過錯,按較高的價格算,說明他買高了。賣方有過錯,按較低的價格算,說明他賣賤了。

9. 2000年的工資拖欠到現在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弟六十三條的法律法

拖欠工資的問題,適用的法律在當時來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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