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風險怎麼迴避
❶ 如何規避購銷合同中的法律風險
作為銷售人員,應當學習一點最基本的法律知識。如果不懂得法律,不懂得合同條文中隱藏的內容和用意,實踐中很有可能落入別人設好的陷阱。目前,在民事活動中追求的是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的活動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的良好道德風尚,國家不會過多的進行干預。因此相對來說,從某種意義上講,合同只要簽字或者蓋章,就具有法的效力,雖然效力的范圍僅存在於合同雙方的當事人之間。 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化解矛盾、解決糾紛、規范人們之間的行為、維護社會的安定。按照內容,可以把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具體規定了人們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教給人們如何去行為以及行為的後果;程序法規定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得以實現、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程序。《合同法》屬於實體法,具體規定了什麼是合同,如何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者終止履行出現什麼後果等內容。 但實際操作中,即使把《合同法》中所有法條內容倒背如流,操作中仍然很難規避合同中的法律陷阱。就像蓋房子一樣,拿一張建築師證書容易,但真正想要建造出漂亮的房屋,需要的還是實踐中的經驗。書本上的知識與實踐操作差距很大,而且今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還會有越來越多法律風險潛藏在合同文本中。所以今天我主要從訴訟角度跟大家討論一下購銷合同中的法律風險規避問題。 首先,是合同主體問題。合同主體也是合同的相對人,簽訂合同的主體,應當具有合同資格。表現在購銷合同中,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就應當有委託授權並加蓋公章。當然,如果代理人沒有合法的授權,但有加蓋公章的合同文本,則對於相對方可以表見代理作為抗辯理由,此代理的後果還是由蓋合同章公司承擔。因此,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為了規避不該出現的法律風險,一方面要對蓋章單位進行審查,確定此單位真實存在(從工商注冊登記表中可以查詢到);另一方面,確定蓋章單位確實有履約能力。例如,從一個單位獨立出去的機構,為了能夠簽訂合同,以其原單位的名譽談單,後加蓋自己的公章。後來由於履約能力不足,這家機構無法適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相對人即使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所造成的損失,但此單位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就是對合同主體產生錯誤認識的後果。 其次,應當注意管轄權問題,管轄權是律師最為關注的,在訴訟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如果管轄權在自己一方,則便掌握了對自己有利的訴訟資源,這也是當下中國法制的現實。在購銷合同中,管轄的確定主要是地域管轄,地域管轄的確定范圍主要有合同的簽訂地、合同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再者,要正確認識合同的性質,在購銷合同中,有時不單單是產品的出售和購買,有時加工一方要根據對方的特別要求定製產品,此時的合同應當屬於加工承攬合同,對加工承攬合同來說,訴訟管轄地區應該是加工承攬地,與單純的購銷合同確定管轄是不一致的。 另外一個是定金與訂金的適用問題。定金是擔保法的概念,是一個擔保條款,如果在合同中規定定金條款,則付定金一方在違約時無權要求退回定金;而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則負有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訂金的作用是一種預付款,不具有擔保性質,因此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或者解除,訂金是要退還的。 還有一個方面,違約責任的規定問題,在合同中,最好對違約責任的承擔做具體和明確規定。因為現行法律沒有法定的違約責任,現在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然如果規定的違約金過高,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主張減少違約金;如果不主張減少,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會主動減少違約金的適用。 很多人認為,合同法應當是為了保障合同的正確履行,如果得不到正確履行,則應當保護自己的公道正義。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因為訴訟中的一條根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這里的事實,指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法律事實是一種能夠用證據證明的事實,所以有了客觀事實,要成為法律事實還要能夠有證據證明。合同文本是一種證據,合同的條文是一種切實的書證,用書面的內容證明事情的發生和存在。因此,從根本上說,簽訂合同不僅僅是為了合同的履行,也是證據的保存。合同條文應當對主要問題做相對細致具體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驗收標準的規定、違約責任的規定、糾紛的解決方式等等。 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內容之一,具有合同效力,合同的公章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內容不同,則以法定代表人簽字為准。 一個好的法律顧問在設計合同文本時,主要側重的是用合同條文來約束對方不能違約或者違約成本過高,無法違約;而不在於合同條款的多少。有時高手製作的合同條文看似拙劣,實則背後潛藏陷阱,這就需要各位在實踐中仔細體味和歷練了!
