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處理勞動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3-10 00:27:02
Ⅰ 我們單位以疫情期間效益不好也不跟我們事先溝通就直接扣了一部分工資,請問這違反勞動合同嗎
這來說是不行的,但是現在這個疫情是這么緊張,這也是沒有辦法的處理了,解一下這個情況。
Ⅱ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補償有哪些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
(2)疫情期間不處理勞動糾紛擴展閱讀: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Ⅲ 疫情期間公司拖欠四個月工資,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嗎
以此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發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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