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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對旅遊

發布時間: 2021-03-09 23:16:46

1. 《旅遊法》適用的范圍有哪些

一、本法適用的地域范圍

本條對旅遊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作出了明確表述。旅遊法作為國內法,其效力僅限於我國境內的旅遊活動和旅遊經營活動。一是在我國境內的旅遊活動,主要包括我國公民在境內的旅遊活動和外國旅遊者的入境旅遊活動;二是在我國境內,通過旅行社等經營者組織的,由我國境內赴境外的團隊旅遊活動,即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遊活動的全程,包括對派出領隊的管理、對境外導游和旅遊者活動的監督、勸阻、旅遊活動的內容安排都適用本法。對於個人出境旅遊活動,則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關法律。需要指出的是,旅遊者在境外旅遊活動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同時,按照屬人管轄原則,本法對中國公民在境外的一些旅遊活動及行為也提出了要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旅遊者也應當遵守。對於出境和入境的含義,《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台灣地區;入境,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入中國內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人中國內地,由台灣地區進入中國大陸。

二、本法適用的主體行為范圍

根據本條規定,旅遊法規范和調整的對象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從事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一類是為這些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從主體范圍來說,本條未對本法的適用主體作出具體限定,因此凡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法。對於行為范圍,除了觀光、休閑、度假等有特定目的的旅遊活動和經營行為外,由於旅遊涉及面廣,包含了吃、住、行、游、購、娛各個環節,本法規定,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其他行業的經營行為也納入本法調整范圍。雖然上述適用范圍較寬,但在旅遊經營行為和旅遊服務合同的適用方面更側重於對招徠、組織、接待等組織旅遊活動的行為進行規范。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旅遊市場不正當競爭問題較為嚴重,特別是「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等問題也主要出現在組織團隊旅遊活動中,因此本法對此作出了更具針對性的規定。對於個體旅遊者參加的自助游、自駕游等旅遊活動,其相關法律關系可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同時本法對旅遊者權利義務和旅遊者安全保障的規定也適用個體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相關法律關系。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法對什麼是旅遊未作界定。主要考慮是:旅遊的形式多樣,各方面對如何定義難以形成比較一致的意見。世界各國立法對於旅遊也沒有準確的定義,只有世界旅遊組織對旅遊者作出定義,但由於其屬於統計科學范疇,與普通公眾對旅遊的認知和理解有一定差距,直接將其作為旅遊的定義而體現在法律中不太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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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請問遊客在旅遊中自己摔倒受傷,所報名的旅行社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在跟團的途中,旅行社對可能有危險的東西沒用盡到提醒義務,需要擔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侵權責任法對旅遊擴展閱讀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3. 《侵權責任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六章並未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全面規定,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版》第76條沒有涉及的內容權進行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已經規定的規則不再予以規定,直接適用該條件的規定。可以說《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相互補充的關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多數問題進行了規定,不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等問題,而且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等問題,而且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責任。《侵權責任法》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予規定的特殊的使用人與所有人分離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因此在法律適用上,要將《侵權責任法》與道路交通事故相互結合。

4. 急!!!高分!!!關於旅遊傷害賠償的問題

你在旅行社組織的旅遊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涉及兩個法律關系。
1、旅行社跟你簽訂有旅遊的合同。
旅遊社作為合同義務的一方就有保護每位旅客人身安全的義務,這是它的合同義務。你在旅行過程中受到傷害,可以基於合同義務告旅行社違約。
2、在景區內被車狀,你基於侵權法律關系告撞你的人和旅行社。(告旅行社的理由是《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的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的安保義務)
3、如果告旅行社侵權或合同違約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告。
4、保險問題你沒交代清楚,是誰投保?保的什麼?不過,總之,旅行社以這個為借口不承擔責任是不對的。
5、維權方式:最好通過媒體或者消協解決,訴訟是最後沒有辦法的手段。

