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侵權
㈠ 民事訴訟,鄰居漏水侵權
個人觀點, 不管以前怎麼樣,現在漏水就是可以要求維修好並賠償損失,直接當地法院咨詢起訴,那裡的答案最直接!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假若相鄰方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受損方可自請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發生的費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樓上業主賠償。如果樓上的不賠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如果不是你樓下人為造成的滲漏水,都是樓上責任,樓上有責任維修到不再漏水到樓下及賠償樓下相應的損失。有些人你就是到法院一告就軟了,再不行,呵呵,當我沒有說,把上水管截了裝個開頭,這年代不就玩狠的嗎!防水質保5年,管道2年,質保期內非人為的開發商責任,不給處理可到當地質監部門投訴,他們專管這事,再不行上法院告,不然拖過質保期就是自理!另外,質保期內同一地方維修兩次修不好的,可自行找人來維修,費用開發商出,如果質保期內,非人為的樓上要盡快找開發商處理,更多信息,更好建議,免費提供混凝土防水滲漏水修復專業技術咨詢,免除今天修,明天漏,年年修,年年漏的煩惱
㈡ 房屋漏水怎麼認定責任
房屋漏水有三種原因一是房屋本身存在質量問題,還有是業主使用或裝修不當,再有一個就是正常使用老化造成漏水,根據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一般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為5年,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應當承擔免費維修責任如果開發商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一般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費以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由開發商承擔。
㈢ 有人懂得房屋漏水侵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嗎
正好就這個問題思考過,送給你(摘錄):
1、如果確實存在漏水的事實,不論漏水是何原因造成的,只要造成對樓下住戶的事實上的妨礙,就應該採取措施停止侵害的繼續發生。
2、具體該由誰來負責實施停止侵害的行為?處理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應以雙方協商為主,尊重歷史與習慣,依照法律規定。按照一般理念,樓上住戶均有提供維修協助的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造成損失擴大的,就構成侵權,應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誰承擔維修費用?在查明漏水原因之後,再進行責任劃分,事故原因並不能直接確定責任承擔主體。
(1)首先應查明此管道的管理職責歸誰。公共設施應由物業負責,從維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設施則要看屬於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約定應從約定,如無約定,專有部分由專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沒有異議,但對共有部分的管理維護職責歸誰有爭議。防水層如果作為共有設施,因為屬於隱蔽工程,一般認為樓上住戶作為實際使用人應承擔合理使用的行為義務,樓下作為受益人也有相應的義務,這種義務主要是體現在費用承擔上。(因樓面共有,不能以受益原則處理)
(2)其次應查明漏水的原因,區分當事人的過錯,從而確定責任主體。
---如果是人為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或過錯的,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開發商的責任:在保修期內,如果不是人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開發商要承擔全部責任。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第(四)款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物業的責任:漏水肯定不是物業造成的,但如果物業在這裡面有疏於管理的情況,或是出現了問題後沒有及時處理,導致損失擴大或出現了更嚴重的問題,那麼物業要承擔責任。前者比如管道堵塞,雖然不是物業乾的,但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如果沒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業的責任;後者比如樓上違法裝修,物業未制止,那麼就可以找物業要求賠償損失。
---公平責任:對於已過保修期的房屋,各方當事人無過錯(或無證據證明其過錯),如因防水層自然老化,此時維修費用按民通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根據實現情況,由當事人分擔,一般為一人一半。參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之第九條規定處理
4、賠償損失問題。賠償已經發生的損失的前提是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過錯,它是由相鄰關系引發的侵權,按一般的侵權之訴處理,尚未發生的維修費用不屬於賠償損失。
㈣ 房屋漏水,物權糾紛問題
一、解決的法律路徑
房屋發生滲漏時,解決的思路為:查找分析滲漏的成因——確定法律關系——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明確責任,這樣,便能有針對性地適用法律尋求到正確的解決方法。
二、常見的房屋滲漏原因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對樓下住戶的侵害;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
4、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
不同的滲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這就影響到適用法律的選擇和訴訟的路徑。如果確定法律關系錯誤,就會導致確立案由和適用法律的錯誤,判決結果就會差之毫釐謬之千里。
三、不同的滲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
針對上述常見的滲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關法律關系: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滲漏,形成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關系。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形成財物損害的侵權法律關系。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4、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也是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5、共用設施、設備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則應適用物業管理糾紛法律關系。
