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機合同
1. 常見的商業合同陷阱有哪些
1.約魚合同
行騙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對方預付定金或少量預付款,取得對方信任後,騙取全 部貨物,或者先給付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隨著企業合同法律意識的增強,以 往那種利用合同騙取全部貨物或貸款的情形已不多見。許多騙子用定金、少量預付款或 貨物為誘館,來達到行騙目的。
2.以假亂真
行騙人往往用假的公章、執照、證明、匯票、賬號甚至假身份證等為幌子,虛構 背景編造謊言,瞞天過海。一般說來,這些人往往通過裝得很闊很有來頭,或一擲千金 毫不吝惜,或言稱與某某領導人有某某關系。一旦與之簽約履約,便逃不脫上當受騙的 厄運。
3.合演雙簧
行騙人往往在報紙等媒體上發布如「誠尋加工……」等子虛烏有的廣告信息,然 後以中介人的身份與聞訊而來的當事人訂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機收取所謂的信息費、立 項費、中介服務費等,然後再讓簽約當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個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 伙行騙人那裡訂立虛假加工承攬合同,並借機收取質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費用,接 著將樣品圖紙交給對方當事人製作樣品,並約定,樣品不合格所交費用不予退還。由於 圖紙設計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當事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合格樣品來。就這樣,騙子 通過相互勾結,兩地串通,一唱一和,共同上演合同欺詐的雙簧戲。
4.偷梁跳
分為明偷與暗偷兩種形式。暗偷即通常所說的「調包」,行騙人利用合同條款約 定不明,標的物規格、型號、標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口頭約定,故意在成交時以小充 大,以次充好,以廉充優,以舊充新,藉以達到行騙目的。明偷主要先通過簽訂代銷、 聯銷等貨物銷售合同,但售完貨後卻不付貨款,而從其他地方購進一些質次價低的假冒 偽劣產品,藉以達到頂賬或賴賬的目的。
5.改頭換面
騙子一旦將貨物或貨款騙到手,便立即變更地址、隸屬關系、企業字型大小等。充分 利用其坐商(有固定鋪面來經商的)所佔的「天時地利」優勢,與討債人周旋,展開游 擊戰,任你錢花完、腿跑斷,就是避而不見,通過這種辦法將債權人拖垮而達到行騙目 的。
6.隔山賣磨
此類騙術的主要特點是虛構標的,即合同標的物根本不存在。行騙人往往把別人 的貨說成自己的,無中生有誘人上當,也有的以部分商品為誘餌,多家簽約,一女多嫁。如在房屋預售合同中以「賣樓花」的方式詐騙錢財。再如,在銀行借款合同中,行 騙人往往以自己的財產作重復抵押,分別向幾家銀行多頭貸款,套取銀行資產。而在商 品買賣中,騙子往往買通倉庫保管人員、企業值班人員、公證人員等,待客戶詢問調查 時,按事先准備好的詞語加以搪塞隱瞞,騙取對方信任後詐騙錢財。
7.金蟬脫殼
行騙人得手後,便將騙得的錢財作為股份注冊成新公司,搖身一變成為新公司的 股東,而在原單位留下破爛不堪的門面來應付上門索債的人,有的甚至將原企業注銷, 遠走他鄉,另起爐灶。
2. 合同在古代怎麼說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1、合同在國內外法律上的表述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注1、上述是關於合同的傳統界定,所關注的是合同的行為側面,現代的學說則傾向於從過程的側面把握合同,認為合同是一種從合同締結前的階段到履行完畢後的一個連續的過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條關於合同締結過程中的保密義務規定和第42條的締結過失責任規定以及第92條關於合同終了後的義務規定等等如果藉助合同過程論則可以獲得較好的說明。 1.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1.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1.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2、合同的分類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2.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為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准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2.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
注
制定《合同法》之時,中國的《物權法》尚未制定,故物權合同、准物權合同當時僅停留在學術探討階段。 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性質的合同在沒有特別法規范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合同法總則或類推適用合同法相關分則。
3: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3.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3.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 3.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4、「合同」和「協議」的概念區別
合同和協議在實踐中沒有什麼區別。都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至於您說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合同」與「合意」的關系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內容都經由合意。 如,附隨義務作為合同的內容即未經當事人約定。 再如,事實勞動關系的內容也未經當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內容達成合意即可,其他內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62、63條等等規定確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為合同。 如,情人間約定的約定,朋友之間一起吃飯的約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個粗略的界定,並沒有全面准確揭示合同概念的內涵。
6、「合同」與「契約」的關系
