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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離職證明

發布時間: 2021-03-10 15:48:43

A. 因為離職時有過糾紛原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 請問有什麼辦法解決嗎

你與原單位發生糾紛,因此,單位就不開具離職證明,那麼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解決,要求單位按期開具證明,不然,申請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B. 與原單位有經濟糾紛,單位要求全部賠款才開具離職證明,符合規定嗎

這種符合規定,因為你和單位有經濟糾紛,必須把這個糾紛解決了,該賠償單位的錢全部到位,單位才可以給你開具離職證明。

C. 離職證明寫了不再與公司任何糾紛是否可以仲裁回拖欠工資嗎

合同法第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4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不管你們私下怎麼簽訂,都不得與現行法律沖突。那麼拖欠工資到底能不能仲裁討回?


工資支付條例第9條規定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條例第15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以下情況除外。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工資支付條例第1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上班,就必須發工資。有1天班,就要給1天錢。離職時必須人錢兩清,不得拖欠。就算有協議,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得在對方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簽訂協議。我的建議是你立即和單位協商私下解決,若單位依然執意違法。建議拿起前往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發起勞動仲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謝謝。

D. 原單位將我公積金封存了因為一些糾紛不給我開具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是不是就提取不了,我還可以怎麼辦

只有外地的農業戶口在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才能憑離職證明銷號提取賬戶余額。
你要是外地戶口打算離開工作地你就想辦法拿到離職證然後提取賬戶余額。
你要不是外地農業戶口,也不打算離開工作地就沒有必要提取。

E. 你好,因為對一個處罰有異議離職了公司也一直不給離職證明,不知怎麼辦

用人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除未開具離職證明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還有爭議,勞動者可以在離職後的一年內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基本程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F. 勞動糾紛中能開離職證明嗎

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應當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通知書,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辭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G. 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開了離職證明 是否還存在經濟糾紛

離職證明只要符合以下規定即可。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你可要回借條啊,沒有借條,公司也無法索要了吧?或者有一個雙方確認對這個事情的說明吧。

H. 公司不給辦離職證明,可以仲裁嗎

可以。

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確認離職,並要求出具離職證明,社保關系轉移手續等。仲裁自受理申請45日內審理完畢,特殊情況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確認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生效的裁決書或者判決書就是離職的最好證明。

(8)糾紛離職證明擴展閱讀

勞動仲裁立案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申請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申請人申請立案時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資料是申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盡的義務,也是公正進行勞動爭議仲裁的必要條件。為加快辦理立案手續,請申請人到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室及各派出庭立案室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人是勞動者的:

1.申請書一式2-3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1提供,詳細陳述申請理由和請求,本人簽名。)

2.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核對後留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訂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如當事人的代理人是執業律師的,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律師所函;當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應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公證機關及當事人所在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親屬證明。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的列印網址:http://www.szaic.gov.cn;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居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書等;

申請人提交第5項證明材料時,應盡量提供,若一份都不能提供,則無法受理立案,提交時須附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審核後退回原件留復印件;

6.集體勞動爭議(30人以上)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推選3至5名員工代表,填寫並提交《員工推舉代表書》(一式三份,員工本人簽名按手印);

②填寫並提交《權益登記表》(一式三份,員工本人簽字認可,員工代表簽名);

7.申請人是工傷的,應提供由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或職業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鑒定表和相關醫療機構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表或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表;

8.《提交材料證據清單》一式兩份;

9.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I. 離職證明中註明無勞動糾紛是否就不能要求補償金啦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單位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補償的情形,員工都可以要求給予補償,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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