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合同
Ⅰ 接到娃哈哈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不去辦理手續會怎麼樣
勞動者不去辦理手續,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和社保轉移,影響勞動者以後找工作。
1、勞動者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2、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3、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勞動者的工資。
4、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勞動者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Ⅱ 娃哈哈現在到底是怎麼了被收購了還是以後還有沒有娃哈哈了
達能要強行收購娃哈哈,導致雙方發生糾紛,誰都想收購.
法國達能公司最近欲強行以40億元人民幣的低價並購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總資產達56億元、2006年利潤達10.4億元的其他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也就是說連娃哈哈所有的產業都要收購,包括他們的老總宗慶後.
娃哈哈與達能糾紛的事實真相
一、合資公司達能取得控股權的緣由
1996年香港百富勤與娃哈哈食品集團公司洽談投資合作,隨後又拉進戰略合作者達能集團一起來洽談合作,洽談成娃哈哈食品集團公司與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以現有廠房、設備、土地出資,香港百富勤與達能以現金出資組建五家合資公司,在正式簽訂合資公司合同時,改為百富勤與達能在新加坡組建的金加投資公司投入,形成娃哈哈佔49%,金加公司佔51%的合資公司。由百富勤的梁伯韜先生出任首屆董事,達能方秦鵬與杜海德出任董事。96年百富勤改派霍建華為董事,98年4月百富勤的董事改由達能方派出的董事替代,事後才知道百富勤由於亞洲金融風暴的影響,已將股權出售給了達能,金加投資公司變成了達能獨家控股公司。因此,娃哈哈與達能的合資公司變成了達能控股公司。當初娃哈哈由於接受了當時一些國有企業合資後喪失了經營控制權與損害了員工利益的教訓,重點關注的是經營權與員工的利益,而且亦不懂資本運作那一套游戲規則,因此,百富勤出售股權給達能時,由於其是出售金加的股權,因此,根本不需徵求中方的意見,中方亦沒有機會取得控股權。從目前的情況看來,達能當初實際上就是在有預謀地為中方設計了一個陷阱,實現了其資本控制的目的。
二、娃哈哈與達能關於商標權糾紛的真相
達能方向媒體申明,當時簽訂合資合同的同時,簽訂了商標轉讓協議,而且是經過政府蓋章同意的,因此,合資公司擁有商標的所有權,而由於在商標的有關變更權、商標所有權變更登記沒有完全確定下來的情況下,簽訂了合資企業獨家擁有娃哈哈商標使用權的使用合同。事實上,娃哈哈確實與合資公司簽訂了商標轉讓協議,地方政府亦同意蓋了章,但是地方政府蓋章同意的許可權是同意娃哈哈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轉讓,而真正的審批權是屬於國家商標局。娃哈哈報批後,國家商標局從保護自己民族的馳名商標與知名品牌的角度出發,未予批准,因此,該商標轉讓協議並未生效。外方也曾到商標局交涉,知道商標局沒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標轉讓協議的原因,故其又要求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名義上雖然是許可,而實質卻是一份變相的轉讓協議,剝奪了中方的所有權,規定了中方使用商標需經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方可使用的限制條款。外方知道,根據當時的商標法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必須強制備案,這份變相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同樣不可能獲得商標局的批准。因此,其又提出兩份內容完全不一致的、上報商標局備案與實際執行亦不一致的陰陽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強制執行未到商標局備案的合同,不僅是欺騙政府監管部門,更是漠視中國法律的行為。而根據當時強制備案的要求,未到商標局備案的合同是無效的,有效的應當是按照當時上報備案的簡式合同,而該有效合同對中方並沒有相關的限制性條款,而且該份有效合同中規定了商標許可使用期限為商標有效期(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有效期限為十年),因此,從1999年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署到現在,許可期限也基本屆滿。
由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最初許可的是娃哈哈與金加合資公司,而十年來,我司與達能成立的三十九家合資企業中,除了原來的達能金加公司外,還有其他三家達能投資公司,已遠遠超出了原來娃哈哈金加合資公司的范圍,故雙方在2005年10月又簽署了該合同的《第一號修訂協議》,擴大原合同的許可與再被許可的產品范圍,並將原娃哈哈金加合資公司變更為娃哈哈達能合資公司,但並沒有增加許可費用。
以上就是達能方向媒體申明的三次修改合同的過程,事實上雙方三次修改的並不是合資合同,而是當時簽訂合資合同同時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
附:當時的合同條款及相關法律規定
l商標轉讓協議
4、轉讓程序
4.1 在本協議簽署後及在乙方獲發營業執照後的90天內,甲、乙雙方應向中國商標局呈交有關的商標注冊轉讓申請和商標的原注冊登記證。甲方應協助和與乙方合作使乙方可辦理在中國的商標注冊轉讓的其他有關程序。至於在中國境外注冊及申請注冊的商標,甲、乙雙方應相互合作辦理將該等商標轉讓於乙方的手續。
4.2 如本協議需要中國政府的任何授權或批准,或需向中國或其他國家的政府機構辦理登記或完成轉讓手續,甲方應取得授權和批准或完成這些登記手續,雙方應互相合作取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授權和批准。
相關規定:
《商標法(1993年修訂)》(全國人大)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1995年)》(國家工商局)
第八條 企業轉讓其商標,應當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並提交商標轉讓協議和商標評估報告,報商標局核准。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
