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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代替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3-10 17:03:37

❶ 簽哪種協議可以代替勞動合同(請教HR高手)

沒有任何協議可以達到你所說的情況
1、你公司是具體用人單位,即便可以使用勞務派專遣方式,但是員屬工未成年,用人單位是脫不了干係的。
2、既然連勞動合同都不想簽,員工又都未成年,那麼更不可能交社保了,完全沒可能做到合法。
你們老闆夠狠啊,還想合法,還想用未成年人,還要有法律依據,哪有這樣的好事!有的話,何必出台《勞動合同法》!

❷ 企業招聘員工後不簽勞動合同,簽合作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企業招聘員工後不簽勞動合同,簽合作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
一、人單位與你建立版勞動關系肯定權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沒簽肯定是違法並需要賠償的 現在你確定先拿回合作協議 或者其他工資條 工卡之類 反正能夠證明你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才能進行勞動仲裁。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❸ 勞動協議能代替勞動合同嗎

勞動協議是否能代替勞動合同,要看具體內容,如果具備勞動合同得性質,就能代替勞動合同。
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❹ 協議是否能代替勞動合同

按法律規定,如果協議內容相當於勞動合同的話,協議是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使專用。
相關法屬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❺ 項目合作協議與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是什麼

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僱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專勞動屬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於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於民法上的僱傭合同。 (二)勞務合同與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通過定義可以看出,勞務合同與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具有關聯性的不同合同。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僱傭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或自然人。

❻ 公司自行擬定的協議書是否可以代替勞動合同

1.如果可以替代勞動合同,則你可以主張該協議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內效——《容勞動合同法》規定社保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給加班費違法,加班費應是平時工資的至少1.5倍,雙休日2倍,法定節假日3倍。
如果不可以替代勞動合同,則你可以主張公司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2.這個不必擔心,如果公司主張已經為你繳納了社保,則舉證責任在於公司。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則有義務為你繳納。你可以把自行補繳的單據作為繳納數額的證明,以此為據索賠。

3.仲裁我不清楚,但如果是在法院起訴,如果有證據證明公司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且如果你主張這份考勤記錄不利於公司,可以推定你的主張(是否加班,加了多少天班)成立。——詳見《證據規定》75

❼ 入股協議可以代替勞動合同嗎

所謂入股,就是與股東簽訂股東協議。這個協議是約定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而不是股東與公司的協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約定勞動者與單位之間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這就是說,股東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是不同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❽ 工作協議能代替勞動合同嗎

您好!
工作協議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但是不能夠代替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律規范的要求。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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