❷ 如何規避運輸合同風險
欲防範法律風險應著重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這兩個方面做好工作。
首先要把好合同簽訂關。合同條款應合法、完備。將自身風險降到最低,是設置合同條款的重要准則;托運人應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的情況。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情況是承運人履行安全地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並交給收貨人之義務的前提。如果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情況一無所知,也難以完成運輸義務;明確貨物包裝要求。貨物的包裝是否符合運輸要求,響到貨物裝卸及運輸安全;明確貨物風險承擔的界限。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並將托運貨物提交給承運人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時止,托運貨物處於承運人的實際控制下,此期間所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應當明確貨物風險承擔的界限,何時為貨交承運人,何時為貨交收貨人。
另外就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做好細致入微的工作。作為托運人,在辦理托運的時候,一定要仔細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權利義務的約定,明確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方式、費用等;作為收貨人,在接受貨物的時候,一定要當場檢驗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異議,並做書面記錄。事後發現,及時發出異議書,並可採取拍照、公正等證據保全措施,以為將來索賠收集證據。「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切實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遵循適當履行、誠實守信原則。對履行發生糾紛時,應及時進行雙方協商,做好對合同內容的補缺和推定。正確行使履行過程中的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提存以及違約時的減損義務,自己的權益同時不損害對方利益。」
❸ 請問如何有效規避合同管理風險和解決合同糾紛
參加建設的單位及專業也越來越多,而且工期要求越來越短。還有不可擺脫的自然環境,現場條件及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幾乎沒有不存在風險因素的工程。因此,慎重分析研究各種風險因素,在簽定合同中盡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中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發生是十分重要的。合同管理是建設工程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對建設工程合同中存在的風險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減少或避免合同風險的對策建議。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必須採取積極有效且合法的方法解決。一、建設工程合同簽訂中應注意的問題1、建設工程合同主體是否滿足工程建設要求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應切實注意承包人的資格。因為一項工程,事關重大,其不僅關涉到財產的損失,而且關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當事人的選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至關重要,選擇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是否具有從事建設工程的資格。(2)承包人的資金狀況。(3)承包人的人才技術狀況。(4)承包人的信譽。(5)承包人的建設工程經驗。2、建設工程總包與分包由於建設工程項目的內容復雜,涉及面廣,其建設工程項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設工程項目的大小和承包單位的技術力量而定。不過,往往不是一個單位能夠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簽訂形式上、就存在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兩種具體形式。它分別由勘察、設計、施工三項工程組成。可以包給一個單位簽訂總包合同再由總包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各分包單位在勘察、設計、施工的進度、質量,以及工程造價等方面、對總包單位全面負責。而總包單位則對建築單位全面負責。這是規定第一種簽訂合同的形式。至於規定第二種簽訂合同形式是:勘察、設計、施工三項工程,按其規定工程項目不同性質,可劃為兩個主要方面分別簽訂合同,也就是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合同。根據其工程項目大小的具體情況決定,建設單位可與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簽訂合同。3、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其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核心,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它既是順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爭議時解決糾紛的依據。對此必須詳細明確的加以規定。應嚴加杜絕口頭協議。二、建設工程合同風險在實際建設工程中,由於合同人員素質不高或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夠明確、嚴謹等原因,導致簽定的合同存在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中對於甲乙雙方所承擔的風險未明確界定或界定的不夠合理2、合同條文不完整,隱含潛在的風險。3、合同中僅對一方規定了約束性條款的不利合同風險三、產生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合同依法訂立後,履行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一些糾紛。合同糾紛,又稱合同的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的後果產生爭議,或對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所產生的不同看法。1.選擇訂立形式不當。《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合同標的權利義務內容選擇合同訂立形式。不同行為的合同具有不同形式,在訂立合同時更要注意選擇合同訂立的形式。2.主體不合法。《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是訂立合同的最基本的主體資格,此外,一些法律、法規對不同的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作為規定。如《建築法》對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作了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的規定。3.合同條款不全,約定不明確。由此引起的糾紛相當普遍,也是造成合同糾紛最常見、最大量、最主要的原因。4.