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3-11 07:49:29
1. 勞動爭議處理 案例分析
1、按法律規定,公司通知從2008年6月1日起與張生解除勞動關系,張生應該在2009年5月31日以前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現在討論此事已過法定時效。
2、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3、應該是物業公司反證(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2. 勞動糾紛 案例分析
你好
一、
1、工作到服務期滿,2012年4月1日;2、違約金按比例支付,剩餘服務期為二年零五個月,約為24167元(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
二、
1、從實際用工之日起算,07年9月3日;2、勞動合同有效,只是沒有建立勞動關系!!
3. 勞動糾紛案例分析!
這樣的情況,可以不支付雙倍工資!
積極應訴就可以,並且把書面通知他讓他續簽勞動合同的材料作為證據提交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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