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幸合同
1. 確認合同與射幸合同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您好,確認合同和射性合同是根據合同簽訂時,合同中的約定的內容和范圍是否確定所做的一種分類:
確認合同又稱為實訂合同,指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在合同成立時已經確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為確定合同。
射幸合同又稱機會合同,指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在合同成立時尚不確定,其確定取決於合同成立後是否發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險合同、抽獎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 附合合同與射幸合同的區別
附合合同是與商議合同相對的一種合同
即,不是由締約雙方充分協商而訂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與舍」的決定。
保險合同屬於附合合同
我國保險法針對保險合同的附合性之弊端,確立了三種規制方法:
1)立法規制。即保險條款訂立合同規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的保險條款說明義務,尤其是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
2)司法規制。即不利解釋原則:當保險人與投保人就條款發生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3)行政規制。即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管部門制定。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羅馬法時期法律就有對射幸合同調整的記錄,而且在現代各國民法中,也多有對射幸合同進行明文規定的。
現實生活中,人們基於或經濟或益智或娛樂的目的,經常會對一些偶然性事件的結果進行押注交易,如打賭、期指買賣、保證等。通常,人們把這種主觀上具猜測性和客觀上具不確定性的事項稱為機會性事項,參與這類事項的活動即為賭博或試運氣活動。此類活動一個學理上的名字為射幸。射幸一詞來源於拉丁文,在詞源上,該詞與alea(意為死亡)和aleator(意為玩骰子者)有聯系。《牛津字典》給「射幸的」下了這樣的定義:「取決於死亡的降臨;因此,取決於不確定的偶然性。」
民事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達。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種,它屬於雙務合同的范疇,即締約雙方負有相互給付的義務。當然,與一般雙務合同相比,這種相互給付有其特殊性:雙方的給付並不一定是等價物,是否給付基於偶然事件的結果,當事各方可能獲得巨額利益也可能一無所獲,但這並不影響射幸合同為雙務合同的性質。因為,當事人訂立雙務合同時,他們正在進行允諾的交換,允諾的給付是約定的交換對象,這並不意味著各合同當事人把兩個允諾的給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場價,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於自己。訂立合同的主要誘因是這樣的事實:各當事人對都認為自己所獲得的允諾比自己給出的允諾更具價值,即所謂經濟學上的邊際效用更大。
3. 射幸合同的介紹
射幸合來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自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羅馬法時期法律就有對射幸合同調整的記錄,而且在現代各國民法中,也多有對射幸合同進行明文規定的。
4. 射幸合同有哪些種類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內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容,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羅馬法時期法律就有對射幸合同調整的記錄,而且在現代各國民法中,也多有對射幸合同進行明文規定的。
在單行法方面,中國法律上有規制的射幸合同僅有保險合同一類,而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卻存在多種射幸合同。如期貨買賣合同、彩票或獎券合同、有獎銷售合同和現在的熱門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遠期外匯買賣、股標指數交易等合同,這些合同要麼只有一些政策性的規章規范,要麼任何規范都沒有。行為人找不到行為的法律依據,法官也找不到判案的法律依據,不利於定紛止爭的法規范生活功能的實現。
5. 什麼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
附和性合同:合同內容已經確定,雙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簽)。
射幸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發生就執行。
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的含義是指: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 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
保險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基礎上。也就是保的意外。
通俗易懂的說就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簽訂合同,保險公司不是必然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是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者合同約定的事情發生時保險公司才履行義務,舉個例子:李某投了意外保險,如果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才會給錢,但是如果是因為得了重病非意外身故的話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只退還保費,這就是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5)涉幸合同擴展閱讀:
保險合同的特徵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6. 什麼是射幸合同
所謂「射幸」,即「僥幸」,它的本意是碰運氣的意思。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於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中的典型一種,在合同的有效期間,如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則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得到的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險費,反之,如果無損失發生,則被保險人只能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
射幸合同屬於民事合同中的一種,它屬於雙務合同的范疇,也即締約雙方負有相互給付的義務。 射幸合同的交易標的物在合同締結時尚不實際存在,所存在的只是獲得該標的物的偶然性。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它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它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就此,射幸合同也只能在我國法律上取得無名合同的法律地位(無名合同由於缺乏典型的和具體的法律調整規范,容易導致法律適用的紊亂)。在單行法方面,我國法律上有規制的射幸合同僅有保險合同一類,而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卻存在多種射幸合同。如期貨買賣合同、彩票或獎券合同、有獎銷售合同和現在的熱門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遠期外匯買賣、股標指數交易等合同。
7. 保險中,什麼是射幸合同
這是由保險的射幸性決定的。所謂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 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喵喵保)
8. 為什麼說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
因為保險合同具有機會性和偶然性的特徵。
射幸合同的當事人能夠獲得僅僅只是一個機會,回當事人答可能可以獲得巨大的利益也有可能什麼都沒有獲得。所以說保險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當然保險合同還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等方面的特徵。
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為嚴格的適法性,必須嚴格依法訂立和履行;同時為防止當事人依僥幸心理作出背信棄義的不誠實行為,對當事人雙方誠信程度的要求遠遠高於其它民事活動。例如最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險合同,就要求當事人要最大誠信地恪守合同。這也是出於穩定社會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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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9. 射幸合同的現狀
在單行法方面,中國法律上有規制的射幸合同僅有保險合同一類,而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卻存在多種射幸合同。如期貨買賣合同、彩票或獎券合同、有獎銷售合同和現在的熱門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遠期外匯買賣、股標指數交易等合同,這些合同要麼只有一些政策性的規章規范,要麼任何規范都沒有。行為人找不到行為的法律依據,法官也找不到判案的法律依據,不利於定紛止爭的法規范生活功能的實現。
彩票及彩票合同在我國受到人們的關注,以下作簡要的介紹。
彩票作為一種特殊的憑證,在中獎場合,中獎人行使請求支付獎金或者交付獎品的權利,必須持有效的中獎彩票,權利與彩票密不可分,因而,彩票屬於一種證券,而不單是一種證書,並且是一種有價證券。彩票由國家特許的機構發行,直接上市銷售,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大眾,供人們自願購買,《彩票發行於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6條和《中國福利彩票發行於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均明定,彩票不記名。
彩票既為一種有價證券,自理論上講,對其承銷也應該如同其他有價證券的承銷,可有包銷和代銷兩種基本的方式。但從現在掌握的資料分析來看,尚未見到包銷彩票的做法,全部採取彩票代銷方式。2003年財政部《即開型彩票發行於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17條更是明確規定,彩票機構不得採用承包、轉包、買斷等形式對外委託彩票發行和銷售業務,明確否定了彩票的包銷。我國有關規章也一再強調,不允許轉包銷售彩票。
彩票合同,也就是彩票零售商或者彩票銷售機構於彩票購買者為了購買彩票而訂立的合同。彩票發行機構是彩票合同的當事人,彩票銷售機構是其代理人。購買彩票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18條規定,禁止向未滿18周歲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獎獎金;《中國福利彩票發行於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19條規定,從事福利彩票發行、銷售以及參與彩票規則設計和生產的人員,必須保守相關秘密。且不得直接或者間接購買福利彩票。
彩票買賣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雙無合同、格式合同、射幸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