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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由來

發布時間: 2021-03-10 22:36:18

『壹』 關於三次簽訂齊價合同典故是如何由來的

盛宣懷,字杏蓀,又字幼勖,號次沂,別號愚齋,晚號止叟。江蘇武進(今常州市)人,中國近代著名的洋務派大商人。同治九年(1870)入李鴻章幕,十二年後歷任輪船招商局會辦,督辦、電報局總辦、華盛紡織總廠督辦,署天津河間兵備道、津海關道、山東登萊兵備道兼東海關監督、津海關道兼津海關監督等職。他為李鴻章辦洋務十餘年,輪船、電報、紡織等主要企業,幾乎全由他掌握。甲午戰爭後,為湖廣總督張之洞經辦蘆漢鐵路,開設中國通商銀行,控制漢冶萍鐵、煤廠礦。後出任郵傳部右侍郎,將漢陽鐵廠、大冶鐵廠、萍鄉煤礦合並,成立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任總理。在他經營輪船招商局期間,先後三次與外國輪船公司簽訂齊價合同,使輪船招商局在與外國輪船公司的激烈競爭中站穩腳跟,並有較大發展。同治十一年(1872),由他籌辦輪船招商局,遇到的主要競爭對手是美國旗昌輪船公司。該公司歷史久,實力雄厚,通過壓價的手段企圖擠垮輪船招商局。招商局的實力雖不如旗昌公司,但因官商協力、上下團結一心,不但沒被擠垮,還稍有贏利。而旗昌公司「力爭一年,暗虧已重」,股票大跌,損失慘重,結果被招商局所吞並。招商局戰勝旗昌公司之後,主要的競爭對手變為英國太古輪船公司及怡和輪船公司。為擠垮招商局,太古、怡和也採取壓價的手段招徠乘客。但招商局的業務不僅載客,還漕運糧米。漕運三個月糧米,即可維持一年的費用。所以,以壓價的手段長期競爭,首先對洋人不利。太古、怡和終於堅持不下去了,於光緒三年(1877)冬,不得不與招商局第一次簽訂齊價合同。光緒十一年(1885),盛宣懷出任輪船招商局督辦,實現了他控制招商局的夙願。中法戰爭期間,為保存招商局財產,曾將船隻售與美國旗昌洋行。盛宣懷上任後,幾經周折,向英國匯豐銀行借款三十萬鎊,按原價將售與美國旗昌洋行的船隻贖回。招商局面臨的仍是太古、怡和兩大外國輪船公司的有力競爭。光緒十六年(1890)初,招商局與太古、怡和的第二次齊價合同期滿,太古、怡和又開始壓價競爭。招商局一方面採取適當降價的辦法,一方面抓住新茶上市的有利時機,將運輸茶葉的業務承攬下來,竭盡全力多攬客貨,改善經營。太古、怡和無法戰勝招商局,又與招商局第三次簽訂齊價合同。之後,招商局的贏利逐年增多。招商局面值百兩的股票,由光緒十六年的五十兩,至光緒十九年上漲為一百四十兩以上,顯示出齊價合同所起的作用。

『貳』 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

(2)合同的由來擴展閱讀:

合同自由:

所謂合同自由,又稱契約自由,是指當事人有依合同負擔義務並受強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只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這種自由被概括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則。

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形式。

也就是說,合同自由的范圍包括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決定的自由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四個方面,其核心和實質是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具有違法性

3、合同沒有約束力

4、合同自始無效。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 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



『叄』 合同法的起源是什麼

大約在12世紀西歐出現了羅馬法的復興,這一過程一直延續到約18-19世紀。

在此基礎上,1804年法國制訂了資產階級的第一部民法典,對於調整商品關系的合同法律制度作了詳細規定,標志著大陸法國家的近代合同法的正式形成。

1900年德國制訂了《德國民法典》,這部民法典在合同法律制度方面相對於法國民法典作了某些調整,成為大陸法國家近代合同法的另一個標志。從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關於合同的內容及歷史發展來看,近代合同法主要有以下的基本原則: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交易原則。

第一,合同自由原則,近代合同自由有三層含義:當事人地位平等;當事人意思自願;當事人行為自由。《人權宣言》發布後,人人平等已成為資產階級的憲法性原則,當事人地位平等也就不言自明。因而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主要是針對當事人意思自願和行為自由,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契約是一種合意,以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承擔給付、作為和不作為的債務」,德國民法典定第154條規定:「必須全部事項取得合意,契約方始成立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契約中所有各點意思未全部趨於一致,在發生疑問時,應認為契約未成立」, 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願和行為自由,從而奠定合同自由原則的基石[1][1]。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法律術語的誠信原則源於古羅馬,近代民法中,誠信原則被保留下來,《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前項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 《德國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對合同的解釋、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考慮交易上的習慣」,其他大陸法國家也有類似規定。

第三、公平原則。在社會生活中由於當事人在信息佔有、資金等方面的不對等,討價還價能力不同,如果機械的要求平等自願,則交易難以完成或交易成本大增,因此在實際中對於平等自願則並不是絕對要求,同時作為補充,強調合同公平。格式合同便是一個典型例證,對格式合同一般以公平原則進行嚴格審查與解釋,如德國規定,凡共同條件不能按照誠意原則妥善安排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的。