四、不同的滲漏原因適用不同法律
1、對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的適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是要確定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滲漏給受害人財物帶來損害的,開發商則還要按照《民法通則》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滲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鄰關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質保期內,開發商也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滲漏既有開發商建造房屋的質量問題,又有滲漏受害人和其相鄰關系人裝修不當的原因,則應相應減輕開發商的責任並讓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是受害者自已的過錯,而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則相鄰各方均無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相鄰關系立案的目的僅是尋求解決的途徑,至於責任的承擔,則要依據查明的滲漏原因來確定。
《民法通則》的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
根據以上相鄰關系的規定,房屋用水與排水的相鄰關系歸納為:
(1)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鄰的一方要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的義務。
(3)相鄰關系中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物權侵權原理和《民法通則》中侵權規定來處理。如果相鄰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也不存在任何過錯行為,或者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依然不能構成物權上侵權行為,也就不能因相鄰關系的存在讓相鄰關系人承擔責任。
(4)因為有相鄰關系,所以就要承擔責任,這是一個錯誤的判斷。但因為有相鄰關系,所以要提供便利,這是一個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確認識。
(5)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遵守公平原則,互助兼顧相鄰權利人的利益,防止損人利已妨害社會公共利益。
4、共用設施、設備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時的法律適用
共用水管的維修,除了人為破壞的情況由破壞人承擔修理責任外,在開發商保修期滿後,應當有專項維修資金來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該《辦法》沒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設施,那麼,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否屬於共用設施呢?一是從法條看新辦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時明確 「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均屬於共用設施,可見該辦法沒有採用列舉窮盡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認定的情況。二是上下貫通的排水管、進水管雖然經過業主房內,但權利屬於該樓一側單元的共有人,性質屬於共用設施。如果否認其具有共用的性質,那麼就要承認業主對其擁有物權,物權的特徵是對世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質量保證書》中就明確對上下貫通的排水管、進水管不允許隨意修理拆卸,可見,業主是不能對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的。三是說上述管道是共用設施,還可以從戶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證,戶外的落水管同樣未列入新辦法之中,但它作為共用設施無人置疑,否則,戶外的落水管一旦毀損將無人修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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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房屋漏水這類糾紛適用什麼法律解決
房屋漏水分情況可不同使用,例如《民法通則》,《物權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
不同的滲漏原因適用不同法律
1、對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的適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是要確定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滲漏給受害人財物帶來損害的,開發商則還要按照《民法通則》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滲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鄰關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質保期內,開發商也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滲漏既有開發商建造房屋的質量問題,又有滲漏受害人和其相鄰關系人裝修不當的原因,則應相應減輕開發商的責任並讓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是受害者自已的過錯,而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則相鄰各方均無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相鄰關系立案的目的僅是尋求解決的途徑,至於責任的承擔,則要依據查明的滲漏原因來確定。
4、《民法通則》的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6、《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5)房屋漏水侵權擴展閱讀:
