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建設合同
『壹』 在以BT模式的投資建設合同中,可否直接約定固定的投資回報
我完全不同意樓上的觀點。
首先BT模式的投資意思是由政府特許,企業投資建設,建成後由政府回購。
1、投資公司不需要有建築資質。
2、投資公司的合同義務不僅有融資的任務,還有建設的任務。
3、投資公司在取得建設權以後,要成立專業的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4、在項目建設成功後,按照BT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由政府回購。可以是一次性成本加酬金回購,也可以是分期固定金額回購(樓主說的就是這種情況),也可以是逐年遞增或遞減方式回購。
樓主說的情況下少了一個很重要的環節,那就是項目需要建設成功,要形成有形的建築產品。並且這一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行業規定和強制標准以及政府在BT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准。一句話要有合格的產品。所以樓主說的情況並不符合BT特徵,只能算是一種融資合同關系。
樓主所說的公司只想負責融資任務,在沒有實際建設管理經驗的情況下,可以聯系有成功經驗的公司,以聯合體(不知道這個行不行)的形式或組建股份公司去參與政府的投資活動。
風險方面(只說主要的):
1、回購風險。這樣的合同是以政府信譽為前提的,在項目建成之前,政府幾乎不用付出任何的代價,甚至政府還要收取投資公司的保證金。一些社會公益性投資項目是無法營運的,比如說:城市污水收集管道系統。這類項目建成以後一旦政府不按合同約定回購,投資公司拿在自己手上就是廢物,無法產生經濟收益。防範風險的方法是在合同談判期間,了解政府用於回購資金的來源是否可靠和穩定,最好在合同中註明回購資金的來源。其次是盡量爭取政府的優惠條件,比如說用地方面由政府來提供,保證三通一平以及其他優惠政策等等,盡早的把政府拖下水。另外,還可以盡量爭取政府承諾擔保,比如說某塊很有價值的土地或某項財政收入等等方式。
2、建設風險。BT合同的對象是工程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設期間會遇到很多不確定的因素,這些都會成為建設期間的風險。防範風險的方法是尋找有經驗的公司合作,或者成立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組建專業的項目管理團隊。
3、融資風險。投資建設項目首先要保證資金來源可靠,及時到位。項目建設期間一旦資金斷鏈就很可能導致項目拖延或失敗。因此融資方案要准備多套備用方案。
以上幾點是本人的一點點認識,不是很全面,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