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定金協議
『壹』 簽定購房合同時,如何區分「訂金」與「定金」
2003年6月26日,看中了一套房子的於某同房產商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意向書。房產商承諾在收到於某相關證件後辦理有關交割變更手續,簽訂正式轉讓協議書。於某還同意支付2000元作為對房屋轉讓意向的定金。三天後,房產商向於某出具了一張2000元的收據,收款事由為代收購買上述房屋的「訂金」。4
但於某最終並沒能得到這套房屋。她為了讓未能交房的房產商雙倍返還定金4000元,把房產商告上了法庭。房產商對此的解釋是,自己未能交房的原因是房屋產權人要求提高價款。他們收取的2000元是「訂金」而不是「定金」,是用於看其他房屋的。那麼,「訂金」與「定金」有何區別呢?
依法分析
本案涉及定金、預付款和訂金的區別問題。
關於定金,根據《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若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首要作用是擔保合同的履行;定金還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
關於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技巧提示
對於普通購房者來講,購房與簽訂購房合同期間有一定的時間差,有一些購房者預定一套房子後,在與開發商就某些合同條款協商不成而導致沒有簽合同,這個時候定金能否討回就與購房者所簽定的訂購書有很大的關系了。所以,購房者在付定金之前,應仔細檢查一下開發商提供的、購房者在上面簽字的定購書。
如果定購書上沒有寫明購房合同未簽訂成功定金是否返還的語句,則購房者可通過法律程序討回定金。如果定購書上寫著「購房者應在該定購書簽訂之日起×日內到開發商處簽定購房合同,逾期定金不退」,則購房者要慎重為之,因為這意味購房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情況下,很有可能無法討回定金。所以,當購房者看到這些不利於自己的條款時,應當要求開發商作適當修改後再簽字。此外,購房者最好與開發商在定購書中約定:「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如果雙方就有關合同條款協商不成,開發商則應返還定金」。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貳』 購房合同簽訂後定金協議繼續有效嗎
當然有效,不過定金合同是為了制約購房合同的簽訂,所以簽訂完之後可能意味的定金合同履行完畢,但兵部影響其效力,而且也可能存在購房合同被宣布無效等等情況,這時依據過錯方,定金協議約定得定金罰則依然適用
『叄』 購房需要簽訂哪些協議最全購房協議指南
常見的買房協議有定金協議、房屋購買合同以及補充協議,在簽訂這些協議的時候首先要保證房屋產權清晰且可轉移,務必仔細研讀其中的每一個條款,避免簽訂不利合同。
常見的買房協議有以下幾種:
1、定金協議
定金協議主要確定定金的額度及支付方式,定金協議一旦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定金協議主要包括:房屋情況概括,房屋交易情況,定金的額度及支付方式,其他的約定等。
2、房屋購買合同
房屋購買合同,主要涵蓋房屋權屬,成交方式,成交價格,產權狀況,房屋交付,違約責任,稅費相關規定,權屬轉移登記,爭議解決等方面。
3、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的內容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里沒有約定的事項。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項目的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某種程度上,補充協議比購房合同還重要。
同時,在簽訂補充條款的時候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約定清楚貸款辦不下來雙方的責任
貸款辦不下來,可能有購房者的原因,有開發商的原因,也有可能是銀行方面的原因。因此,要在補充協議里約定好貸款辦不下來雙方的責任。
(2)寫明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
合同里沒有規定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因此,要在補充條款里約定好。
(3)明確把售樓書和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
售樓書和廣告的內容口說無憑,寫下來才能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4)寫明公攤建築面積
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公攤的是哪部分,贈送面積到底是什麼?減少後期糾紛。
(5)明確裝修標准
裝修的標准,不要籠統的說使用進口材料、高級材料,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
(6)明確退房的責任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退房,必須寫明開發商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退還日期,銀行的利息、罰金等也要寫明。
(7)二手房約定好騰房時間
購買二手房,雙方要約定好騰房的時間。賣主留給買方的室內物品一定要在協議上標注清楚,以便後期不兌現。
(8)保障服務合同
買房通過中介,需要簽保障服務合同,說明服務的費用、服務范圍以及其他約定。
簽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1、新房「五證」是否齊全,二手房產權是否清晰;
2、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
3、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及時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
4、明確具體時間和違約責任;
5、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8-0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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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買房交定金時候簽的協議叫什麼
我們也是賣過很多一手的樓盤,你下訂簽的那份叫認購書,在我們看你說的情況是先下了訂金才能優先選房如果沒有看到自己喜歡的就可以退錢,等你選好房的時侯就要錢正式的買賣合同。簽了正式的買賣合同就是沒有退的。
『伍』 購房合同簽訂後定金協議還有效嗎
購房一般都以購房合同或簽約合同為准``
口頭協議不會起太在的作用``
隨時都有人去抵賴``
『陸』 購房合同中的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區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起到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只有買賣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另根據有關民事法律規定,簽訂合同必須本著公平、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開發商以簽訂認購書收取定金的形式,迫使消費者與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顯然違背了以上民事行為的基本法律准則。因此,在您尚未與開發商簽訂正式合同時,仍然有權利要求退還定金。
定金和訂金和區別。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類型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系。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柒』 購房合同定金
為了保證能簽訂合同而交納的定金,能夠成立定金的法律約束力。一般來說,如有正當事由,買房人不能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的,也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