l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甲方(和本合同附件2中所定義的娃哈哈企業)是商標(列於附件1)的所有權人
根據(i)合營合同第5.3 條,及(ii)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和(iii)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的第1.1條,甲方已將商標的所有權轉讓給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特此同意在中國商標局審批商標轉讓注冊的期間,簽訂本許可使用合同以列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同意如審批被拒絕,雙方亦按此合同執行。
第二條權利及使用許可
2.1 根據2.6條,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一個專有和不可撤銷的權利和商標使用許可,在合同期限內用以製造和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產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樣作為商號或公司名稱的一部分的權利。根據合營合同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乙方應有權把商標使用許可只許可給娃哈哈合營企業。
2.2 甲方和乙方應簽署簡式使用許可合同和為其備案的申請表格。如乙方提出證明,商標局否決以乙方名義將乙方與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的使用許可備案,則甲方同意並承諾(在乙方要求時)作出一切必須的行動以其本身的名義將該等使用許可備案。
2.4 甲方和乙方理解並同意簽署簡式使用許可合同僅為了在中國商標局和工商管理行政局注冊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標的條款和條件則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進一步理解並同意如本合同和簡式使用許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將以本合同的條款為准。
2.5 本合同不應被視作商標轉讓協議之一部分,而即使商標轉讓協議因任何原因不獲中國商標局批准,本合同仍然保持有效。
2.6 雙方同意該專用許可只適用於本合同中之產品,甲方將來可以使用商標在其它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項目(I)已提交給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的佔有比例為49:51)的董事會進行考慮,但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決定不參與該項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會沒有在提供書面計劃後的30天內作出決定),或(iii)該產品的生產、銷售及推廣並不會對商標的形象造成不利影響。
第五條 對價(價款)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根據第2.6條在產品上使用商標的專有權及使用許可,其對價(價款)包括已作為甲方對乙方注冊資本出資的一部分的人民幣50,000,000元,以及由乙方另外支付給甲方的、作為商標轉讓合同第1.1條中規定的商標價值的餘款的人民幣50,000,000元。
第六條 期限及提前終止
6.2 本合同應保持其全面有效性直至中國商標局批准商標轉讓協議或直至合營合同終止時,以較先者為准。
第八條 其他條款
8.5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被任何法院判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任何一方應有權終止本合同或書面通知另一方,聲明該無效、非法及不可執行條款不應影響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條款。在作出該聲明的情況下,本合同的說明書及解釋應視該等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的條款從未出現於本合同內。
相關規定:《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1998年修正)》
第七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對不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局不予備案並不予公告。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8月1日)
第三條 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許可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備案: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
第十六條 對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由商標局注銷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並予以公告。
《商標法(1993年修訂)》(全國人大)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l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1、權利及使用許可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專有和不可撤銷及可再許可的權利及許可,於商標的有效期限內使用商標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乙方生產的產品及經營乙方所提供的服務。
相關法律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國家工商局商標局,1997年8月1日)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備案: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
《商標法(1993年修訂)》(全國人大)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三、究竟誰在違約,娃哈哈到底有沒有違約?