合同曾有契約與合同之分。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合同是雙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基於方向並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合夥合同。我國現行法律不再作這樣的區分,把二者統稱為合同。
編輯本段由來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於是商品交換的 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志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並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合同制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歷史。《周禮》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也越來越系統。 還有一種說法,現代的合同都寫有一式兩份,因為以前民間訂制合同時就是一張紙,寫好後從中間撕開,一人拿一半,有爭執的時候在合起來,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兩份的說法。 最早的時候,合同被稱作「書契」。《周易》記述:「上古結繩而治,後世對人易之以書契。」「書」是文字,「契」是將文字刻在木板上。這種木板一分為二,稱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為憑證。「書契」就是契約。周代的合同還有種種稱謂:「質劑」,長的書契稱「質」,購買牛馬時所用,短的書契稱「劑」,購買兵器以及珍異之物時所用;「傅別」,「傅」指用文字來形成約束力,「別」是分為兩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將書契分為二支。「判」就是將分為兩半的書契合二為一,只有這樣才能夠看清楚契約的本來面目。現在代詞彙中的判案、審判、判斷、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來。「合同」即合為同一件書契,這是「合同」一詞的本義。今天簽訂的各種合同都是在紙張上,在古代卻是實物。由此看來,古今意義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語。
編輯本段甲方乙方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簽約雙方。 一般訂立合同的一方為甲方,簽約對象為乙方。 買賣合同中,通常付錢方為甲方。 註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甲乙雙方的身份。就是說甲方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乙方同理。
編輯本段類型
第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 第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並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採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
編輯本段法律特徵
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 第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 第四,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編輯本段一般特徵
1.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系的願望和意圖。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編輯本段成立與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互為有償。 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編輯本段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范,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編輯本段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編輯本段合同自由
所謂合同自由,又稱契約自由,是指當事人有依合同負擔義務並受強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只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這種自由被概括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則。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說,合同自由的范圍包括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決定的自由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四個方面,其核心和實質是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編輯本段合同無效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概念: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於存在無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具有違法性 3合同沒有約束力 4合同自始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 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編輯本段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類型 第一,約定解除。即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一方或雙方在某種條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二,法定解除。即當事人依法律的規定通過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 第三,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為,實際上是以一個新合同解除舊合同。 相關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二、合同解除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編輯本段合同管理
