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請求權
⑴ 試述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關系
物權請求權,又稱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對於侵權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中,《民法通則》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責任形式。 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以後,物權請求權已作為一種獨立的請求權,該法第34條、第35條、第36條分別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
侵權請求權本身是一個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在公權力不法侵害私權利的情況下,民事主體可以依據私權所產生的請求權,主動要求公權力機關糾正不法行為,如果不能實現,將進一步提起訴訟。這樣可以增加權利保護的途徑,強化公民的權利保障意識。
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兩種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1)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慾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並不局限於物權人本身,因為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佔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佔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因此,這是一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為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才可以侵害方為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一種對人訴訟。
⑵ 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關系
1、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都是人們保護個人財產的權利。
物權請求權,又稱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對於侵權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中,《民法通則》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責任形式。
2、侵權請求權本身是一個債權請求權。
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在公權力不法侵害私權利的情況下,民事主體可以依據私權所產生的請求權,主動要求公權力機關糾正不法行為,如果不能實現,將進一步提起訴訟。這樣可以增加權利保護的途徑,強化公民的權利保障意識。
(2)侵權的請求權擴展閱讀:
物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相比較,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不同:
1、二者產生的目的不同。
物權請求權是為了保證物權的圓滿狀態而產生、存在的,物權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物權標的物尚存在時,物權請求權發生,請求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預防妨害。
而當物權受到侵害、滅失、毀損時,物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物權的圓滿狀態無從恢復,權利無從實現,物權請求權亦無從行使,這時,受侵害人只能行使債權請求權即侵權請求權,侵權侵害人賠償損失。這一賠償請求權的目的在於以價值擔保代替現狀保護擔保,使物權人獲得適當的賠償。
2、從權利的獨立性來看。
物權請求權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附從性權利而非獨立性權利,這種權利是為了保證物權的圓滿狀態、保證物權的正常行使而存在的,因此其產生、變更、消滅均依附於物權。而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完全獨立於受侵害權利的財產權利,其可以獨立地轉讓。
3、在兩種責任的構成要件中,妨害與損害的區別是二者不同的一個根源。
物權請求權是物權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時發生的,物權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或預防妨害。而侵權請求權是權利人受到損害時發生的,侵權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使損害得到填補,使權利人得到賠償。
⑶ 合同上的請求權和侵權上的請求權的區別....
都是債權請求權,沒有區別
⑷ 侵權責任請求權的性質是什麼
請求權的概念由德國抄法學家溫德沙伊德提出,指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其目的是使羅馬法和舊普通法中的訴權從程序的角度可行,並在私法的實體法上加以規定。
請求權是實現權利的重要途徑與手段,對請求權的分析和檢索,既有利於當事人正確行使權利,又有利於人民法院准確探究當事人的訴求,正確行使釋明權,提高訴訟效率。
請求權基礎就是指可以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范。
⑸ 絕對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的區別
在《侵權責任法》中究竟應當如何規定侵權請求權,是重要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其中最需要解決的,就是侵權請求權與絕對權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在《物權法》關於物權請求權與《民法通則》關於侵害財產的侵權請求權的規定中,將兩種請求權全部重合,即《物權法》規定侵害物權,權利人享有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害財產,權利人享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第134條當然也享有排除妨害請求權。那麼,侵權請求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之間究竟有何區別,如何能夠區別?多數學者主張,在《侵權責任法》中應當對此進行區分,主要的意見是,將損害賠償規定為侵權請求權,其他的請求權為絕對權請求權,因此,《侵權責任法》實際上就是侵權的損害賠償法。