1、達能方提出,最近幾年來,宗先生未經許可直接或間接地在合資公司之外設立了三十幾家生產娃哈哈產品的企業,與合資公司進行競爭,而且最近才知道這個情況。而事實上,娃哈哈在與達能、百富勤合資時有十家公司,達能僅投了五家,當時娃哈哈亦希望達能一並投資其餘公司,但最終達能沒有投,這當中包括了娃哈哈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的涪陵公司。而且合資公司董事會的第一次會議的決議中要求合資公司要簽訂的七項合同中,就包括了與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商標使用協議與產品加工協議,因此非合資公司在各方合資初期就已存在。
2、由於娃哈哈要發展要投資,而達能不願投,因此非合資公司逐年增加。但是娃哈哈為了信守合同,非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全部通過合資公司銷售的,實際上即為合資公司代加工,而且達能每年委託其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這從銷售公司的財務賬上應該是很清楚的,他不可能不知道。
3、非合資公司生產的產品使用娃哈哈的商標亦是經過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的。2005年10月12日雙方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一號修正協議第二條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達能合資企業定義中)亦明確,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亦有權利獲得合資公司授予的商標使用許可,同時亦列出了二十七家非合資公司的名單。
4、達能並購娃哈哈非合資企業未得到娃哈哈同意後,為了施加壓力,提出娃哈哈違約生產與合資公司有競爭的產品。娃哈哈提出來中止給合資公司加工生產產品,另打商標,另成立營銷公司自己銷售產品後,達能又要求政府協調,要求娃哈哈將現有非合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立即轉入合資企業的銷售公司進行銷售。
5、真正違約的是達能公司。盡管雙方合資合同中規定了中方不從事任何與合資公司的業務產生競爭的生產及經營活動,外方將不會損害合營公司的利益這本身就不對等的條款,而事實上2000年達能收購了樂百氏92%的股權,而樂百氏當時是娃哈哈最大的競爭對手,達能注入資金後,使其加大了與娃哈哈合資公司的競爭力度,使得娃哈哈在2001年在與樂百氏競爭的瓶裝水產品噸銷售利潤2001年即從2000年的165.02元下降到135.93元,當年造成利潤損失3489萬元,AD鈣奶的噸利潤2001年即從2000年的870.26元下降到760.75元,當年造成利潤損失4879.5萬元,而且此後連續下降,給合資公司的利益帶來了巨大的損失,而且娃哈哈向達能董事長呂布先生發函提出異議後,非但置之不理,反而變本加厲地收購了上海正廣和50%股權,匯源集團22.18%的股權,乳品行業上海光明酸奶和保鮮乳二個項目的45.2%股權,並購了蒙牛乳業49%的股權等一系列與合資公司有競爭性的企業,嚴重損害了合資公司的利益。
Ⅲ 王力宏跟娃哈哈簽了多少年合同
這個不清楚,不過從他出道以來娃哈哈的純凈水礦泉水都是由他代言的,並且他一直活躍在娛樂圈應該還會持續很多年吧。
Ⅳ 達能強購娃哈哈事件的合同之爭
北京市柴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柴森對《財經時報》表示,達能和娃哈哈之間的股權之爭,實質上是商標使用權上的問題。
3月14日,娃哈哈就此事發表的聲明中,大概陳述了與達能關於商標權糾紛的事實真相。
此份聲明披露,根據雙方1996年簽約時的《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必須強制備案,而雙方實際執行的協議在當時不可能獲得商標局的批准。
因此,法國達能提出了兩份內容完全不一致的陰陽合同,以通過商標局的批准,並要求杭州娃哈哈強制執行未到商標局備案合同。也就是說,目前引起雙方爭議的商標使用協議,並沒有到商標局備案。
《財經時報》從相關專業律師處獲知,這兩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取決於合同的簽署時間。按照法律規定,後簽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兩份合同簽署的時間相同,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的規定,具備約束條件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備案只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即使在沒有備案的情況下,只要是雙方在同意的情況下簽署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律師說。
法國達能和杭州娃哈哈簽署的有關合資公司的合同條款,有效期限為50年。盡管雙方的合作關系已經陷入了尷尬,但柴森對《財經時報》表示:「除非撤銷或者終止合同,否則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合資公司存續,雙方所約定的50年的合同期就會是有效的。」
而如今,對於還有將近40年的「事實婚姻」,宗慶後已是去意良多。
現在,這份10年前簽署的合同,成為雙方難以解決的難題。「這是合法的,而且受法律保護,同時也是有執行效應的。」范易謀說。而宗慶後則希望法國達能把他們的資金撤走,換回娃哈哈原有的股權。
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訂立合同的一方存在重大的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對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條款有明顯的有失公平的,也可以申請撤銷。
