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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概念

發布時間: 2021-03-11 23:43:54

『壹』 什麼叫 勞動合同法 概念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屬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

『貳』 合同的概念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注1、上述是關於合同的傳統界定,所關注的是合同的行為側面,現代的學說則傾向於從過程的側面把握合同,認為合同是一種從合同締結前的階段到履行完畢後的一個連續的過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條關於合同締結過程中的保密義務規定和第42條的締結過失責任規定以及第92條關於合同終了後的義務規定等等如果藉助合同過程論則可以獲得較好的說明。
1.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1.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1.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2.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為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准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2.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這15種有名合同分別是:
(1)買賣合同;(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3)贈與合同;(4)借款合同;(5)租賃合同;(6)融資租賃合同;(7)承攬合同;(8)建設工程合同;(9)運輸合同;(10)技術合同;(11)保管合同;(12)倉儲合同;(13)委託合同;(14)行紀合同;(15)居間合同。 制定《合同法》之時,中國的《物權法》尚未制定,故物權合同、准物權合同當時僅停留在學術探討階段。
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性質的合同在沒有特別法規范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合同法總則或類推適用合同法相關分則。 3.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3.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
3.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內容都經由合意。
如,附隨義務作為合同的內容即未經當事人約定。
再如,事實勞動關系的內容也未經當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內容達成合意即可,其他內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62、63條等等規定確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為合同。
如,情人間約定的約定,朋友之間一起吃飯的約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個粗略的界定,並沒有全面准確揭示合同概念的內涵。 合同曾有契約與合同之分。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合同是雙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基於方向並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合夥合同。我國現行法律不再作這樣的區分,把二者統稱為合同。

『叄』 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

(3)合同法概念擴展閱讀:

合同自由:

所謂合同自由,又稱契約自由,是指當事人有依合同負擔義務並受強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只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這種自由被概括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則。

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形式。

也就是說,合同自由的范圍包括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決定的自由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四個方面,其核心和實質是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具有違法性

3、合同沒有約束力

4、合同自始無效。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 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



『肆』 合同的概念及特點

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也稱為契約,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合同在本質上是一種合意或者協議。例如,《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我國合同法繼續沿用了民法通則第85條的規定。《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首先,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合同的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方面要求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所謂設立,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系;所謂變更,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消滅原法律關系。

再次,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這是理解本案的關鍵。這也是合同關系與以命令服從為特徵的行政關系的根本區別。

『伍』 合同法的含義是什麼

  1.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 簽訂合同需在合同法的約束下,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3. 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陸』 合同的概念有哪些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各國的合同法規范的都是債權合同,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財產流轉關系的基本依據。因此,合同是市場經濟中廣泛進行的法律行為。而廣義的合同還應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勞動合同等,但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進行規范,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所規范的合同。

『柒』 合同法是什麼

什麼是合同?什麼是合同法?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合同?

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經理人在簽訂合同時,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合同,合同有怎樣的法律特徵,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才能產生法律自效力。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納財產、身份、行政、勞動等不同性質的多種法律關系。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同屬民事法律領域的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2、合同是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3、合同是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發生法律效益之後,當事人各方都必須全面正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方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仲裁,請求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追究其違約法律責任。

二、什麼是合同法?

1、合同法的特徵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法強調主體平等、自願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2)合同法貫徹契約自由的原則。在合同法中,主要是通過任意性法律規范調整合同關系。政府對當事人通過合同關系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干預,被嚴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3)合同法從動態的角度為當事人提供財產關系的法律保護。合同法調整商品交換關系,即調整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我國的合同立法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由計劃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開始的。繼《民法通則》為調整合同關系作了原則性規定外,還先後頒布了《經濟合同法》(1981年頒布,1993年作了修改)、《深圳經濟合同法》(1985年)和《技術合同法》(1987年),以及大量單行法規和條例。這些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並於1999年10月1日施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原則,是指其效力貫穿於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根本准則,是指導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進行合同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准則。概括起來看,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三是合同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更不得以強迫、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四是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2)自願原則。合同自願原則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是民事關系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的原則。民事活動除了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以外,一律由當事人自願約定。《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自願原則貫穿於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第一,訂不訂合同,由合同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第二,與誰訂立合同,由當事人自己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合同內容;第五,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可以自主地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第七,當事人有權對合同的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等做出選擇。

(3)公平原則。根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一是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合謀;二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三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合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清的情況下,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來解釋法律和合同,來平衡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

(5)合法原則。《合同法》第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

『捌』 合同法的作用是什麼

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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