草率簽定。有些合同當事人對權利義務法律關系認識不是十分清楚,法制觀念談薄,或對合同條款了解、理解不透,簽定合同不認真,履行合同不嚴肅等,導致合同糾紛不斷發生。5.缺乏違約具體責任。《合同法》第七章對合同違約作了具體規定。在簽定合同時,對某一項違約事件,除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外,還要具體約定支付若干金額、違約金、支付方式和時間。一旦出現違約事件,就不會對應支付多少違約金而產生糾紛。四、合同糾紛解決的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1、和解。和解即協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首選方法。其優點是簡便易行,有利加強糾紛各方的協作,利於合同履行。和解方法只需發生糾紛的各方,心平氣和地坐下來協商,不需要第三方介入,在協商過程中,採取互諒、互讓的態度,換位思考、理解對方,不會激化糾紛,有利於各方加強協作關系,增強信任感,。自願繼續履行合同,使合同糾紛順利解決。2.調解。糾紛各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協商使合同糾紛得以解決。調解合同糾紛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在仲裁過程中發生的,即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由仲裁庭的組成人作為第三人進行合同糾紛的調解。第二種是在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即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案件時進行的調解,由審判員或合議庭組成人員作為第三人進行合同糾紛的調解。第三種是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擔任調解人,由當事人選擇。 3.仲裁。仲裁又稱公斷,是指合同簽約雙方在簽定合同時或履行合同時發生糾紛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方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一種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仲裁遵循自願原則、仲裁獨立的原則、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的解決糾紛的原則等三項基本原則。綜上所述,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原因是錯綜復雜的,且具有多樣性,但絕大數糾紛是合同當事人主觀原因造成的,為了預防和避免合同糾紛,就要求當事人加強法律觀念和合同意識,認真簽定合同,克服簽定合同時易產生糾紛的因素,依法全面地履行合同,明確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認真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使合同糾紛控制在最小化。
❹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如何規避
您好,
一、主要有哪些風險
(一)簽約主體風險
主體風險主要指由於簽約對方存在主體瑕疵,而導致履約不能的情形,一般情況下,主要包括商務資質和專業技術資質的瑕疵,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商務資質主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證、授權委託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對方當事人是銷售代理商,還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產品代理授權書及銷售代理商提交的產品生產企業主要商務資質。專業技術資質主要包括技術資質、生產資質、經營資質、安全資質、維修資質、認證證書、產品檢測報告、知識產權證書、環境評價報告書等。
在簽訂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對方的資質,交易各方就合同具體事宜的談判才有實質性意義
(二)合同形式風險
合同簽訂的形式應按照《合同法》內容執行,關系本單位或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以確保合同的規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據可依。但從本單位的實踐看,相當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甚至口頭形式,如若將來一旦發生合同履行糾紛,這實際上為解決糾紛埋下了隱患,會導致法律證據的不足,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合同條款風險
合同內容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指貨物、工程項目等)、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售後服務方式等內容)、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在實踐中,由於合同簽訂人員法律素質低下,導致合同主要條款短缺現象時有發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決爭議的方法,而合同簽訂一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鑒於通過訴訟解決時間較長,執意要選擇仲裁解決方式,但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而導致不適用仲裁解決方式。
(四)盡職審查風險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項目)的履行需要經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先行批准後方可實施,但合同簽訂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未審查相關批准文件,雖然合同主要條款俱備,但也是一紙空文。又如合同中設立了擔保條款,規定了第三人義務的,如果缺乏對其擔保能力的必要審查,未明確擔保方式、期限和范圍,同樣也會對合同的履行構成威脅。
(五)合同生效阻卻風險
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環境、政治環境和經濟環境的影響,合同的履行同樣和外部環境息息相關。實踐中,部分合同需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登記的,未在合同中約定批准或登記生效條款;需經過公證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約定公證生效條款,同樣構成對合同生效的潛在威脅。
(六)不可抗力風險
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個別合同沒有把自然或社會因素導致的不可抗力考慮在內,當由於這些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導致己方違約時,就無法將該因素作為己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責條款,為己方承擔違約責任埋下了隱患。
二、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總體目標
企業合同法律防範機制的總體目標是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斷變化的內外部環境,運用科學的方法,全面、系統地識別和分析合同面臨的法律風險,保障企業的依法經營,以制度、流程建設為重點,形成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長效機制,實現對合同法律風險全面、規范、動態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風險控制能力,降低整體法律風險水平,為企業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創造條件。