「但顯失公平必須要提供出相關的證據,從法律實踐當中,對於顯失公平的要求非常嚴格,要麼合同條款的執行情況存在很大的落差,要麼存在重大的誤解。」柴森說。
柴森表示,娃哈哈未經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單獨使用商標,的確是一種違約行為。
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最終的結果將會是達能針對娃哈哈的違約行為要求賠償。
倘若達能真的採取法律手段,由此娃哈哈可能會成為國內金額最大的商標使用許可違約賠償案。
根據法律規定,商標使用違約賠償採取多種適用方法選其一的標准:按照違約方違法所得的利潤來計算;按照未經許可使用商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來計算;如果上述兩種沒有確切的計算依據,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在50萬元以內裁判賠償的標准。
「現在達能提出的收購價已經達到了40億元,如果真的賠償,賠償金肯定會高於這個數字。」柴森強調,從法律的角度,達能只通過訴訟或仲裁,無法一步達到其以40億元的價格收購杭州娃哈哈其他非合資公司股權的結果,「如果宗慶後死抗著不和解!」
總體來看,雙方的分歧主要在三個方面。
其一,達能的資金和技術投入到底夠不夠?娃哈哈集團認為,當初之所以願意在發展非常順利的時候與達能合資,是出於「市場換技術」的考慮,希望能夠得到達能方面的資金和技術支持。但是,娃哈哈認為,達能對合資公司的資金和技術投入都不夠,而達能方面則認為責任在娃哈哈。
其二,達能的限制競爭條款是否合理?因為當初雙方簽訂的協議規定娃哈哈不能生產與達能有沖突的產品。這在娃哈哈方面看來是不合理的,而在達能方面,則認為他們已經為此付出了代價,也就是給予合資公司的投資。但是,正如宗慶後說的,限制競爭條款只限制了娃哈哈,卻沒有限制達能,達能不斷收購與娃哈哈產品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這對娃哈哈來說當然是無法接受的。
其三,娃哈哈集團獨立投資的公司使用娃哈哈的品牌是否合法?達能方面認為,既然已經約定了娃哈哈品牌的控制權歸屬於合資公司,娃哈哈集團不經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就使用,這就是「非法」的,應立即停止。而娃哈哈則認為,合資公司的收益已經足夠回報達能的投資了,非合資公司就是合法的。
綜合各種情況,無論娃哈哈怎樣調動輿論同情,採用什麼戰術,以前簽訂的合作協議都是白紙黑字無法抵賴的。因此,達能始終堅持一點,他們只是要求娃哈哈履行雙方以前簽訂的合同,按照合同中的約定行事,否則就啟動法律程序。而宗慶後顯得多少有些底氣不足,他說的准備帶領娃哈哈團隊出走另外創業的話就是明證。
而且,有權裁決此事的商務部的態度一如既往地中立,既不偏袒中方,也不偏袒外資,而是表示將按照有關規定行事。
因此,僅就法律的層面來講,此役達能的勝算比娃哈哈要大許多。
此外,隨著雙方的口水戰逐步升級,雙方的信息也被更多地披露在了公眾面前。許多人認為,宗慶後當初之所以與達能合資是為了將國資擠出局,因為娃哈哈集團有46%的國有股;而此次是想將達能也擠出局,好讓女兒順利接班。雖然宗慶後一再否認,但這種猜測仍然頗有市場。在達能方面,此役的勝負也關繫到國際投資者對達能的信心,所以達能也不敢大意,需要全力應付
Ⅳ 去年和娃哈哈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因為待遇問題本月20號辭職,請問能拿到本月工資嗎
法律公司無權剋扣員工的任何工資,可以拿20天的工資。
如果剋扣,恭喜你了,你可以申請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所以你的工資最遲在6月4日前要支付結算清楚。
Ⅵ 誰能提供一個娃哈哈勞動合同圖片 帶宏勝營銷公司公章的
建議你與公司人事部協商解決,如果其他人給你提供相關資料,那麼發生單位,公司會起訴給你提供勞動合同的人。
Ⅶ 達能和娃哈哈合資合同是什麼內容
達能和娃哈哈集團30日宣布,雙方已達成友好和解方案,該方案目前尚須得到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
據娃哈哈方面介紹,雙方為最終解決爭端,本著相互尊重的精神,在近期開展了富有成效的談判,並最終達成和解方案。
作為和解方案的一部分,達能和娃哈哈將終止其現有的合資關系。達能已同意將其在各家達能-娃哈哈合資公司中的51%的股權出售給中方合資夥伴。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雙方將終止與雙方之間糾紛有關的所有法律程序。
對於這一和解方案,達能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弗蘭克· 裡布表示:「達能和娃哈哈之間的合作,建立了中國飲料行業中一個強勁的、受尊敬的領先企業。我們相信,在其未來管理層的領導下,娃哈哈將繼續取得巨大的成功。」
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後說:「中國的企業願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世界知名企業進行合作,共同發展。」
Ⅷ 「娃哈哈並購事件」 是怎麼一回事
娃哈哈與達能糾紛的事實真相
一、合資公司達能取得控股權的緣由