現代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合同管理作為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能否實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關,是現化企業經營管理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業通過合同所確立的民事關系,是—種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所以通過簽訂合同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由此可見,由於合同本身的特徵,決定了合同不同於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業自身的界限,使之成為一種受法律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所以合同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應採取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和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顧問部門作為企業合同的統一管理部門,對企業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操作上,對合同實行分級、劃塊管理,各業務部門和所屬各單位作為合同二級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合同簽訂和履行,並向法律顧問部門定期匯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這樣.企業和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對合同的管理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 二、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合同關系自始至終是一種法律關系,所以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也應當是自始至終的全過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據多年來我國企業的合同管理實踐,合同管理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1.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託辦法,合同示範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紛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獎懲與掛鉤考核等。企業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於有效的控制狀態。 2.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這不但增強了合同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識。 3.重大合同審查管理。企業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資合作合同、企業購並合同、聯營合同,獨家代理協議、重大技術改進或技術引進合同、涉及擔保的合同、房地產開發與交易合同等。把這些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經濟效益影響大的合同挑出來,做為合同的重點管理對象,從合同的項目論證、對方當事資信調查、合同談判、文本起草、修改、簽約、履行或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的全過程,都由法律顧問部門參與,嚴格管理和控制,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4.履行監督和結算管理。簽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是十分必要的。通過監督可以知道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違約的發生。另外,合同結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環節和內容,法律顧問部門同財務部門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結算關至關重要,這既是對合同簽訂的審查,也是對合同履行的監督,具體可採取或制定貸款支付復核程序,實施有效的管理。 5.違約糾紛的及時處理。合同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違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要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強制履行等法律後果。法律顧問部門審查合同時選擇合適的違約條款和糾紛處理條款顯得很重要,一旦發生違約情形,法律顧問要區別情況,及時採用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 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現代企業若能對合同實施有效管理,將為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產生巨大的推動力。
編輯本段注意事項
(1)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2)查閱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咨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了解業務發生糾紛的概率和糾紛的起因、種類,以便在訂立合同時盡可能避免同樣缺憾的發生。 (4)可能的話,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通過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內容盡可能完備。
編輯本段合同詐騙
