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投放協議
『壹』 網站與各門戶網站簽訂的排他廣告投放協議是怎麼回事呢
淘寶絕地突圍 2003年,中國人民對網上購物已不再陌生。電子商務巨頭美國eBay在這個時候投資1.8億美元,接管易趣,實現了進軍中國市場的戰略目標。1999年成立的易趣經歷了中國網路經濟的瘋狂與寂靜,可謂一枝獨秀,占據著70%的市場份額,而且擁有良好的品牌優勢和用戶基礎,eBay由此在中國網路賣場中占據了絕對優勢。然而事隔僅兩年時間,新生的淘寶憑借著「免費」與「支付寶」兩顆利齒,不斷蠶食易趣的份額,如今已能與易趣分庭抗禮,這期間本土智慧與美國思維交鋒,是極其耐人尋味的。 2003年,eBay全面接管易趣,隨後將其更名為eBay易趣(文中易趣即指eBay易趣),此時的對手屈指可數,而Yahoo,MSN還沒開始他們的拍賣業務。eBay此前在日本、台灣兩地敗於雅虎之手,當然耿耿於懷,惠特曼這次通過資本力量取得在中國的先行優勢,就是要與雅虎一決雌雄,可雅虎卻遲遲不肯表態,求戰心切的eBay不免心浮氣躁。 由於實力懸殊,eBay的CEO惠特曼對這些「競爭對手」不屑一顧,認為易趣的攻勢只要再凌厲些,就會將他們一網打盡。隨即易趣動用了巨資與中國幾大門戶簽訂排它性廣告協議,以封鎖競爭對手的宣稱通路,將其一一鏟除,以便將來有足夠精力對付宿敵——雅虎。 迂迴作戰夾縫求生 此時馬雲創辦的淘寶剛滿2個月,不僅與易趣的經營模式最為相似,而且還採用了免費的策略,自然是此次eBay主要扼殺的對象。很長一段時間,在門戶網站根本見不到淘寶的蹤影。但封鎖門戶畢竟不等於天下宵禁,就在易趣認為行動卓有成效的時候,淘寶一面向媒體訴苦,指責易趣恃強凌弱,博取輿論同情;一面採用「以迂當直」的戰術,繞開被封鎖的門戶,直接將廣告投放到人氣比較旺的個人網站及共享軟體上,總算鑽出了一條網路「隧道」;網路是虛擬的,但網站所爭取的注冊用戶可是行走於大街小巷、真實的人,所以緊接著淘寶不惜血本地將廣告投放到人流集中的路牌、燈箱、車身及電視媒體,不僅注意力沒少賺,反而在這種常規渠道取得了局部優勢,品牌和免費策略日漸傳播開來。 當然淘寶自己也明白,交易服務平台要是沒有足夠的說服力,僅靠免費,並不足以「挖」來多少注冊用戶。所以淘寶在平台方面著實花了不少心思,在參照易趣優點的同時,也修正了很多對手的問題,在界面親和力以及客服人員的響應速度方面都相對好於易趣。 如果雙方在交易平台上相差無幾,而淘寶不收商品登錄費,交易費,這對於是否成交都要交納商品登錄費的易趣賣家來說,不能不說是個「餡餅」級的誘惑。但要他們棄易趣而投淘寶也不太容易,在易趣長期積累下來的信用評價和客源,說拋就拋等於從頭再來。心思有些活絡的易趣賣家想到了一個變通的方法,即在淘寶開分店,以易趣的信用招攬淘寶的買家,如果可行就多了個免費的渠道,何樂而不為呢。這便是「易趣展示,淘寶成交」做法的最初萌芽。 淘寶的公關人員每隔一段時間,便出來宣布注冊用戶數增長多少,成交額增長多少,對易趣實施心理戰術,這些數字在經媒體大加渲染後,淘寶「茁壯成長」的架勢壓得易趣坐立不安。截至2003年底,淘寶一共吸收了大約30萬注冊會員,當然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易趣的會員。 2004年2月2日,易趣正式調低了自己的商品登錄費用,這是易趣採取收費策略後第一次「降價讓利」,證明了淘寶的免費策略和宣傳攻勢已經對其產生了一定的心理威脅。 2004年4月yahoo與新浪合作的一拍網成立,新浪撤掉易趣廣告,易趣廣告圍剿陣容悄然解體。 這一階段,淘寶為突出重圍,砸進不少真金白銀,但成功地抵禦了易趣猛烈的攻擊,還爭取到了一些用戶資源,達到了「以戰養戰」的目標,同時還表現出了處事冷靜、應對靈活的企業策略。 而易趣為實施封殺計劃,只通過大量的廣告來淹沒對手聲音,手法過於單一,當淘寶在街頭和電視領域打開局面後,易趣又不得不跟隨對手,慌忙補缺,僅2004年的廣告花費至少在2億人民幣以上,但換取的結果不過是逼得對手一時無法在幾大門戶上投放廣告,如此昂貴的代價未免不值。 避實擊虛轉守為攻 淘寶雖然在宣傳方面取得了突破,但實力上仍無法與易趣相提並論,如果只是血拚廣告,等於以卵擊石。商業競爭中講求靈活機變的市場策略與廣告策略,一味地「燒錢」無異於「燒紙」。因此淘寶必須找到一個突破口,避實擊虛,扭轉局面,才有可能存活壯大。 與作為直接賣方的當當、卓越不同,類似易趣、淘寶的網上賣場只提供交易平台,對買賣雙