1996年香港百富勤與娃哈哈食品集團公司洽談投資合作,隨後又拉進戰略合作者達能集團一起來洽談合作,洽談成娃哈哈食品集團公司與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以現有廠房、設備、土地出資,香港百富勤與達能以現金出資組建五家合資公司,在正式簽訂合資公司合同時,改為百富勤與達能在新加坡組建的金加投資公司投入,形成娃哈哈佔49%,金加公司佔51%的合資公司。由百富勤的梁伯韜先生出任首屆董事,達能方秦鵬與杜海德出任董事。96年百富勤改派霍建華為董事,98年4月百富勤的董事改由達能方派出的董事替代,事後才知道百富勤由於亞洲金融風暴的影響,已將股權出售給了達能,金加投資公司變成了達能獨家控股公司。因此,娃哈哈與達能的合資公司變成了達能控股公司。當初娃哈哈由於接受了當時一些國有企業合資後喪失了經營控制權與損害了員工利益的教訓,重點關注的是經營權與員工的利益,而且亦不懂資本運作那一套游戲規則,因此,百富勤出售股權給達能時,由於其是出售金加的股權,因此,根本不需徵求中方的意見,中方亦沒有機會取得控股權。從目前的情況看來,達能當初實際上就是在有預謀地為中方設計了一個陷阱,實現了其資本控制的目的。
二、娃哈哈與達能關於商標權糾紛的真相
達能方向媒體申明,當時簽訂合資合同的同時,簽訂了商標轉讓協議,而且是經過政府蓋章同意的,因此,合資公司擁有商標的所有權,而由於在商標的有關變更權、商標所有權變更登記沒有完全確定下來的情況下,簽訂了合資企業獨家擁有娃哈哈商標使用權的使用合同。事實上,娃哈哈確實與合資公司簽訂了商標轉讓協議,地方政府亦同意蓋了章,但是地方政府蓋章同意的許可權是同意娃哈哈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轉讓,而真正的審批權是屬於國家商標局。娃哈哈報批後,國家商標局從保護自己民族的馳名商標與知名品牌的角度出發,未予批准,因此,該商標轉讓協議並未生效。外方也曾到商標局交涉,知道商標局沒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標轉讓協議的原因,故其又要求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名義上雖然是許可,而實質卻是一份變相的轉讓協議,剝奪了中方的所有權,規定了中方使用商標需經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方可使用的限制條款。外方知道,根據當時的商標法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必須強制備案,這份變相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同樣不可能獲得商標局的批准。因此,其又提出兩份內容完全不一致的、上報商標局備案與實際執行亦不一致的陰陽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強制執行未到商標局備案的合同,不僅是欺騙政府監管部門,更是漠視中國法律的行為。而根據當時強制備案的要求,未到商標局備案的合同是無效的,有效的應當是按照當時上報備案的簡式合同,而該有效合同對中方並沒有相關的限制性條款,而且該份有效合同中規定了商標許可使用期限為商標有效期(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有效期限為十年),因此,從1999年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署到現在,許可期限也基本屆滿。
由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最初許可的是娃哈哈與金加合資公司,而十年來,我司與達能成立的三十九家合資企業中,除了原來的達能金加公司外,還有其他三家達能投資公司,已遠遠超出了原來娃哈哈金加合資公司的范圍,故雙方在2005年10月又簽署了該合同的《第一號修訂協議》,擴大原合同的許可與再被許可的產品范圍,並將原娃哈哈金加合資公司變更為娃哈哈達能合資公司,但並沒有增加許可費用。
以上就是達能方向媒體申明的三次修改合同的過程,事實上雙方三次修改的並不是合資合同,而是當時簽訂合資合同同時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
附:當時的合同條款及相關法律規定
l商標轉讓協議
4、轉讓程序
4.1 在本協議簽署後及在乙方獲發營業執照後的90天內,甲、乙雙方應向中國商標局呈交有關的商標注冊轉讓申請和商標的原注冊登記證。甲方應協助和與乙方合作使乙方可辦理在中國的商標注冊轉讓的其他有關程序。至於在中國境外注冊及申請注冊的商標,甲、乙雙方應相互合作辦理將該等商標轉讓於乙方的手續。
4.2 如本協議需要中國政府的任何授權或批准,或需向中國或其他國家的政府機構辦理登記或完成轉讓手續,甲方應取得授權和批准或完成這些登記手續,雙方應互相合作取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授權和批准。
相關規定:
《商標法(1993年修訂)》(全國人大)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1995年)》(國家工商局)
第八條 企業轉讓其商標,應當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並提交商標轉讓協議和商標評估報告,報商標局核准。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
l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甲方(和本合同附件2中所定義的娃哈哈企業)是商標(列於附件1)的所有權人
根據(i)合營合同第5.3 條,及(ii)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和(iii)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的第1.1條,甲方已將商標的所有權轉讓給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特此同意在中國商標局審批商標轉讓注冊的期間,簽訂本許可使用合同以列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同意如審批被拒絕,雙方亦按此合同執行。
第二條權利及使用許可