1.偽造證件。行騙者偽造單位、偽造營業執照及各種許可證等,利用偽造證明簽訂合同騙取錢財; 2.設餌釣魚,以緊俏物品為誘餌抓住對方急於發財的心理,許以高利,簽訂合同侵吞對方預付貨款; 3.利用聯營騙取投資。以聯營為名,打著優勢互補、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對方信任,簽訂聯營合同,騙取對方投資款; 4.欲擒故縱先予後取。以預付貨款或給付定金為誘餌,給對方一定甜頭,打消對方顧慮,達到騙取對方大量錢財的目的; 5.惡意串通合演雙簧。兩個以上的單位和個人,事先串通,一買一賣,製造商品緊俏氣氛,以此推銷劣質或滯銷商品,騙取貨款 6.假痴不癲順手牽羊。以滯銷和積壓商品為目標,抓住對方急於推銷滯銷和積壓商品的心理,簽訂購銷合同,順手取之 7.偷梁換柱從中牟利。通過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貨物,然後將所騙貨物處理,以自己的劣質產品頂款,從中牟取暴利 8.金蟬脫殼人去樓空。詐騙者先以種種優惠條件打動對方,簽訂巨額合同,一旦貨物到手,隨即藏匿或外逃 9.移花接木指山賣磨。自己沒貨,而把需方領到碼頭、貨場或倉庫,把他人之貨說成自己的貨,騙取對方信任,簽訂合同,詐騙對方的貨款 10.以小充大狐假虎威。牌子大,資金少;假集體,真個體。以大牌欺騙對方,簽訂合同,謀取不義之財 11.以假亂真假戲真唱。雙方當事人為規避法律,簽訂假標的合同。一方假戲真唱,借機推銷劣質或滯銷商品,騙取對方貨款;而被騙方只得自認倒霉; 12.招搖過市以勢欺人。詐騙者用董事長、總經理等顯赫身份,以豪華辦公場所等表面形式,博得對方信任,簽訂合同,謀取財物; 13.混水摸魚亂中取之。這類詐騙手法往往是借訂貨會、展覽會、博覽會等之機,利用會議期間人員復雜、時間倉促、不易審查的特點,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14.拋磚引玉沆瀣一氣。詐騙者以賄賂或女色打通關節,買通有關人員和領導,里應外合,狼狽為奸,損公肥私 15.掩人耳目盜名欺世。盜用他人公章、合同紙、有關證明憑證,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進行詐騙 16.明火執仗強取豪奪。詐騙者通過簽訂合同,誘使對方送貨,一旦貨到需方,則以暴力相威脅,搶劫財物,手段極其惡劣; 17.非法轉讓坐收漁利。這類詐騙往往發生在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中,其特點是一方利用種種手段,將工程承攬到手,然後,轉手倒賣,從中牟取暴利; 18.設置陷阱守株待兔。往往是以高利潤為誘餌,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合同中設置陷阱,造成對方違約,騙取保證金、抵押金、中介費等; 19.上樓抽梯環環相連。以轉讓專利、高新技術為名,打著包技術、包設備、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五包」合同,連續騙取對方轉讓費、中介費、培訓費、設備費等; 20.引狼入室禍及自己。這類詐騙往往發生在涉外合同中,中方企業考察不慎,盲目簽訂合同,外方詐騙者則採用種種手段,設置騙局,誘惑中方企業上鉤,詐騙錢財。
希望採納
3. 請問各路大俠,合同到期房東借機亂漲價問題應該向什麼部門投訴請問何時出台保護承租人弱勢群體的法律
房屋租賃事宜為純粹的民事問題,且房屋租賃消費亦不是國家強行管控的范圍,國家僅針對整個住房問題進行宏觀調控,目前沒有且以後出台有關直接干預個體間房屋租賃法律的可能性亦微乎甚微,因為你作為承租人完全可以通過拒絕租賃的方式,排除對你權益的損害,無需國家通過法規干預。
目前部分城市像上海等地方禁止群租或給予特別管理,如你租房所在地有類似規定,你可以根據房東分租房屋的具體情況,向主管部門投訴給予房東處罰或整改。
4. 企業被法院查封後,未履行完的合同怎麼辦
企業被法院查封後,未履行完的合同仍然應該繼續履行。
法院查封企業資產,屬於依法辦事,只要是屬於該企業所有的資產,法院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而該企業對外簽訂的有效合同,屬於合同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因被法院查封而免除其應承擔的合同義務。
所以,企業被法院查封後,未履行完的合同仍然應該繼續履行,如果不履行的,仍要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對方的損失。
5. 學習合同法有什麼用
面對增多粥少的就業形勢,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勞動合同法》給他們撐起了"保護傘",在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報酬、試用期限等諸多方面,該法均給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一)勞動合同的簽訂
鑒於目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較為普遍,《勞動合同法》特別強調,"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大學生求職應當注意這一環節。
(二)試用期限
試用期是一個敏感的階段,應聘的畢業生雖已踏進用人單位,但在成為正式員工前總是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工作,所以對用人單位總是百依百順答應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單位摸透了畢業生的這種心理,借機牟取非法利益。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報酬
基於用人單位的強勢地位,許多大學生在求職應聘時,不敢跟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報酬,致使用人單位隨意降低勞動報酬標准,侵害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針對有些大學生利用寒暑假期或課余時間進行勤工儉學的情形,《勞動合同法》也作出了相應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這對大學生的勞動權益也是一種有力保障。
6. 公安機關嚴禁處理合同糾紛是頒布哪年
1989年和1992年。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
《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
具體內容如下: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 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1989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最近發現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有的甚至強行收審、扣押一方當事人做人質,替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還按比例從爭議金額中提成取利。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既干擾經濟糾紛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損害公安機關的形象,必須堅決加以糾正。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嚴格依法辦事。在當前詐騙、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依法查處按管轄分工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這是各級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公安機關應當十分重視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工作,採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處大案要案,以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順利進行。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後再依法恰當處理,切不可輕易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動和難以挽回的後果。 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地區之間要相互配合,協商辦事,不允許搞地方保護主義,偏袒本地當事人或擅自凍結款項。
