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件中證明責任的倒置
❶ 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
舉證責任導致的法律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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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❷ 為什麼在民事侵權案件中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的意義在於充分調動當事人舉證的積極性,在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的基礎上,使法院(仲裁機構)能夠及時查清案情,及時作出公正和正義的裁判。從而實現法律所要追求的公正、公平和效益,為維護社會秩序、凈化投資環境、規范經濟行為服務.
主要是出於公平的原則!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專利侵權人:(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危險作業人:(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加害人:(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建築懸掛物所有人等(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動物飼養人:(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缺陷產品製造人(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人:(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❸ 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舉證責任分配的重要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舉證責任倒置。一般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就此做出了規定, 即「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上述規定對指導司法實踐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由於該規定行文簡練,就舉證責任倒置的基本概念、具體倒置內容以及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關系等未做展開,實踐中對該問題的認識和做法也不盡一致。並且,該規定將舉證責任的適用范圍基本限於民事實體法的規定,並明確限於法律的規定,而司法中的實際做法已超出了上述范圍,這也提出了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問題。特別是,在實踐中,針對各類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應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往往成為難點和焦點,對案件的處理有重大影響。這些情況的存在,客觀上要求對舉證責任倒置進行較為全面的研究。但理論上目前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責任倒置的研究較少且不夠深入,正如學界所說:「我國理論界就何謂『正置』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看法,『倒置』就更難以講清楚了。」 這種情況與舉證責任的重要地位及實踐需要不相稱。有鑒於此,本文擬對民事舉證責任倒置做一研究,為此並對「正置」兼做探討,以資理論和實務上參考運用。
一、對主張的界定與確定
一般認為,舉證責任倒置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是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通俗地說,也即誰主張,誰之對方承擔舉證責任。顯然,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誰主張、誰舉證」而言的。正是先有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正置」,才有了舉證責任倒置。同時,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兩種方式,舉證責任「正置」與倒置是立足於特定主張而言的,無特定主張即無二者的區分。正因如此,筆者認為,准確地把握舉證責任倒置,應立足於其同舉證責任「正置」的對立關系,並先把握好舉證責任「正置」;而要區分舉證責任倒置與「正置」,則應首先明確何謂主張,如何確定主張。應當看到,關於主張問題在以往並未受到應有注意,由此產生的一個不良後果是實踐中存在著將提出一個事實和單純否定該事實均當作主張,而由當事人雙方均承擔舉證責任的認識,這一認識並成為理論上有觀點否定「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舉證責任分擔原則甚至主張刪除《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的依據。
何謂主張?主張是訴訟上的范疇,可分為事實主張和權益主張。舉證責任是關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因此與舉證責任相聯的主張實際上即事實主張。訴訟中,事實主張與實體權益爭議及處理密切聯系,當事人對特定事實的主張旨在通過司法裁判取得爭議實體權益上的特定效果。可見,事實主張即當事人在訴訟中用以支持其對爭議權益特定裁判效果追求的事實依據的聲明。應當看到,這種效果既包括對特定權益的主張,也包括對特定權益請求的抗辯或否定。而舉證責任是在事實主張之上產生的,其實質是結果責任,即特定事實處於真偽不明時不利訴訟後果的負擔, 其正是要解決爭議實體權益的最終歸屬,從另一個角度,也即在司法上明確支持當事人哪一方對於爭議權益裁判效果的追求。由此可見,事實主張、對爭議權益特定裁判效果的追求以及舉證責任是環環相扣,一一對應的,相互間具有唯一性。「一項事實主張,只會產生一個結果責任」 ,也只能由當事人一方來承擔。這一方面決定了事實主張在訴訟與實體上的重大意義,即主張的確定直接關繫到舉證責任的確定,是探討舉證責任「正置」與倒置的前提,而對於主張的不明確或混淆也必然帶來當事人雙方舉證責任的不明確或混淆;另一方面也決定了確定主張的依據,即當事人是否旨在並能夠以此追求爭議實體權益的特定裁判效果。
❹ 哪些案件,哪些情況.舉證責任倒置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但也有例外,法律上稱為「舉證責任倒置」。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張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民事官司中,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有下列六種情形 :
第一,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在此訴訟中,由於被告製造了與原告相同的產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專利,原告不易舉證。所以,我國《專利法》規定:「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的證明,則推定其行為為侵權行為,應承擔敗訴的結果。
第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設備條件下,雖然作業者以極其謹慎的態度經營管理,仍然難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性作業。我國的《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 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種特殊的侵權民事責任,也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而被告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促使從事高度危險性作業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強責任心和改進技術安全措施。《民法通則》第123條還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此證明責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擔。
第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造成上述環境污染,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但是被告能夠證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擔責任。
第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由上述原因致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免責。
第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這里所說的動物一般指人工飼養的猛獸、家畜和家禽等,不包括微生物。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其他情形。
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哪些案件實行證明責任的倒置
有八類案件,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在上述案件中,民事訴訟當事人應根據自己在訴訟中的身份,承擔自己的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必然承擔敗訴責任。
❻ 為什麼在民事侵權案件中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並非所有的民事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有部分案件是。
❼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內
因環境污染引起容的損害賠償訴訟。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其他情形。
❽ 簡答 列舉《證據規定》中真正實行證明責任倒置的五種侵權訴訟
校方對無行為能力人的校園損害責任;醫療機構的醫療損害責任;動物園對其飼養動物的侵權責任;物件損害所致的侵權責任。我記得只有四個,且醫療機構的醫療損害責任,《證據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相矛盾。
❾ 案件中的責任倒置!
PS:
1、「對人體無害,沒有禁忌症啊」:對您所說的眼葯我不了解,如果說明中沒有特別需要注意之處,那麼是否處方葯?
2、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對方是在受傷後隔了幾個月。並且多處治療無效,才到我家來的」、在來您的診所之前已經是他們自己延誤治療時機的:您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但問題是:您能不能拿出證據證明他們為診所之前已經延誤?法庭上要的只是證據,您要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就必須去找到能證明你說的是事實的證據才行。
1、「我們並未給他診斷這樣也算醫療行為嗎? 」:我認為是。因為:您是醫生、是診所,不經過一定的檢查和治療就隨意讓人拿走葯品,您認為符合診療規定嗎?您能拿出證據證明你並沒有診療行為嗎?
2、「該眼葯是一種中草葯葯劑。獲得過發明專利」:即使是獲得了發明專利的葯品,也有一個用葯范圍、適宜症、禁忌症的問題,不可能有發明專利的葯就是讓患者隨意使用、不用診斷和處方吧?
所以我認為,您說這事能您幫助不大。
3、「但事實上,是因為他的眼睛被鉛筆戳上延誤治療時機」;可他們會說延誤治療也是在您的診所延誤的,因為您無法證明他們沒有來過您的診所、沒有在您的診所拿葯、無法證明那葯是非處方葯吧?
4、醫療糾紛是適用舉證責任代倒置規則,即:由醫療方舉證證明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但不一定就是鑒定費就由您承擔,應是:誰主張鑒定就由誰承擔,在鑒定結果出來後,如果證明主張鑒定方是正確的,就由另一方承擔鑒定費;如果鑒定結論證明主張鑒定方是錯誤的,就應由主張鑒定的人承擔鑒定費用。
相關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❿ 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舉證責任倒置適用於: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