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合同補充協議
補充合同是對合同內容進行說明或者修改,可以把不採購的項目減去,只要各方均簽字認可就成立了。
㈡ 采購合同中,能否在補充協議時調整原合同的技術要求和單價
補充協議是對原協議的一種完善和補充,一般不改變原協議的根本性條款。原合同的技術要求和單價是構成原協議的核心條款。如果改變不大,不作根本性改變,也可以作微調,因民事領域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大於法律約定。如果有較大的改變,則是對原合同的變更,變更後合同將取代原合同,但變更合同的前提是雙方協商一致。
㈢ 采購合同數量有小幅度增加需要做補充協議么
需要,因為合同標的和數量發生了變化。如果不簽訂補充合同,對於原標的和數量以外的貨物發生糾紛時處理沒有依據。
《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二)標的;
(三)數量;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㈣ 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沒有乙方的授權或能夠證明乙方授權給你代為簽訂合同都不具備法律效力,且你應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你不能隨意代簽合同,解決方法建議如下操作:
1、乙方歸來後親自簽署合同。
2、乙方在外地公證處辦理授權委託書,郵寄給你。委託書內容對代理的所有事項要逐一列明(包含授權你代為:簽訂車牌號為xxxxx的汽車三方協議;辦理此車輛的過戶中的每一項手續等;代理所發生責任由乙方承擔<這一條公證處一般都會在委託書上註明>。
㈤ 政府采購補充合同有什麼要求
《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合同既確定了總的原則又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一、《政府采購法》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總的原則包括:
1、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即政府采購合同受合同法的規范和制約。
2、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3、政府采購合同應當是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二、《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合同所做的特殊規定主要有:
1、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采購人可以委託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2、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5)采購合同補充協議擴展閱讀: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㈥ 想知道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後是否可以簽訂補充合同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版合同標權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