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證l糾紛
⑴ 一級建造師掛證被查出後對個人會有什麼處罰
一級建造師掛證被查出後會被吊銷一級建造師證件,並進行行政處罰。
假如出現重大工程事故的話,可能會進行刑事處罰。
本身掛靠就不在法律的管轄范圍內,既不受法律的管轄也不享有法律的保護。
你與需要證書的單位簽的合同時為了確保--能注冊則付款,未能注冊則退款--的問題。
其實,兩者都是憑著誠信的態度合作,既然是合作(就是根據自己的意願來,社保問題不能得到解決就無法使自己意願的合作)
社保問題,如果你不能把原來單位的社保轉到要合作的單位,是無法給你繼續叫社保的。關於這個社保問題是應該在簽訂合同之前都應談妥的,簽訂合同再談,是不是很不妥呢?!!
⑶ 東陽二級建造師掛靠糾紛
如果身份證原件在你手上,那你放心他們不能用你的證書注冊
但是還是建議你辦一個證件遺失
在哪裡領的證,就在哪裡補辦,這個不難,還是和領證的時候一樣,帶上和領證時候一樣的資料、照片,錢。但是要先打電話問一下,什麼時候可以補辦。因為補辦畢竟不是全天候辦的。
申請人須提交的相關材料
1. 個人書面申請(寫明證書名稱、專業級別、頒發日期並詳細說明補辦原因)。
2. 提交存檔的「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復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3. 遺失證書的,申請人提供登報聲明原證書作廢的報紙原件整張一份(報紙必須是市級以上,有國家統一的報刊號)聲明內容應反映持證人的姓名、所持證書的名稱、資格級別、取得證書的時間和證書編號;更換證書的,申請人要提供已損壞的資格證原件。
4. 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5. 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張。
再如果哪家公司北京很硬 那就而且遺失也辦不下來,他們關系硬到不用你的身份證原件也可以注冊。那你就隨時關注注冊公示,如果一旦有你證件在注冊列表裡面。馬上申訴(申訴方式各地不同,但是都會附在公示下面)並注意保留證據。申訴不成他們還是成功注冊了,你就講證據直接交到中國建造師管理協會 如果建協也管不了他們。那你只有造反了。。。
沒那麼誇張哈,其實建議你通過媒體,法律途徑解決,必定社會還沒有黑暗到邪能壓正的地步。在硬的後台都怕不怕死的人。
⑷ 「掛靠」行為如何認定 法律後果是什麼
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法律文件: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4)掛證l糾紛擴展閱讀:
在現實中,掛靠和轉包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實際上很難界定,很多掛靠都是以轉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現的。當前國內很多施工企業採取掛靠方式承接工程時,一般都會在投標前事先和掛靠方簽訂一份內部協議,約定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標,則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再簽訂一個正式的轉包合同(或名為分包合同)。
當然,這些協議都不會對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裡的業主方很難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業主方才發現其中的玄機,只能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通過庭審進一步查清相關事實。因此,選擇總承包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決定權實際上在被掛靠企業,而非業主方。
參考資料:掛靠_網路
⑸ 關於北京建造師掛靠糾紛的問題
這位兄弟或其很大嘛,先消消氣。
1。其實目前的處罰力度很小,一般先是警告。或者注銷回(但答是沒有作廢,還可以注冊)。
2。建設局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或者建築管理處。
3。會兩敗俱傷,但對於你來說,是皮外傷,對於公司來說,是大傷。你可以放狠話給他們。告訴他們大不了魚死網破。如果他們沒有後台,處罰力度還是蠻大的。夠他們另外請很多建造師了。他們不劃算。
⑹ 被掛靠單位在糾紛中承擔什麼責任
「掛靠」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將掛靠經營界定為「掛靠方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生產經營活動。」《解釋》第4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見,由於掛靠屬於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事實,一旦發現,將承擔合同無效、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
最高法院僅對如何確定訴訟主體作出了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第52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那麼將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訴訟人後,他們應該如何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江蘇省高院發布的《關於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中就明確規定,無進出口權的法人用有進出口權的法人的進出口業務章對外簽約,應將兩者列為共同訴訟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已被司法實踐所接受。另外需要注意,被掛靠人允許他人掛靠經營,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易使相對人誤認為是在與被掛靠單位進行交易。被掛靠單位如不承擔責任,會使善意相對人遭受不合理的損失。
⑺ 如何處理「掛靠」 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中所謂「掛靠」即《建築法》中所稱的,「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是為法律所禁止的。《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對於因此而產生的合同糾紛,《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第四條中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所以,處理「掛靠」 施工合同糾紛,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文件。
⑻ 掛靠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合同法律關系。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價款或者管理費,即因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的工程價款、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的管理費/承包費等而發生。因為在掛靠中,掛靠人通常是以被掛靠人名義與發包人發生工程款交付結算關系,發包人先把工程款撥付到被掛靠人名下,再由掛靠人到被掛靠人處領取,這樣被掛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動權,而掛靠人處於被動地位,因被掛靠人不按雙方之間的協議支付工程款引起糾紛。另外一類糾紛是追償權糾紛,因為在掛靠合同中往往會約定,若因掛靠人的過錯導致被掛靠人受損的(包括但不限於向建設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僱用人員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被掛靠人可以在承擔相關責任後向掛靠人追償,即基於掛靠合同關系,被掛靠人行使追償權而發生的糾紛。
