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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補簽

發布時間: 2021-03-11 18:35:54

A. 補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1,這個你要求公司支付4、5/6三個月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是很難的,也是有爭議的,你雖然3月份進公司上班,同年7月補簽勞動合同,合同的落款日期是簽的3月,從這一點可以看出,你的合同是在3月份簽訂的,如果該合同是3月份簽訂的,就不存在4、5、6三月雙倍工資;

2,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3月份進的廠,7月份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簽署日期是3月份,這個你要推翻的話,有一定的難度,也是很困難的;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B. 補簽勞動合同

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確認勞動關系,需要你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比如說工資單、工作證等等;
單位自用工之日其一個月內未簽勞動合同的可以補簽,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需要支付二倍工資,並且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 勞動合同,是補簽,之前幾年沒簽,現在補簽可以嗎

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補簽勞動合同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D. 勞動合同補簽賠償問題

如果已經補簽了,就沒有補償了,因為沒法證明人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 如何補簽勞動合同

以前的不能夠補簽勞動合同,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F. 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補簽勞動合同需付雙倍工

一、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可以補簽,你也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但是補簽了之後,對於你維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會有不利,關鍵是無法證明合同是補簽的
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後,按《》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並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後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後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說,願在公司乾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並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後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二、補簽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嗎?
「兩倍工資」和「補訂合同」是用人單位並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並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綜上可知,一般法律是允許補簽勞動合同的。但是在勞動合同補簽後,勞動者還是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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