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侵權責任法講義
Ⅰ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各類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各類侵權責任:
一、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是過錯責任一般條款的體現。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法律事先規定,一旦加害人實施了某種加害行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被告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其責任即可豁免。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侵權(90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應的術語,是為彌補過錯責任的不足而設立的制度。
無過錯責任的表現形態主要有:
1.產品責任,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具有缺陷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環境污染侵權,指因環境污染而發生的侵權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指因高度危險作業或高度危險物導致他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4.動物致人損害,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應由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等承擔侵權責任,但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
Ⅱ 誰有李軍 de 侵權責任法 講義 啊拜求一下
那個李軍,紀檢監察部門的嗎?
Ⅲ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專妨礙;
(三)消除危屬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Ⅳ 侵權責任法法條
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本條旨在制裁非法拼裝車輛,防止其再次進入市場和使用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行為,強化保護被侵權人的權利。本條理解「轉讓人』是最初拼裝人和最初使用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人,」受讓人『是最終的受讓人,他們承擔的責任是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解讀:本條是盜搶責任的承擔問題,由直接使用人承擔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向被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解讀:本條是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承擔責任的的主體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組織,責任方式--墊付。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組織可以行使追償權,意在保證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本條的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注意本條和醫療事故的區別,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不是相同概念,醫療過錯是醫療事故以外的的情形,醫療事故條例仍然有效。醫療過錯典型例子是患者左腿高位壞死,需截肢,但醫務人員疏忽將右腿截肢,還有例子是醫務人員做過體內手術後,將手術刀遺留在體內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本條旨在保護患者的知情權,防止醫療機構的「過度檢查」,減少患者不必要費用的承擔。理解本條」患者」詞義應作擴大解釋,包括患者的近親屬。醫療機構對患者要履行告知義務。本條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情形:1、無法向患者說明,如患者高度昏迷、生命垂危時。2、向患者說明後會產生不利的醫療效果,違背一定的醫療倫理常理,如向癌症告知病情,會加重病情。第二款是醫療機構無損害結果無責任的體現。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解讀:本條是緊急狀態無程序的規定,醫療機構不再依據本法55條的程序履行告知義務處理,體現該救死扶傷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本條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可以理解為「未盡到和當時的醫療機構相同層次的醫療水平。」如到社區醫療室診治,就按照醫療室相同層次的醫療水平診治即可,不要求達到甲等醫院的水平。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解讀:本條是推定醫療機構過錯的規定。本條採用病歷資料的用語,注意醫療事故條例規定是醫療文件。病歷資料的范圍按照本法61條理解。 第五十九條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解讀:本條是患者救濟途徑擴大的途徑,不難理解。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讀:本條是醫療機構的免責條款,是司法考試命題人青睞的條款,應引起關注!第二款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如醫務人員未進行醫囑,患者濫用禁忌食物導致病情加重。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解讀:本條是患者知情權的規定,立法不足的是僅規定應當提供,沒有規定何時提供。按理解應為及時、馬上提供,防止醫療機構造假。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讀:本條是患者隱私權的保護。不論何因,均不得泄露患者隱私。還應注意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同樣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解讀:本條旨在消除醫療機構普遍存在過度檢查和大處方的現象,立法的遺憾是沒有解決大處方的問題。
Ⅳ 侵權責任法
你好:
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前產生,本案當時適用《民法通則意見》第148條第二款的規定,乙教唆七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甲實施侵權行為,乙應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即使盡了監護責任,也只能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而不能免除監護人的責任,因此甲的監護人的責任是一種無條件的按份責任。
按現行《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乙教唆七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甲實施侵權行為,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只有通過證據證明甲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時,甲的監護人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本案乙與甲的監護人之間本無關系,因此無補充責任之說。如果確有證據證明甲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那甲的監護人應負相應責任(即比例責任、按份責任),否則甲的監護人無責任。
附: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民法通則意見》
148、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Ⅵ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說明義務有哪些
1.醫務人員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
Ⅶ 侵權責任法講義 純粹經濟損失為什麼不賠
侵權人給受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是需要賠償的,純粹的經濟損失也是一樣要賠償專的..
純粹經濟損失」一詞屬從來沒有普遍接受的定義。「也許最簡單的原因就在於許多法律制度要麼不認可這一范疇,要麼不認同它是一種損害賠償的獨立形式。
純粹經濟損失與三個主要的因素相關聯。第一,純粹經濟損失是「不與任何人身體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相聯系而產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