5. 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責任歸責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侵權責任法確立了由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組成的一般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體系, 與之對應, 針對醫療損害責任這一具體侵權行為同樣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一般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將醫療侵權行為及其產生的侵權責任進行了類型化分類, 依據侵權行為的性質, 將醫療損害責任劃分為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類型化分類,不同類型的醫療損害責任適用相應的歸責原則, 有利於醫療損害責任合理歸責目的的實現。侵權責任法針對醫療損害責任, 不再適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則所確立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條規定表明侵權責任法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為我國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第54條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適用於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有學者指出過錯責任原則才是調整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之間利益關系的最佳平衡器, 同時要堅持民事訴訟武器平等原則, 才能實現妥善處理訴訟機會和訴訟利益的平衡。醫方在侵權責任證明過程中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特別是無需承擔醫方在醫療行為過程中不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
(二) 特定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要求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在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歸責的過程中, 侵權責任法規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為或出現某些特定情形時, 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該法第58條規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 一)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上述規定應當適用於除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之外的所有醫療損害責任歸責情形, 既包括醫療技術責任, 也包括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糾紛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種情形, 過錯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推定。此時,原告只需證明損害事實、侵害行為以及因果關系三要件即完成醫方侵權責任構成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只能通過證明其無過錯進行抗辯, 舉證不能則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追究違法行為相應責任, 是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 醫療行為違法或違規, 依據侵權責任法律法規的規定, 極易構成侵權責任, 進而推定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過錯。同時, 也賦予醫方進行抗辯的實體和程序權利。醫方如果能夠證明違法或違規行為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益的維護, 如急救等雖然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但是為了實現和保護患者的根本醫療權益, 此情形能夠成為醫方抗辯事由。醫務人員隱匿、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偽造、篡改或銷毀病例資料, 屬於妨害證明行為, 是惡意的直接體現, 應當直接推定過錯要件成立, 以降低患方因醫方惡意行為提升的舉證難度。
(三)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醫療損害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兼具醫療損害責任和產品責任雙重屬性。為了更好地保護患方利益,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當依據產品質量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據此, 侵權責任法第59規定: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 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 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通過對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降低原告的舉證負擔, 增加被告的舉證責任難度。原告無須承擔證明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 只要證明醫療產品具有缺陷, 即告完成證明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要求, 有權要求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 可以向對方追償, 即醫療產品生產者和醫療機構將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或比例進行重新分配。
侵權責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責任在我國現階段侵權責任歸責中的重要作用, 第24條規定: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雙方分擔損失。公平責任有其嚴格的適用范圍, 即要求對損害事實的發生, 當事人均沒有過錯的情形中適用, 依據實際情況, 將損害事實在當事人之間分配, 所謂實際情況主要是指經濟負擔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情況。但醫療損害糾紛, 不滿足公平責任的適用條件, 不應適用公平責任進行歸責。

6. 侵權責任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六十五條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六十九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條 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 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提出什麼措施

一、本法適用的地域范圍

本條對旅遊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作出了明確表述。旅遊法作為國內法,其效力僅限於我國境內的旅遊活動和旅遊經營活動。一是在我國境內的旅遊活動,主要包括我國公民在境內的旅遊活動和外國旅遊者的入境旅遊活動;二是在我國境內,通過旅行社等經營者組織的,由我國境內赴境外的團隊旅遊活動,即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遊活動的全程,包括對派出領隊的管理、對境外導游和旅遊者活動的監督、勸阻、旅遊活動的內容安排都適用本法。對於個人出境旅遊活動,則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關法律。需要指出的是,旅遊者在境外旅遊活動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同時,按照屬人管轄原則,本法對中國公民在境外的一些旅遊活動及行為也提出了要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旅遊者也應當遵守。對於出境和入境的含義,《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台灣地區;入境,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入中國內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人中國內地,由台灣地區進入中國大陸。

二、本法適用的主體行為范圍

根據本條規定,旅遊法規范和調整的對象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從事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一類是為這些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從主體范圍來說,本條未對本法的適用主體作出具體限定,因此凡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法。對於行為范圍,除了觀光、休閑、度假等有特定目的的旅遊活動和經營行為外,由於旅遊涉及面廣,包含了吃、住、行、游、購、娛各個環節,本法規定,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其他行業的經營行為也納入本法調整范圍。雖然上述適用范圍較寬,但在旅遊經營行為和旅遊服務合同的適用方面更側重於對招徠、組織、接待等組織旅遊活動的行為進行規范。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旅遊市場不正當競爭問題較為嚴重,特別是「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等問題也主要出現在組織團隊旅遊活動中,因此本法對此作出了更具針對性的規定。對於個體旅遊者參加的自助游、自駕游等旅遊活動,其相關法律關系可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同時本法對旅遊者權利義務和旅遊者安全保障的規定也適用個體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相關法律關系。

8. 國內旅遊的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

其中最主要的有:
(1)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 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 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 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 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此外,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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