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稅糾紛
Ⅰ 如何處理企業稅務糾紛
在處理稅務稽查糾紛過程中,對於納稅人而言,每一個問題都必須認真研究,即對所涉及的稅務稽查糾紛問題性質的界定,是屬於逃避繳納稅款還是過失(核算錯誤);是屬於違法還是犯罪。因為納稅人偷稅與由於核算錯誤而造成的過失,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一樣的,一旦被確認為犯罪,情況將更糟。所以,納稅人必須認真辨識自身所存在的問題是何種性質。
充分利用法定權利解決稅務稽查糾紛
(一)利用知情權了解有關情況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調查機構對稅務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後,對依法應當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的,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製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並送達當事人。即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檢查並對有關問題進行違法認定及處罰決定之前,納稅人對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事先知悉的權利。
納稅人在掌握有關違法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之後,就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納稅人了解稅務案件的查處情況以後,如果發現事實不符,證據不足,依據不充分以及理由不得當等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現象存在,可以向稅務稽查人員及時提出,建議其糾正或調整。在一定的條件下,自己出面或是請代理人與稅務機關進行交涉,如要求聽證等。
(二)利用聽證權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納稅人與稅務稽查人員的具體交涉失敗,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納稅人可以進一步運用自己的聽證權和申辯權,把問題搞個水落石出。納稅人參與有關違章問題處理的有效途徑之一,就是利用聽證權與稅務機關面對面的交換意見,盡可能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的權利。也就是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給當事人一個申辯的機會。即在聽證會上,納稅人有申辯的權利、質證的權利,最後陳述的權利,以及申請對有關證據重新核實的權利。如果納稅人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稅務機關復核後認為成立的,將對原擬定的稅務行政處罰意見進行變更。
正確使用聽證權利,有利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利於稅務機關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但是在實踐中納稅人申請要求聽證的寥寥無幾,幾乎放棄了聽證權。《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是不能成立的。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費用。第三十二條又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Ⅱ 拖欠稅款糾紛由民法調整嗎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稅務糾紛和稽查,受《稅法》《行政法》《刑法》調整。
Ⅲ 如果企業出現了稅務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分幾種情況處理:第一種稅務機關執法有明確的錯誤,申請行政復議;第二種情況,稅務機關跟你協商時盡量配合稅務機關,以免以後麻煩;第三種情況企業存在嚴重的錯誤參照第二條。
盡量不要用第一條,除非是對企業有很嚴重的影響情況下再用。
Ⅳ 如何選擇稅收爭議的處理方式
根據稅收爭議內容的不同及當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稅收下管法規定了不同的處理程序:(1)必須復議的程序。即對於納稅的爭議,當事人必須先經過征稅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的行政復議,然後才能進入訴訟程序。 何為納稅爭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100條作出了明確界定:稅收征管法第88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異議。 在這里,申請復議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要以當事人的名義提出:二是要依法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其實,本條規定里隱含著另一個條件,即必須要按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符合這些條件的復議申請,在復議管轄權的稅務機關必須受理並應在法定期間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如果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2)選擇復議的程序。艱險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的爭議,既可以在法定期間向有復議管轄權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不服復議決定再訴諸法院,也可以在法定期間直接訴諸法院。但是,當事人不能在同一時間內既申請復議又提起訴訟,而只能選擇一個途徑。以上兩項程序適用於處理稅務爭議當事人的作為。(3)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一不作為的處理程序。艱險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申請復議,不訴諸法院,也不予履行。這是一種特殊的行為方式,其後果致使稅務機關既不能行使權力,也無法承擔責任。由於原來法律沒有規定強制執行措施可以適用於處罰決定,稅務機關面對當事人的不作為,便無計可施,也正因為當事人的不作為,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究竟有無過錯?是否應承擔責任?也無法判明。對此,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以確保國家稅務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也可以由稅務機關強制執行,從而可以對當事人的不作為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Ⅳ 勞動糾紛所陪差額還打稅務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Ⅵ 二手房差額稅是按照合同上的成交價繳納,還是要評估機構評估以後的價格繳納希望有經驗的朋友解答。急
按實際成交價繳納。二手房所要費用:二手房的購房者都需要准備的款項:
1.定金:選好了房子,首筆款項就是定金了,這筆錢的上限是總房款的20%;定金是具有懲罰作用的,所以在交定金前要確定兩件事,其一是確定自己能正常獲得貸款(至於自己能否獲得貸款,可以查看我之前發的文章),其二是確定房屋的產權人,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業主有沒有債務糾紛,這些有可能波及房屋產權的。如果後續進展順利,定金會成為房款的一部分,如果不順利,就要按照合同來確定定金的歸屬;
2.首付款:二手房的首付款與新房有較大區別,各地新房有統一的最低首付標准,但二手房總價受房齡等因素影響,評估價會縮水,實際貸款額度會縮水,首付比例就必須相應提高,因此需要根據具體的房子來確定首付。首付最低的一般是次新房,最高的可能是市區靠近學校的超老的房子,甚至有些無法貸款可能需要全款支付;
3.契稅:契稅是必須要交的,北上廣深執行獨立的標准,首套房90平米以下是1%,90平米以上是1.5%,二套房統一是3%。稅基是網簽價或核定價(核定價也稱指導價,誰高誰就是稅基)。
4.個稅:當房子不是「滿五唯一」時,就涉及到個稅了,個稅的徵收標准,各地有所不同;
至於兩種計算方式,哪個更劃算,需要根據當地樓市行情來計算,一般房價比較的城市,根據網簽價計算相對劃算;
5.增值稅:當房子是滿兩年的住宅時,該項稅收免徵,當房子未滿兩年時,需要徵收5.65%的增值稅,按簡單計稅公式計算:網簽價/(1+5%)×5.65%。在個別熱門城市,還對滿兩年的非普通住宅徵收增值稅,計算方式同上。
Ⅶ 房屋差價稅由誰來承擔
協議沒有約定,按照法律規定辦,房產交易中心都有資料可以拿。一般講,所得稅是賣家的房款所得稅,差價稅可能指賣家的營業稅,都應該是賣家付。
按協議約定辦,約定不明確則按法律規定繳納。
協議中沒有規定,但是我別的稅都交完了,如果他要是強行不賣了,是不是可以起訴他索賠我的損失呢?
Ⅷ 房屋稅費糾紛 多出的唯一稅承擔問題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我國法律和政策規定,在房地產交易中應當繳納營業稅的法定義務人是賣方,而不是買方;
2、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三個條件。在房地產交易中,賣方因出售房屋而獲利,是有能力繳納營業稅的。其不繳納營業稅的行為也不屬於不可抗力。
綜上所述,當國家政策在營業稅方面發生變化,房產買賣合同還要按新的國家規定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