2.1 根據2.6條,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一個專有和不可撤銷的權利和商標使用許可,在合同期限內用以製造和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產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樣作為商號或公司名稱的一部分的權利。根據合營合同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乙方應有權把商標使用許可只許可給娃哈哈合營企業。
2.2 甲方和乙方應簽署簡式使用許可合同和為其備案的申請表格。如乙方提出證明,商標局否決以乙方名義將乙方與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的使用許可備案,則甲方同意並承諾(在乙方要求時)作出一切必須的行動以其本身的名義將該等使用許可備案。
2.4 甲方和乙方理解並同意簽署簡式使用許可合同僅為了在中國商標局和工商管理行政局注冊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標的條款和條件則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進一步理解並同意如本合同和簡式使用許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將以本合同的條款為准。
2.5 本合同不應被視作商標轉讓協議之一部分,而即使商標轉讓協議因任何原因不獲中國商標局批准,本合同仍然保持有效。
2.6 雙方同意該專用許可只適用於本合同中之產品,甲方將來可以使用商標在其它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項目(I)已提交給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的佔有比例為49:51)的董事會進行考慮,但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決定不參與該項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會沒有在提供書面計劃後的30天內作出決定),或(iii)該產品的生產、銷售及推廣並不會對商標的形象造成不利影響。
第五條 對價(價款)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根據第2.6條在產品上使用商標的專有權及使用許可,其對價(價款)包括已作為甲方對乙方注冊資本出資的一部分的人民幣50,000,000元,以及由乙方另外支付給甲方的、作為商標轉讓合同第1.1條中規定的商標價值的餘款的人民幣50,000,000元。
第六條 期限及提前終止
6.2 本合同應保持其全面有效性直至中國商標局批准商標轉讓協議或直至合營合同終止時,以較先者為准。
第八條 其他條款
8.5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被任何法院判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任何一方應有權終止本合同或書面通知另一方,聲明該無效、非法及不可執行條款不應影響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條款。在作出該聲明的情況下,本合同的說明書及解釋應視該等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的條款從未出現於本合同內。
相關規定:《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1998年修正)》
第七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對不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局不予備案並不予公告。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8月1日)
第三條 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許可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備案: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
第十六條 對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由商標局注銷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並予以公告。
《商標法(1993年修訂)》(全國人大)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l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1、權利及使用許可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專有和不可撤銷及可再許可的權利及許可,於商標的有效期限內使用商標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乙方生產的產品及經營乙方所提供的服務。
相關法律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國家工商局商標局,1997年8月1日)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備案: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
《商標法(1993年修訂)》(全國人大)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三、究竟誰在違約,娃哈哈到底有沒有違約?
