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糾紛案例
A. 社保仲裁的一個案例,請點解
一、由原用人單位繳納保險的,可以自行查證,也可以申請仲裁機構調查(本人身份證號碼既是社會保險帳號)。
二、有證據表明本人拒絕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的,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仲裁。
B. 社保費違法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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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付社會保險費用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強制性規定,如未依法繳納深灰保險費用,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申報繳納社保費發生的爭議不是勞動爭議,不能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程序處理,只能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或社保費徵收機構查處。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C. 社保繳納案例:企業不給員工繳社保,風險有多
社保是國家要求的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繳納,沒有任何特殊原因。 沒有社保,員工一旦出現危險或者和公司有糾紛,照勞動法企業要付全責。
D. 以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仲裁的案例
1、社保證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繳費清單,詳細載明你的電腦號、身份號、參保起止時間及繳費金額。
2、社保證明是由社會電腦系統列印出來並加蓋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偽造。
3、參加社會保險是企業的義務,也是你的福利,是你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可小視。特別是養老保險一定要參加。
4、企業不交,自己也要交。可以考慮和企業溝通,不行的話,可以去社保局監察投訴企業給你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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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社保糾紛能否勞動仲裁
社保糾紛適用於勞動仲裁。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社保糾紛案例擴展閱讀:
案例:
北京勞動仲裁委:勞動者自願不繳社保企業仍違法
2015年624日,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布了離職手續未辦完,勞動者工資應照發;不繳社保,勞動者雖自願企業仍違法等本市十大勞動爭議風險防範點。這是在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系統審結的6萬余件案例中,選出最易出現的爭議問題。
北京市人社部門介紹,近5年本市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共受理勞動爭議案31.55萬件,共涉及勞動者31.55萬人。僅2014年,全市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6.34餘萬件,其中集體爭議3181件,涉及勞動者2.27萬人。
這次公布的十個案例涉及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工傷待遇賠償等常見卻不易把握的勞動爭議。針對這些案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煉出十個風險點,可同時提供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指導、規范用工行為。
人社部門介紹,目前本市勞動爭議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方面,涉及勞動報酬的約佔54.75%,涉及經濟補償和賠償的約佔27.78%,其他的約17.47%。89%的勞動爭議發生在非公內資企業中。
F. 勞動糾紛案件
這本身來就是個扯皮的問題源,該問題的關鍵點就是你的關系主體是與領導還是與公司。
不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被認為是勞動關系存屬的可能性很大。不過話說回來,你這邊沒有打卡記錄,你平時上班是在他們公司嗎?如果在公司上班對你很有利,如果領導只是把工作給你,你自己在家自己做的話,就很容易被認為是業務分包了。那種關系屬於合同法范疇。
最後針對你的問題,建議通過仲裁進行解決。如果可以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存續,那麼你可以要到的是2個月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
針對法律你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第七條。
希望對你有一定的幫助。
G. 高院最新案例:公司未繳社保導致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怎麼賠
鄭小鳳於2001年3月17日到無錫新偉公司工作,2012年4月18日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繼續在公司工作,在職期間未參加社會保險。
2016年6月,公司以口頭方式辭退鄭小鳳,通知其於2016年7月1日前離職。
鄭小鳳認為其與2016年6月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在公司已連續工作滿15年,公司未繳社保,導致其無法領取退休金,公司應賠償養老保險等社保待遇損失50萬元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5萬元。
H. 社保案件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嗎
社會保險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爭議內容看,可分為待遇爭議、繳費爭議和發放爭議;從法律關系看,既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私法關系,又涉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公法關系,所以社保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受案范圍,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涉及公法關系的不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
司法實踐主要出現以下幾種爭議,第一,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爭議,包括要求足額補交引發的爭議,即社會保險繳費爭議。第二,因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而導致勞動者遭受工傷待遇、失業待遇、生育待遇、養老待遇以及醫療待遇損失的,即社會保險待遇爭議。第三,勞動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發放數額引發的爭議,即社會保險發放爭議。
實踐中各地勞動仲裁委、法院對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第二種爭議]的基本上是按勞動爭議處理的。(《北京高院民一庭關於企業與職工因社會保險繳納發生爭議的受理問題》的復函中,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爭議外,其他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應按勞動爭議受理。)第一、第三種情況實踐中基本上認為不屬於勞動爭議,一般不予受理。各地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社會保險的征繳、發放應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司法權不應對社會保險的征繳、發放進行處理,否則,有司法干預行政的越權嫌疑。(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總結報告中指出:根據國務院1999年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並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發布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於用人單位整體未上「三險」,職工要求處理社會保險問題的,應告之由勞動監察部門處理,法院不予受理;職工對社會保險基數有意見要求處理的,應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對,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會保險產生的糾紛,法院應予受理。)
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性質,使其不同於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履行一般義務的行為,社會保險待遇爭議不應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限制。
關於未繳、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I. 2010年以後受理員工社會保險繳納爭議案件的是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當屬仲裁受理范圍
不過各地具體政策不一樣,有的地方出台一些政策,仲裁庭就不管。
你可以向勞動監查科反映這一問題,在職期間他們管,已離職的就不好說了。
最後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應交社保費用,法院會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