差不多在大陸法國家形成近代合同法的同一時期,英美法國家通過法院的判例和制定法也奠定了近代合同法的基礎,其基本原則與大陸法國家相似。

一是合同自由原則。英美國家的近代合同法起源於19世紀的英國,而19世紀的英國是自由資本主義發展的黃金時期,經濟方面自由競爭理論占統治地位,在法律方面梅因的《古代法》揭示了從身份到契約的發展趨勢,在這一背景下合同自由主義得到空前強化,英國著名的法官喬治.傑塞爾伯爵在Printing and Numerical Registering CO. V. Sampson一案中稱:「如果有一件事比公共秩序所要求的另一件事更重要的話,那就是成年人和神志清醒的人應擁有訂立合同的最充分的自由權利。如果他們所訂立的合同是自由的或自願的,那麼就應當認為這些合同是神聖的,並應由法院強制執行」[2][2]。在美國,獨立宣言和1787年憲法將公民自由作為法律保護的重要對象。

二是誠信原則。英美法認為誠信就是誠實、公平地對待合同當事人的方式。在英國,衡平法早期主要處理涉及欺詐的合同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就已經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3][3]。美國則在《統一商法典》中以制定法的方式明確確認了誠實信用原則,法典第1-203條規定,本法所涉及的任何合同和義務,在其履行和執行中均負有遵循誠信原則之義務。當然具體到個案中,誠信原則的理解還存在分歧,如在一假設案件,一地質學家檢查一片土地,發現有極具開發價值的地產,於是買下地產,但未告知真實情況,對於是否違背誠信原則有不同意見,科隆曼認為沒有,方斯.沃斯認為違反了[4][4]。

三是公平原則。衡平法中有獲利不公制度,如允許當事人擁有某種利益,顯然不公正,將允許對方取回該利益,決定是否構成獲利不公時,受損人自身是否存在合理的機會避免這種不公現象是一個需考慮的重要因素。在格式合同方面,美國法律授權法官拒絕執行他認為「不公正」的合同。

合同自由、誠信、公平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這一點是無可爭辯的,但是卻存在三個問題:一是這三項原則定義十分抽象,要將其運用到具體案件中需要進一步澄清其內涵及其適用范圍;二是如何認識這三項原則的內部關系;三是它們為什麼會成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運用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可以對上述問題給予解答。

『肆』 合同二字的由來

古代在寬竹簡頂上寫一個大大的同字,竹簡分三份,如果竹簡上的同能完美合並上,就是一份合同了。
長沙出土的三國吳簡裡面就有'合同',有興趣可以來長沙簡牘博物館看下。

『伍』 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三、數量。

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四、質量。

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於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並有衡量的特定方法。

五、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六、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

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

八、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

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

(5)合同的由來擴展閱讀:

分類:

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三、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並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採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五、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

六、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

『陸』 為何金龜婿、合同的由來竟然都跟古代調兵遣將用的虎符有關呢

“金龜婿”在詞性上屬於褒義詞,指代身份地位高貴、有錢有勢的女婿,其近義詞有“東床婿”和“乘龍快婿”。這個稱呼能誕生並廣泛流傳開來,還要感謝晚唐大詩人李商隱(813年——858年)的一首七言絕句《為有》。

通過這首詩的傳播,讓“金龜婿”這個稱呼在民間迅速普及,成為許多大家閨秀挑選如意郎君的主要標准,從側面也證實了從古至今,人們面對婚姻生活,非常看重門當戶對。

李商隱擅長寫作愛情詩和閨怨詩,其風格纏綿悱惻,穠麗凄美,溫婉精巧,充滿了柔情蜜意,給唐代詩壇留下了別具一格的清新之風,《為有》詩恰恰就是李商隱閨怨詩的代表作。

魚符

唐代的魚符,類似於今天的身份證和名片的結合體,上面刻寫有官員的姓名、籍貫、任職衙門,以及官階等級。這玩意是官員身份的證明,方便官員被應召出入皇宮時驗證身份所用。

魚符用不同的材料製作而成,親王和三品以上官員的魚符,由黃金鑄造而成。

五品到三品官員的魚符,則由白銀鑄造。

六品以下官員的魚符,一律由黃銅鑄造。

為了更好地保護魚符,給六品以上的官員,還專門製作了“魚袋”,類似於古人的錢袋,專門用來存放魚符。當然,魚袋用什麼材料製作,製作成什麼款式,都有嚴格要求,往往跟官階等級相匹配。

『柒』 合同會簽干什麼用的

合同會簽,是單位合同法律風險防控的一項有效措施。即根據單位制定的合同會簽流程,由單位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法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審計部門等,從各個部門角度出發,逐一審查依法已簽或待簽的合同。

(7)合同的由來擴展閱讀:

合同類型:

第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

第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並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採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會簽

『捌』 《合同法》的起源及要求

王涌:《私權的分析與建構》,中國政法大學1999年博士論文,結語。民法典就這主要表現在: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條件下,作為交易的共同規則的合同法以及有

『玖』 朱日合同戰術是什麼意思以及名字的由來。

暈……呵呵,這個名字是有一點點繞口。這個東西全稱叫「朱日和合同戰術演練場」,朱日和是個地名,位於內蒙古;合同戰術,是指合作協同戰術,跨軍種的配合,也就是你看的天上有飛機,地上有坦克,一擁而上;演練場,是因為這種操練,規模很大,一般地方展不開,必須專門圈定一大片地用作這件事情,專門圈的地方就叫演練場。

『拾』 保險合同保費由來什麼決定

保費是由你購買的保險來決定的,主要參考購買的保險險種,附加,保額,繳費期限等等。這跡象因素都會影響保費的變化。所以購買保險時,建議自己考慮清楚自己需要何種保險,主要是保什麼,保多久。代理人會根據你的要求設定保險險種,保障項目,保險期限,繳費期限等,那麼各項保費以及總保費就可以計算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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