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需要公正嗎
『壹』 協議離婚是怎麼辦的離婚協議需要到公證處公證嗎
1、提交相抄關的身份資料;2、離婚襲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其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3、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4、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5、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1)核實雙方身份資料2)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3)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__婚姻登記處;注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4)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5)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貳』 離婚協議書是否必須公證才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不是必須公證才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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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叄』 請問離婚協議需要去公證處公證嗎
離婚協議公證只是證明雙方簽定協議的行為真實合法。離婚協議的公證不是版離婚協議書生效權的必要條件,也不能證明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離婚協議書以雙方離婚為生效要件。即便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把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備案,這份離婚協議仍然沒有生效。雙方協議離婚不成,一方在對協議內容反悔的,即使已經辦理公證,法院還是會認定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肆』 離婚協議書需要律師公證才有效嗎
實際上,可以自己寫離婚協議書,也可以請律師代寫,版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所以,也並權不是必須要求請律師寫離婚協議書。並且,自己寫離婚協議書一般要包含以下內容:1、明確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2、明確子女的撫養權。3、明確子女撫養費,按規定,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需向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主要包括支付標准、支付方式等問題。4、明確探望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好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周期以及中止探望權的情形。5、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後,實踐中若離婚爭議大,雙方難以協商一致的,為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那麼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的律師介入,代寫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