三、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律風險識別的系統性
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運用結構化、系統化的方法識別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即通過對法律風險的准確分類,按照企業的內部管理職能和運作流程,全面梳理企業在合同簽訂、履行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二)合同法律風險分析的科學性
科學的法律風險應該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結合,只有對所有識別出來的法律風險,進行量化測評,將具有不同領域、不同部門的合同風險,統一用可能性、損失度和風險期望值等指標來衡量,才能使各種風險之間具有可比性,使企業合同管理工作找到從事後救濟到事前防範的切入點。
(三)機制運行的持續性
法律風險伴隨著合同調研、簽訂、履行的整個過程,對風險的管理和控制應該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風險的種類、性質、影響范圍和表現形式也在不斷變化,決定了風險防範機制也應該是持續運行、動態調整的。
四、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主要措施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必須獨立承擔合同風險。企業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會導致實際結果與預期效果相偏離。因此,企業在合同管理活動中應該正確承認風險,科學估測風險,預防發生風險,有效應付風險。
❺ 如何規避合同風險
規避合同風險的方法:
1、合同訂立前
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或者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以及採用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容易導致締約過失責任。
對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在合同未成立時,不得泄露或不正當使用,構成了合同訂立前或第一階段的合同風險。
2、合同訂立階段
發生重大誤解、顯失公正,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合同當事人不適資格或者資格缺陷,乃至惡意串通等等而訂立合同,會導致合同訂立階段的合同風險。
3、合同訂立前和訂立這兩個階段的風險,可以稱為合同前期風險。
4、合同履行階段
這是實現訂立合同時合同利益設定目標的重要手段。
5、合同終止後階段
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交易即應停止完結。
合同終止的事由不同,則合同權利義務停止完結的方式和程序就有區別,如,合同義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完畢,合同當事人的協助、保密義務仍然存在。
合同風險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損失的可能。
合同風險的產生,有合同當事人的原因,也有合同當事人之外的原因,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實現出現障礙。
在合同法上,廣義的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於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
狹義的風險僅指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帶來的非正常損失。
合同風險中很重要的一項是價格風險,而所謂價格風險,是指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還應支付貨款的風險。
❻ 簽訂合同時,公司該怎麼做,才能規避合同風險
第一、合同相對方的主體不適格。
企業經營的合同相對方一般也是企業。容易出現的問題,常見的有三點:
1、該企業是否處於合法存續經營期間。比如,一個企業被停業整頓,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了。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如果處於被停業整頓的期間,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就不能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2、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是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的資格,是沒有權利單獨對外簽訂合同的,其必須經過企業法人的授權才行。
3、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是企業的部門經理,或者員工。企業的員工如果得到企業的授權,是可以對外簽訂合同的。但是,經常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該員工從企業離職了,而授權證明等材料並沒有交還給企業,還繼續用著企業的名頭跟其他企業簽訂合同。
合同的主體如果不適格,企業想通過合同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會變得很困難,即便有補救的辦法,但是也會浪費很多人力物力。
第二,合同的名稱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
如果合同的內容是加工承攬,可是最終簽訂的卻買賣合同,那就偏離太遠了。
第三,合同的標的物不明確。
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必須對標的物的型號、質量、數量、單價、包裝等等都盡可能地規定清楚,如果規定不清,很有可能甲方花了許多人力物力做出來的產品,卻不是乙方想要的,這個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
第四,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一份合同在履行過程當中,一方出現違約的情形也是經常存在的。更何況,合同的存在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為了避免對方違約。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一旦對方違約,該如何進行賠償。
第五,用詞要嚴謹,千萬不要用模糊不清或有歧義的詞彙。
合同里的每一句話都非常重要,擬定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的語句。模糊不清或者有歧義的詞彙不要用,語句不順,可能產生爭議的情形,也應該進行調整。這一點,大多數人都是看不出來的,即便你語文學得再好,沒有相應的法律知識的做儲備,往往看不出其中的風險所在。因此,公司最好可以配備一個法務,讓專業的人員來擬定,如果公司沒有法務,也可以找專業的法務公司或者律師來進行擬定。
第六,合同中要明確管轄的法院。
企業之間的合作,很多都不是在一個地方,甚至不是在一個省份。將來如果出現糾紛,需要跑到對方的管轄地去訴訟,就會變得很麻煩。所以,盡量在合同中明確管轄的法院。如果雙方都想把管轄法院設置在自己那一方,那就進行談判,從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各方面據理力爭。當然,當事人如果不了解具體該怎麼進行談判,找律師寫合同的時候,也可以直接讓律師幫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