立法機關沒有拿出符合學者主張的意見,仍然認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八)賠禮道歉。實際上用的還是《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因此,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以及其他絕對權請求權之間的關系仍然無法釐清。
⑹ 什麼叫侵權行為請求權急求。。。。。
被人侵犯了你的權利,你可以請求法院要求他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這就是侵權行為請求權
⑺ 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權請求權有何區別
首先復,在性質上不同制。物權請求權就是是什麼性質的權利在民法理論上尚有爭議,但大多數學者認為,此種請求權的性質是物權。而債權請求權的性質是債權,是一種相對權。
其次,內容不同。物權請求權包括:排除妨害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而債權請求權的內容主要是財產的給付或一定行為的履行。
第三,效力也不一樣。由於物權請求權的性質是物權,顯然具有優先與債權的效力。當同一物上既有物權請求權又有債權請求權時,物權優先於債權。
第四,請求權產生的條件不一樣。侵權行為請求權的產生一般要求加害人有過錯,而物權請求權無須舉證加害方的過錯。
最後,保護方法也不一樣。前者採用物權的保護方法,後者採用債權的保護方法。侵權行為而生的請求權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害,這一點在物權請求權中沒有。
我大概只能回答成這樣了,你看還應該怎麼來補充呢?求教於大家。
⑻ 怎麼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類型
1.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a.因侵害財產權[物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債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b.因侵害人身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3.因其他原因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素
1.須有侵害物權的行為前提:指行為人通過非法侵入/侵佔/妨礙/毀損他人之物等手段侵害他人物權的行為。
(1)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4種:
A.非法侵入闖入:我國《民法通則》未直接規定非法侵入行為;但是《民法通則》第71/75/80/81條都與非法侵入行為有關。
B.妨害:指加害人妨害他人對不動產物權的行使、物之利用的便利的行為。
C.侵佔:指加害人通過不法佔有、處分他人財產而侵害他人所有權、他物權的行為。
D.毀損:
a.毀滅:使財物不復以原有方式存在;
b.損壞:使財物全部或部分喪失其原有功能、價值。
(2)《民通》規定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侵佔、毀損兩種。
2.須有損害實施實質條件:指物權人的物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不一定是財物損害。
(1)直接損失。
(2)間接損失:
A.未來可得利益/非既得利益:判斷時間標准為侵權行為發生時;
B.未來必得利益/非假設利益:該利益的取得具有現實可能性,不是抽象可能性;
C.該利益損失必須為侵權行為可及范圍內。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系。
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三、損害賠償的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指加害人應當賠償因其加害行為給物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2)損益相抵原則:
A.如物權人因損害發生而受有利益,應當將此利益從損失額度中予以扣除;
B.侵權人僅就二者差額部分予以賠償的原則。
(3)過失相抵原則:指在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中,由於雙方的混合過錯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責任的原則;
A.過錯比較:指通過比較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的過錯性質、過錯程度,以決定當事人雙方責任承擔和責任程度。
B.原因力比較:指通過比較引起損害發生的各種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確定雙方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①當事人雙方過錯無法確定時:應以原因力大小確定責任比例;
②當事人雙方過錯程度能夠確定時:原因力大小對責任分擔起微調作用。
⑼ 侵權請求權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第4條第2款規定了侵權請求權的優先權保障制度,即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里規定的,就是侵權請求權的優先權保障問題。
侵權請求權應當得到優先權保障的理由是:
第一,私人權利應當優先得到保障。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受害人作為被侵權人之一,是共和國公民,國家應當保障其基本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基本人權之一,被侵權人享有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以及其他民事權利都是私人權利,都是人權的基本范疇。 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而產生的侵權請求權,保護的是民事權利,它本身也是民事權利,國家應當依法提供保障。
第二,侵權請求權是對私人權利受到損害的救濟權,擔負著恢復私人權利、平復被侵權人損害的職責。同時,在侵權請求權中,大部分或者絕大部分都關涉到被侵權人的生存權問題,特別是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損害的救濟更是關繫到平復傷害、恢復健康的重要利益,因此必須予以優先保障。設立侵權請求權優先權,能夠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受到侵害能夠及時得到救濟,使之盡早恢復。
第三,在關涉到對被侵權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救濟問題,國家利益應當退到第二位,實行私權優先,優先保障侵權請求權的實現。設立侵權請求權優先權進行法律保障,確立私權優先的原則,也是保護人民利益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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