『貳』 有沒有廣告推廣合同範本。
品牌推廣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誠實,共同發展的原則,推動雙方的繁榮與發展,就雙方的品牌推廣達成如下協議,本協議是甲乙雙方進行品牌推廣及購銷活動的原則性協議:
一.產品規范的界定:
甲方銷售給乙方特定數碼相機(型號: __________)及其它數碼類產品將全部使用英文為「 」中文為「樂美康」的品牌。
二.銷售區域的界定:
1.甲方指定乙方為其特定產品(參見第一點)在中國大陸的唯一經銷商(渠道指傳統通路,大賣場,IT渠道,直銷渠道,禮品渠道,甲方銷售給乙方的產品外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在中國大陸出售給第二家經銷。
2.甲方僅限於以LUMICRON品牌以外,並得以OEM/ODM的形式,更換本產品外觀的情況,在中國大陸銷售給第三方。
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約產品(參見第一點)直接或間接於中國大陸以外之國家或區域銷售。
三.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擁有英文為「LUMICRON」中文為「樂美康」品牌的商標產權及甲乙雙方因行銷推廣商品之文宣著作權。甲方授權乙方在協議期內得以本中英文商標或標章(logo)作為中國大陸獨家推廣此品牌並銷售其產品,但乙方及其關系企業不得以上開商標在中國及中國以外國家,注冊登記或申請網域名稱或作為其公司名稱。
2.甲方有責任為乙方市場提供充足的產品線,新品上市保持與海外同步並保證所有產品的品質及做好售後服務工作。(具體條款另行商量)
3.由於品牌屬甲方擁有,故涉及品牌推廣的專項費用(指:企業目錄製作、CIS設計、空殼機模提供、托架提供、教學光碟、產品檢測費、網站申請及維護費)由甲方承擔,乙方負責協助或甲方委託乙方代為監制。除上述專項費用外均由乙方承擔。
4.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提供售前的技術培訓服務支持。
5.售後服務由甲方指定下屬工廠全責處理。
6.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推廣市場,並保持本品牌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市場零售價由雙方協商定價,若雙方產生分歧以甲方決定為准。
7.如遇市場競爭甲方對乙方所購的產品有責任提供價格保護,單品最高價保數量不超過單品總進貨量的30%或單品價保總量不超過2000PCS(以二者較低者為准),價保補償金額由甲方從乙方的下次訂單中補償。如遇雙方對價保補償金額協商不成,則甲方有權對享受價保的數量選擇退貨。但如產品外觀已有損壞,乙方不得要求價格保護或退貨。
四.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有責任利用現有資源並全力開拓新渠道來推廣此品牌。
2.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再代理或銷售與甲方技術規格相同的數碼類產品,乙方對台灣品牌的數碼相機僅限於經銷「LUMICRON」品牌。
3.乙方可以「LUMICRON」及「樂美康」中國總經銷的名義進行廣告及促銷活動,期間不得損害甲方的名譽。
4.對於單純為新品促銷而宣傳的費用由乙方在市場利潤中貼補。(不明確?)