1、達能方提出,最近幾年來,宗先生未經許可直接或間接地在合資公司之外設立了三十幾家生產娃哈哈產品的企業,與合資公司進行競爭,而且最近才知道這個情況。而事實上,娃哈哈在與達能、百富勤合資時有十家公司,達能僅投了五家,當時娃哈哈亦希望達能一並投資其餘公司,但最終達能沒有投,這當中包括了娃哈哈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的涪陵公司。而且合資公司董事會的第一次會議的決議中要求合資公司要簽訂的七項合同中,就包括了與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商標使用協議與產品加工協議,因此非合資公司在各方合資初期就已存在。
2、由於娃哈哈要發展要投資,而達能不願投,因此非合資公司逐年增加。但是娃哈哈為了信守合同,非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全部通過合資公司銷售的,實際上即為合資公司代加工,而且達能每年委託其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這從銷售公司的財務賬上應該是很清楚的,他不可能不知道。
3、非合資公司生產的產品使用娃哈哈的商標亦是經過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的。2005年10月12日雙方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一號修正協議第二條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達能合資企業定義中)亦明確,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亦有權利獲得合資公司授予的商標使用許可,同時亦列出了二十七家非合資公司的名單。
4、達能並購娃哈哈非合資企業未得到娃哈哈同意後,為了施加壓力,提出娃哈哈違約生產與合資公司有競爭的產品。娃哈哈提出來中止給合資公司加工生產產品,另打商標,另成立營銷公司自己銷售產品後,達能又要求政府協調,要求娃哈哈將現有非合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立即轉入合資企業的銷售公司進行銷售。
5、真正違約的是達能公司。盡管雙方合資合同中規定了中方不從事任何與合資公司的業務產生競爭的生產及經營活動,外方將不會損害合營公司的利益這本身就不對等的條款,而事實上2000年達能收購了樂百氏92%的股權,而樂百氏當時是娃哈哈最大的競爭對手,達能注入資金後,使其加大了與娃哈哈合資公司的競爭力度,使得娃哈哈在2001年在與樂百氏競爭的瓶裝水產品噸銷售利潤2001年即從2000年的165.02元下降到135.93元,當年造成利潤損失3489萬元,AD鈣奶的噸利潤2001年即從2000年的870.26元下降到760.75元,當年造成利潤損失4879.5萬元,而且此後連續下降,給合資公司的利益帶來了巨大的損失,而且娃哈哈向達能董事長呂布先生發函提出異議後,非但置之不理,反而變本加厲地收購了上海正廣和50%股權,匯源集團22.18%的股權,乳品行業上海光明酸奶和保鮮乳二個項目的45.2%股權,並購了蒙牛乳業49%的股權等一系列與合資公司有競爭性的企業,嚴重損害了合資公司的利益。
Ⅸ 娃哈哈勞動合同怎麼規定的
廣東胡律師:
按《勞動法》來規定,只要合同上的條款不違反《勞動法》就是合法的合同。
Ⅹ 我們是去年和娃哈哈簽的合同 合同是簽到十月份 合同上講每個月發費用80元 但他只給到6月份的費用就不給了
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合同每個月發費用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