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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效力

發布時間: 2020-11-22 19:04:11

⑴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提出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訟請求

案外人在被執行階段不能提出確權訴訟,執行異議被駁回,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或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六條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⑵ 什麼是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的認識出現分歧時,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予以肯定評價,可以發生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法律效果,當事人各方都應受合同約束,承受依據合同約定產生的相關權利義務。依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即可認定為有效。 合同無效是指法律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予以否定評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法律效果不能實現,但可能會因此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法定權利義務。依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汀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認定無效:(1)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二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只是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並非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當事人可能要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承擔法定權利義務:合同無效,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⑶ 如何確定合同的效力

你們4-6班的同學,如果是以同學的名義,並且這個同學屬於成年人,與某外國公司之間簽訂了一份郫縣豆瓣的出口合同,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⑷ 仲裁庭是否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仲裁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仲裁庭是承擔仲裁雙方當事人爭議任務的臨時組織。在中國,根據仲裁法規規定,仲裁庭分為兩種:

1、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承擔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

2、合議仲裁庭,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

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三人組成仲裁庭,承擔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

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由首席仲裁員選定二名仲裁員,擔負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

合議庭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故合議仲裁庭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仲裁庭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經審理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庭向當事人宣讀,向當事人送達仲裁決書。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務後即解散。

(4)確認合同效力擴展閱讀:

仲裁庭的組成

1、雙方當事人應當各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時間內,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

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則該第三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2、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由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時間內未就獨任仲裁員人選達成一致意見,則該名獨任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如果仲裁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及或被申請人時,

申請人之間及或被申請人之間應協商各自共同選定或者各自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時間內未能選定或者委託指定,則該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4、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與案件有個人利害關系的,應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並請求迴避,

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仲裁員迴避,但要舉證說明提出迴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在仲裁委員會主任就仲裁員是否迴避作出決定前,被請求迴避的仲裁員應繼續履行職責。

⑸ 哪些機構有權確認合同無效

如果合同存在來法律規定的無效情自形,不需要經過任何機構,其合同就屬於無效,當事人可以拒絕履行無效的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⑹ 確認合同效力上訴狀的內容包括哪些

[文書樣式] [1]
上訴狀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項]
1、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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