5.乙方每周二提供庫存報表及每月10日前提供下月訂單及3個月預估銷量表報甲方,以便甲方組織貨源和審核價格保護。如未按時報給甲方則甲方有權取消價格保護或終止或解除契約。
6.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或其關系企業不得在任何國家直接或間接申請注冊與「LUMICRON」及「樂美康」外觀近似或讀音、觀念相同或類似之中英文商標。
7. 於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及本協議書終止後二年內,乙方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就甲方產品之成本價格、零售價格、技術規格、本協議書內容等與本協議書相關之數據,不得泄漏予任何第三人。
五.購銷原則:
1.乙方提供必要的資金質押保證,根據2005年度最低銷售目標為1-1.5億,暫定質押總額3000萬台幣(其中股票和本票各佔一半)。甲乙雙方每年檢討一次質押金額及銷售目標 ,甲方視交易金額成長得提高質押額度,乙方應將質押物統一質押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在年度目標的銷售范圍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向乙方供貨(除乙方應到期的貨款未付及乙方未提供雙方約定之資金質押保證二點除外)。
2.為加大乙方的推廣力度,甲方每個新機種上市時需提供乙方500台作為鋪底。考慮到甲方的實際操作難度,乙方同意用貨到90天的開單的方式處理。乙方在支付此機種尾數500台應付帳款時可選擇退貨或經雙方協商同意降價處理。降價部分即甲方對乙方的價保金額支付辦法參見第三條第7點。
3.乙方用貨到60天T/T付款的方式開單處理。
六.售後服務:
由乙方負責收集市場上所產生的不良品,由甲方負責售後服務修理。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對渠道的所有售後服務全部採用換貨的方式,必須在第一時間解決渠道的銷售服務問題(2005年2月底之前)。2004年12月開始在上海設立維修站。
2.第二階段:在全國部分重點區域北京、南京、成都、重慶、西安等重要區域設立維修站(2005年6月底之前,如有需要設置除此以外重要區域維修站,雙方再議)。
3.第三階段:在全國所有的省會城市建立維修站(2005年12月底之前)。具體辦法另議。
七.協議期限:
協議有效期為完成質押程序日起(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八.協議的變更及解除:
1. 在有下列情況時,可以變更、終止或解除協議:
(1)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
(2)國家政策的重大改變或不可抗力的原因。
(3)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於接獲他方書面通知後15日內仍未改善。
(4)其它訂約前或履約中雙方不可預料之情事變更狀況。
2. 任何一方如更改、終止、解除和取消協議,必須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將承擔另一方面因此造成的損失。
3. 取消協議後售後服務必須由甲方負責或甲方授權第三方承擔,但第四條第7項之義務仍繼續有效。
4. 雙方有義務對協議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或沖突進行平等的協商解決。如雙方無法達成諒解,先以仲裁方式解決。仲裁地為台北市,仲裁人3人(需為台灣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登錄之仲裁人), 仲裁法律依據以台灣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程序實施辦法及台灣法律為主 ; 如上述仲裁窒礙難行,仍提付仲裁解決,仲裁地為北京市,仲裁人3人,其中二人須為台灣籍仲裁人,仲裁法律依據以中國經貿仲裁協委員會之仲裁程序實施辦法及中國法律為主
九:其它條款:
1. 本協議延伸的附件如經雙方代表人簽署,與本協議共為一體、密不可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