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糾紛案例
可以按情勢變更原則處理。
⑵ 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期限糾紛案例
【案例】郭某一直在地級市做生意。5年前,他將自己的承包地轉包他人,土地轉包合同中約定,轉包費每年元,轉包期限20年,轉包費1.6萬元,一次性付清。2007年郭某在市裡買了房子,一家五口轉為城鎮戶口。村委會認為郭某遷出戶口後,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應該再收取土地流轉費,要其將2008年以後剩餘的土地流轉費返還村委會所有。郭某卻認為,自己轉包土地在先,遷出戶口在後,收入應該歸個人所有。雙方爭執不下,村委會將郭某推上被告席。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剩餘的流轉費用歸村委會所有。
【評析】承包人無權收取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流轉費後,如果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期限的流轉費,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果流轉費是分期支付的,第三人則應當將流轉費支付給發包方。因此法院判決剩餘流轉費歸村委會所有是正確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釋義】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是國家法律賦予承包方依法、自主地處分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項重要權利,目的在於保障農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政策。但同時,這並不意味著農民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就永久地擁有這項權利。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產生的糾紛,按照上述情形處理。
⑶ 農村村與村土地糾紛需要一個案例
土地糾紛引沖突倆村民互毆「兩敗俱傷」
人民網貴港2017年1月16日電 黃某與覃某是同村村民,但兩人卻因土地糾紛而大打出手,最終導致一方被另一方打傷。日前,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覃某賠償原告黃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137元。
原告黃某與被告覃某系同村村民,兩家存在土地糾紛。2016年6月13日,原告去到被告家中與被告家人就土地糾紛問題進行理論,期間雙方言語大聲,繼而演變成肢體沖突。在此過程中,原告黃某被被告覃某打傷頭部。同日,原告被送到醫院進行住院治療。2016年6月20日,原告辦理出院,其住院7天期間花去醫療費共計5157元。
另查明,本次事件發生後,貴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接警前往處理,後組織雙方進行治安調解,因原被告對於賠償數額協商不下,調解不成立。2016年7月4日,原告黃某傷情經貴港市港北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對於土地糾紛的問題,原、被告應秉持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司法途徑理性、妥善地處理。但原、被告在本次事件中不能保持成年人應有的文明和理性,而是採取爭吵或肢體沖突的方式使事態惡化、矛盾加深,並在雙方推搡過程中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
故原告在本次打架事件中也存在相應的過錯。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確定原被告應按4:6比例對原告因本次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被告覃某承擔60%賠償責任,原告黃某自負40%賠償責任。經核算,原告黃某的損失為6895元,被告覃某應承擔60%賠償責任,即應向原告黃某賠償4137元。(黃麗麗 陳擁靜)
擴展材料
農村村與村土地糾紛案例審理注意事項:
1、是要高度重視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審理中要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司法原則,正確適用法律,客觀認定案件事實,公正的作出裁判結果。
2、是要做好當事人的疏導工作。
基層法院在受案前疏導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渠道化解矛盾,引導或幫助當事人通過行政機關解決爭議。有仲裁條款但未經仲裁的,告知當事人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起訴前並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3、是要注意強化調解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的作用。
法院應該堅持以調解為主的原則,深入實地,全面掌握爭議土地的基本事實,找准穩妥解決糾紛的切入點,耐心、細致、深入地做好訴訟調解工作,注重發揮村委會、地方黨政有關部門的參與協調作用,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是要做到慎審快結。
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合理確定和把握時機,尊重本地農業生產的自然規律。對於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調整、變更的案件,盡可能在當年農作物秋收後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審結案,不影響農民第二年的耕作。
5、是科學認定和使用證據。
農民的法律意識普遍不強,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流轉時的相關證據,如果法院審理案件機械依照《證據規則》進行,很多農民的訴訟請求都無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更多的注重實體正義,最大程度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⑷ 土地承包糾紛一案
LV.10 2019-08-26
告狀應該去法院,不是鄉或縣各級政府。政府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民事糾紛案件,在我國訴訟受理的單位只能是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其他單位包括各級政府都沒有受理訴訟案件的許可權。
告狀應該去法院,不是鄉或縣各級政府。政府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民事糾紛案件,在我國訴訟受理的單位只能是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其他單位包括各級政府都沒有受理訴訟案件的許可權。
⑸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
可以要回土地!雖未簽書面合同,但有口頭約定,也是合同的一種。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你把你承包的土地又包給本村人承包,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合法行為。
如果已經規劃修路要佔用這塊地,你再去要地已經沒有意義。因為:
土地被徵用後,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力安置費、青苗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等。其中勞力安置費歸土地承包人;土地補償費國務院規定歸土地所有者,但各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以由承包人和土地所有權人按比例分配;青苗費歸耕種者、地面附著物補償歸其所有權人。但所有歸個人的補償,均會(應該)做在承包人(也就是你)名下。你再按上述分配原則分給實際耕種的人。
修路佔用剩餘的土地,你可以協商是否收回。
提醒你:今後無論約定任何經濟上的往來,只要不是能當場結清的,最好都簽訂書面合同。免得事後糾紛。
⑹ 土地合同承包糾紛案件
核心的問題:其與村幹部私自將你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變更至其名下的行為是否侵犯了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你應當向法院提供相關能夠證明該案土地經營權歸屬於你。
⑺ 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有什麼適用法律
可以參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辦法》,來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大體上,還是根據承包合同上面的條款來處理的,只有沒有違反法律法規,都可以執行。
⑻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急!急!急!
土地仲裁委員會可以處理。
你的幾個問題,只要把握住一點就可以,所有你們村的土地池塘山林都是集體所有,是所有的戶口裡的農民所有,不是村委會所有,村委會是你們選出來辦事的。另外, 承包的事情也是要公開的,同樣的魚塘,兩個人都要承包,那就要公開競價了,至於承包款,是分給村民還是在村委會的主持下修路或者其他用途,都要公開,財物公開,用途公開,總之,村委會不是你們頭上的人,是給你們辦事的,他們沒有任何理由隱瞞任何跟村民利益相關的信息。
⑼ 土地承包糾紛案例
只要經過審批屬於合法行為,一切建設用地都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必須先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能交由需地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