二、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三、遇有到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去解決,或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禁止用非法手段提成牟利。有關罰沒款提成問題,應嚴格依照財政部、公安部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超越職權范圍,以查處詐騙罪為名,干預經濟糾紛,替當事人追索欠債,從中提成牟利。非法動用強制措施,侵害經濟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絕對不能允許的。對借機中飽私囊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 違法抓人的通知
1992-4-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1989年,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號)中嚴令各地公安機關不得插手經濟糾紛案件,更不得從中牟利。大多數地方令行禁止,糾正得力,維護了公安機關依法辦事為警清廉的形象。但是近來發現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在辦案中又重犯此類錯誤。主要表現在:
(一)超越公安機關許可權,插手合同、債務等經濟糾紛案件;
(二)亂用收審手段拘禁企業法人代表和有關經辦人作「人質」,強行索還款物;
(三)到外地抓人追贓不辦法律手續,也不通過當地公安機關,搞「綁架式」行動,非法搜查住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四)對當事人拷打虐待、逼迫「退贓」和承認「詐騙」;
(五)有的公安機關袒護本地犯罪分子,對外地來人正常辦案不予配合,以種種借口設置障礙,橫加阻擾,不讓依法拘留逮捕本地的犯罪分子,不讓追贓;
(六)對明顯的詐騙、投機倒把案件,不認真偵察調查,只追贓罰款,甚至與犯罪分子談判「私了」,「退款放人」;
(七)向受害單位和當事人索取「辦案費」,要款要物等。
必須充分認識上述這些問題,既是嚴重的不正之風,更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它嚴重損害公安機關的形象和聲譽,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引起當事人的不滿和憤怨對立情緒,有的甚至引發一些不安定因素。近來,已有些當事人的單位或親屬接連向公安部和一些省、市公安機關打電話,發電報或送控告材料,強烈要求解決扣押「人質」問題和懲治違法違紀的幹警,有的甚至申請到北京上訪和跨省遊行。這些問題已引起有關方面和社會輿論的關注。務請各地公安機關的領導認真重視,採取堅決措施,徹底糾正。
為此,再次重申:
一、各地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投機倒把、走私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准確定性。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二、嚴禁濫用收容審查手段。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對於不符合國務院和公安部規定的收審條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審手段。對來華的外國人中犯詐騙罪或有重大經濟犯罪嫌疑者,應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採用收容審查手段。
三、堅決杜絕強行抓捕收審經濟糾紛當事人作「人質」,逼債索要款物,徹底糾正「以收代偵」、「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四、各地公安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報案單位和當事人索要辦案經費,不準截留繳獲的贓款用作辦案經費和其他經費,不允許搞「辦案提成。」
五、公安機關派人到外地執行辦案任務,要依照規定持完備的法律手續,並同當地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在其協助下開展工作,嚴禁超越管轄區,避開外地公安機關自行抓捕案犯。對外地公安機關來本地辦案的,要積極支持,熱情配合協助;對依法執行調查取證、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繳贓款贓物任務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撓。
以上通知,各地公安機關務必嚴格遵照執行。對於已經發生的幹警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要堅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堅決繩之以法;今後違反本通知的,更要從嚴處理。 請各地將本通知立即報告當地黨委和政府,同時轉發至縣級公安機關。
1992年4月25日
7. 簽訂收購合同的注意事項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8. 我在網上貸款 他們說是先簽合同 然後放寬 如果他們沒放款的話 那合同會生效嗎
怎麼看簽訂的合同,如果合同上該帳戶,並指定時的有效收據,沒有到達力,而且,如果不寫,不說了,如果你得到這筆錢,然後要注意陷阱,標志是可以,但打錢的時候要注意,他必須做什麼時候,你打款,如果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打錢,然後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證明他沒有打錢的時候,你沒有收到錢,但如果你說怎麼辦的人意圖詐騙,那麼你就麻煩了,無論多麼正式的合同,他們很可能會利用這個機會來騷擾你,然後說,當天,黑白,可能要利用你感到困惑的費用,如果對方是一個正規的公司是不是一個大問題,在規定時間內肯定會打錢。
9. 合同怎麼寫
10. 簽訂合同後公司借機偷偷提高了報價單單價,丈夫沒發覺,簽了我的名字,怎麼追究其欺詐
委託律師與對方協商終止合同,不成向法院起訴。具體情況帶材料到律師所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