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在被告
A. 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後被告無力償還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國家法律對合法利息的定義解釋,「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只有年利率超過了36%,那麼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經支付超過年利率36%的這部分利息。
如果沒有能力償還會被司法拘留、納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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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B. 民間借貸糾紛一審被告上訴狀範本有嗎
上訴人(原審被告):蘭某,女
上訴人(原審被告):和某,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華某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貴溪市人民法院(2009)貴民一初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貴溪市人民法院(2009)貴民一初字第67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63000元是錯誤的。這63000元在字面上是寫成了「借款」,但實際上不是債款,而是賭債。具體經過是這樣的:1995年下半年,原告在麻將桌上認識了被上訴人華某。和某知道上訴人和某愛打麻將,但打麻將的技術很差,於是不斷地找上訴人和某打麻將,上訴人和某不斷地輸錢給華某。一個多月後,上訴人和某不但現金輸光了,還欠華某17000元。這時,華某逼上訴人和某付錢,上訴人和某沒錢再賭,也沒錢支付賭債,華某就借給上訴人和某33000元現金以便繼續賭下去,同時要上訴人和某寫了一張借款5萬元的借條(賭債17000元和借款33000元),一萬元一個月付利息500元。半年後,利息已達13000元,這時,華某又要上訴人和某付錢,上訴人和某還是沒有錢付。於是華某要上訴人和某重新寫一張63000元的借條,原來5萬元的借條撕毀了。每次寫借條時,華某都要上訴人和某的姐姐即第一上訴人程銀蘭做擔保,也在借款人旁邊簽了名。
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依照《民法通則》第84條、108條,《合同法》第206條、第207條之規定,判決兩上訴人共同償還63000元給被上訴人華某,並支付逾期利息。基於本案所謂「借款」其實就是賭債這一事實,原審適用上述法律條文是錯誤的。賭博是違法行為,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均明文規定禁止賭博。賭博也是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所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又稱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法律要求民事行為不得損害全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第5款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之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敬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鷹潭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蘭某、和某
C. 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不到場會怎麼樣
缺席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經法院立案後公告傳喚,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D. 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敗訴沒錢怎麼辦
你好,首先是按照合同上寫的具體要求強制執行,如果合同上沒有處理的辦法,只能通過其他辦法如協商或者用固定資產抵押,具體可以到上海臣財投資 貸我幫您.com 專家幫你解決
E. 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是中間人怎麼
如果你是借款案件的中間人,法院不應當判決你承擔借款責任,如果一審判決結果錯誤或者對你不利,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F. 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方財產轉移我該怎麼辦
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要防止對方轉移財產的,應立即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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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G. 民間借貸糾紛 被告人不到庭 怎麼判
沒關系。
如果傳票送達,被告不到,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
如果傳票無法送達,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後,缺席審理並判決。
缺席判決一樣可以生效。
H. 民間借貸糾紛找被告跑了怎麼辦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如果找不到被告的,或者被告跑了的,那麼要及時向法院發起訴訟。在判決生效後,應向法院申請執行,可由法院依法處分對方的財產。
或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對方主動履行。如果屬實無法執行的,也可以暫由法院中止執行,等發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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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民間借貸糾紛的方法:
1、不管關系多麼密切的朋友、還是親戚朋友,借款時必須出具借條,寫明雙方的真實姓名,借款數額及具體的還款期限。
最好能找個與雙方沒有利害關系(親戚)關系的人作為證人,在借條上簽字見證。這樣在發生糾紛後,出借方就可依據借條通過訴訟途徑索要。
2、借條一般要借款人親筆書寫並簽字,並蓋上手印;如果借款人因無法書寫等原因不能親筆簽名的,一定要蓋上手印。
並找他人見證並以見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加手印,也可以讓借款人在蓋章的同時對雙方的談話內容進行錄音,用以補充佐證,這樣才能萬無一失。
3、借款到期後,出借人一定要在兩年內及時催要,且以後每次催要的時間間隔不能超過兩年。在催要時盡量出具書面的催款資料。
並讓借款人在資料上簽字確認,或者採用錄音的方式保留催要的證據,數額較大時也可選擇公證方式保留證據,這樣享有的債權才不會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4、在借款時向他人出具了借條的情況下,還款時一定要及時收回借條,或者讓出借人當面銷毀借條;不能立即收回、銷毀的,必須讓出借人出具收條,寫明還款情況。
作為自己已經償還借款的證據,以防止日後出具人以借條(借據)為依據重復索要。分次償還等情況下無法收回、銷毀的。
應當在借條上註明還款數額、日期等,或者讓出借人出具當期還款的收據,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I. 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人在出庭的期間能與外界聯系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行的,除非因庭審需要並經法官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