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形式合同
㈠ 制式合同是什麼
制式合同
1、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2、學理定義:
又稱標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於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3、限制條件: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制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
第三,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4、制式合同產生的條件: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事生活領域。
5、制式合同的法律特徵:
(1)制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制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制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制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6、制式合同的弊端:
制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約交易的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由於制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制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合同條款。例如,擬定方為自己規定免責條款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等。
但無論如何,制式合同作為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產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當然不能因為制式合同的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斷完善制式合同,規定哪類不利於制式合同條款非制定方的條款無效、規定條款制定方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即是合同法規范格式合同、保護條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現。
㈡ 制式合同是什麼意思
制式合同又稱標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限制條件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制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
第三,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2)什麼叫形式合同擴展閱讀:
產生條件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業生活領域。
法律特徵
(1)制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制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制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制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㈢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形式
開放分類: 法律 經濟法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㈣ 什麼叫「形式合同」如果說形式合同就是沒有法律意義的格式合同,那麼它的作用是什麼是什麼
形式合同就是通常所說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事先擬定好的單方法律文本。格式合同並非全然無效,也並非完全有效,其中涉及剝奪對方全力或者完全免除自己責任的部分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
㈤ 什麼是合同形式,合同形式主要包括哪幾種類型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㈥ 什麼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稱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從合同、標准合同、定型化契約。
在法國稱為附合合同,德國稱之為一般契約條款或者普通契約條款,葡萄牙法、澳門法稱之為加入合同,英美稱之為標准合同。台灣地區稱之為定性化契約。 在我國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稱,有的學者稱之為標准合同,有稱之為附從合同者,定式合同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稱之為格式條款。
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條款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6)什麼叫形式合同擴展閱讀:
格式合同的有關條款全部或部分的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訂,具有預先制定性和單方決定性。這一點是不同於一般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訂的。
格式合同條款一經擬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穩定性,不能隨意修改,欲與之締結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為締結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當事人在主動自願表示訂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時,視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內容條款。
格式合同的以書面明示為原則。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勞務的一方印製成書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當事人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