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糾紛警察
㈠ 警察不得介入經濟糾紛有什麼相關法律條文
沒有相關法律條文,但是有出具通知。
公安部早就出台過《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三項通知,三令五申強調嚴禁插手經濟糾紛,糾正辦理經濟案件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
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能幹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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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不是簡單的不正之風問題,而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它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聲譽,漠視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必須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繩之以法。
要杜絕這種現象,一方面,公安機關應強化法律素質和業務本領,提高辨別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辦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也應將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問題納入法律監督范圍。
雙管齊下,才能堵住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漏洞,才能有效防範和避免警察權的濫用,保障市場交易的穩定、持續和安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法治秩序。
㈡ 哪條法律規定經濟糾紛不屬於警察管
一般的警察屬於行政系統,他的職權是法律規定的,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從中央回到地方都有對警答察職權的規定。
法律對警察的規定是限制權力,也就是說規定了警察有哪些職權、能做什麼,而不是直接規定不能做什麼。一般而言,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警察不能對經濟糾紛的內容直接干涉,警察沒有相關職權,警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調解,不能直接做出誰對誰錯的決定。
經濟糾紛一般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也就是民事訴訟。
㈢ 警察為何不能參與經濟糾紛
警察又有公務員身份;《公務員法》第14條規定和《警察法》第23條規定:警察不準從事營利性經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組織和個人參與經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