常見的滲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關法律關系: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滲漏,形成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關系。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形成財物損害的侵權法律關系。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4、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也是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5、共用設施、設備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則應適用物業管理糾紛法律關系。
㈥ 房屋漏水被起訴會有什麼後果
被起訴,不等於一定會敗訴;《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如果對方證據確實充分的,本方應當承擔:房屋的維修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以及賠償已經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責任。
法條鏈接:《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㈦ 房屋漏水被淹,業主如何維權
一、如果房屋漏水屬於房屋質量問題,應該由開發商承擔責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已經進行了告知、維修的業務,且本身也不屬於質量問題,那麼物業公司就依法履行了自己的管理義務,需要做的是積極協助和協調與相鄰業主的關系,其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單位的管理范圍是大廈和小區的公共區域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包含業主私人所有的設施。房屋維修責任,「室內部分,由業主負責維修」,房屋損失屬於上層業主不當行為所致,應由上層業主負責維修。
二、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如果系相鄰關系糾紛,業主雖然並非侵權人,但作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對於因其房屋漏水對鄰居造成的損失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業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後亦可向租戶追償。對於鄰居因為漏水而造成的損失,可以雙方酌情商定,商定不成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損失評估。業主也可以估計評估的數額賠償鄰居的損失。
㈧ 房屋漏水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一、查清情況再做判斷
發生樓上漏水,首先應明確狀態。一是要證明不是自己人為的去損壞的,如果真是這樣,那就該你自己來解決問題了。二是在查明造成樓上漏水屬於鄰居的責任。為了弄清情況,受損業主可請房屋質量檢驗部門對漏水原因及應如何修補作出鑒定。三是要看房子還是不是在質保期內,因為一般新購房子的防水質保為5年,管道質保為2年。如果房子漏水即非人為,又還在質保期內,開發商就得擔起相應的責任。當然,如果你是最頂樓住戶,發生樓上漏水,必須是開發商或物業公司來進行維修的,並且費用也由他們承但。
二、交涉執行方法
查清情況後,如果樓上漏水的原因實為樓上鄰居的原因造成的話,受損業主可根據自己掌握的情況,向樓上或鄰居講清情況,提出修補要求及修補期間對自己造成損害的賠償問題。
如果樓上鄰居不配合或不及時修補的話,受損業主可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將爭議提交到法院處理。
當樓上鄰居不理會法院的判決,受損方可以先自己請施工隊進行修補,所花費的費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再通過法院要求樓上鄰居進行賠償。並且,當樓上鄰居不主動進行賠償時,受損害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關於房子質保期如何修補
如果樓上漏水發生在房子質保期內(正常情況下房子的防水質保為5年,管道質保為2年),只要是非人為的,開發商就應擔負起相關責任。當開發商不予理會時,受損業主可以到當地質監部門進行投訴,或直接將開發商告到法院。
值得注意的理,如果樓上漏水,房子還在質保期內,又確信不是人為破壞的時,不管是受損業主還是樓上鄰居業主,都應及時讓開發商進行修補處理。如果讓開發商拖到質保期後,很可能還得自己清理。並且,當開發商按業主要求,派人來修補後,還是不行,或維修不到位,反復兩次後,業主可以自行找人進行維修,費用由開發商來出。
四、解決樓上問題的其它輔助方法
當發現自家樓上漏水時,可先找小區物業,讓他們給出意見,或讓他們去找樓上的鄰居,進行協商修補。也可以社區幹部和警察協助解決。並應做好拍照、錄像留言等證據收集工作以便告到法院後於已有利。此外,如果是單位房,可以找單位進行協調解決。
㈨ 房屋漏水如何通過法律來維權
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或是樓上或者隔壁使用不當等原因,導致自己的房屋出現漏水,如何去維權?越秀法院民三庭李升毅法官表示,根據法院審理的此類糾紛,概括而言,維權途徑區分以下三種情況而定:
1.新購商品房出現漏水,若是房子本身質量問題,又在《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業主可要求開發商承擔修復責任。同時,維修漏水可能需要進入上一層住房維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對相鄰關系確定的基本原則,樓上業主應當為樓下業主維修漏水提供必要、適當的便利。
2.漏水是因相鄰房屋的原因所致,則可要求對應的樓上或者隔壁屋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一般而言,既可以選擇主張要求相關責任人員直接對漏水部位進行修復,也可以選擇自行修復漏水而主張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應注意的是,由於民事訴訟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漏水糾紛的原告負有證明存在漏水情況、因漏水遭受的實際損失、漏水的具體原因等事實的舉證義務,所以需收集和保留好相關證據,否則可能會因證據不足而承擔敗訴風險。漏水原因,必要時可以通過申請專業機構進行鑒定來確定。
3.大樓頂層的住戶,可能會出現屋頂漏水的問題。由於整棟大樓的屋頂,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部分,不屬於部分業主專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因此,屋頂漏水可根據規定使用物業的維修基金進行維修;如果大樓沒有繳存維修基金,則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出資進行維修。
最後,李法官建議:一旦發現房屋「漏水」,可依法依規維權;但從降低成本和鄰里和睦等角度考慮,各方能積極協商、友好解決,盡量避免爭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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