根據前述《建築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可知,法律法規明確否定了掛靠行為的合法性。據此,掛靠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掛靠協議因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對於無效的合同,合同法規定對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應予沒收。所以,對被掛靠人取得的管理費等應依法被沒收。
然而,雖然掛靠合同無效,但對於被掛靠人拖欠掛靠人工程價款的情形(實際上涉及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是無效的,後面會談到。),應區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一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二是如果工程竣工驗收未合格的,掛靠人要求被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為什麼要按以上兩種情況來區別對待處理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3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以上兩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前提下,對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分為兩種情形處理:一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這兩條規定實際上淡化了合同的效力,即不以合同是否有效為依據,而是以工程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為依據,驗收合格的就予以支持,驗收不合格的就不予以支持。雖然這兩條規定的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關系,但其對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也應當是適用的。
(2)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從表面上看,該合同承包人(被掛靠人)具有符合建設活動要求的相應資質條件,其合同主體符合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實際上,承包人(被掛靠人)並不是實際的施工人,而是將其企業名稱、公章、資質證明出借給掛靠人,由掛靠人實際施工並履行合同相關義務,顯然,其行為違反了《建築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和《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應對發包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發包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人簽訂合同的,則發包人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至於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拖欠的工程價款,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來處理,即以工程是否驗收合格來區分處理。工程驗收合格的,則支持承包人(被掛靠人)向發包人支持工程價款的請求;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則不支持承包人(被掛靠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另外需要強調的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被掛靠人作為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無法行使,因為合同有效,是擁有和行使該項權利的基礎。
(3)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掛靠人)的法律關系。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及其他人。由於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掛靠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不是合同當事人,兩者似乎沒有法律關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卻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該《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人應包括掛靠人,因此發包人也可以向掛靠人主張權利。該《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據此,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的,掛靠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發包人應在其欠付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4)供應商與被掛靠人、掛靠人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實踐中,因材料及設備采購引起的與供應商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是掛靠法律關系中比較普遍和復雜的糾紛。如果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被掛靠人嚴格把自己排除在材料采購過程外,既不以自已名義與供應商購買材料,也不向掛靠人購買材料的供應商支付貨款,與供應商不發生任何的經濟關系。那麼,掛靠人做為實際施工人,其與供應商因買賣合同關系而發生貨款拖欠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供應商只能要求掛靠人支付欠款,而不能向被掛靠人要求支付欠款。另外,如果被掛靠人以自己名義與供應商簽訂材料買賣合同,自行付款,由此產生貨款糾紛,應按買賣合同關系來處理。但實際上,在很多掛靠工程施工中,工程采購管理相當混亂,被掛靠人與掛靠人都同時向一個供應商采購材料,或被掛靠人委託掛靠人向供應商采購,委託終止後被掛靠人沒有通知供應商委託終止事項,掛靠人繼續向同一供應商采購的,或掛靠人在與被掛靠人履行掛靠協議之外的工程項目中向同一供應商采購材料,從而使供應商無法釐清到底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債務人,最終或會導致合同法上規定的表見代理,而最終由被掛靠人向供應商承擔付款責任。
(5)掛靠中的僱工關系問題。
因為在掛靠關系中,掛靠人通常沒有固定的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而是在工程施工時臨時雇傭人員,這些人員主要是農民工,其中產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國家不斷強調、事關社會穩定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對於該問題,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未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斷,工程雇傭人員的工資也是作為工程價款欠款的方式來處理的。按該司法解釋第26條制定的精神判斷,僱用人員也屬於實際施工人,他們也可以向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在掛靠中,僱用人員被拖欠工資時,可以向發包人、被掛靠人、掛靠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