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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保管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3-09 20:11:48

『壹』 佔有了他人委託保管的房子是合法佔有嗎

肯定是不合法的

有可能構成侵佔

『貳』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權的,應該告誰

現實困惑

某區公安分局委託該區的治安聯防隊行使治安管理權。某日,聯防隊員江某抓獲了有行竊嫌疑的劉某,因劉某拒不提供自己的真實姓名,江某用木棍將劉某毆打致傷。後劉某以某區公安分局為被告,向某區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劉某的做法是否正確?法院是否應予受理?律師點評

劉某的做法是正確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委託機關是被告。一個機構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有兩個關鍵因素:權和名,即該行政主體要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授予的獨立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職權,或者有權以其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一個行政行為發生後,當事人起訴,先要找到這個行為是以誰的名義作出的,如果這個主體有獨立作出行政行為的職權自然可以成為被告。

本案中,該區公安分局委託該區的治安聯防隊行使治安管理權,治安聯防隊隊員抓獲劉某,因其不講真實姓名而對其進行毆打,可見治安聯防隊是得到該區的公安分局的委託才作出行政行為的,因此名義上的主體是區公安分局,所以區公安分局自然是本案的被告。故劉某的做法是正確的,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特別提醒

對於某些行政行為,當事人要很好地判斷該行政行為背後是否存在主體委託,如果存在委託的情況,那麼基於行政主體權和名的要求,被委託者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委託者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叄』 委託開發中侵權第三方專利,受委託方有責任嗎

《專利》第十條第款: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授予除本另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未經專利權許都實施其專利即產經營目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直接獲產品 面寫清楚產經營目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產製造管否知道該產品侵權產品或者與委託協議都能免除侵權責任 訴侵權要求追加委託侵權責任或者委託提起訴訟要求進行賠償

『肆』 老師代為保管 家長問要不給 算不算民事侵權

應該算民事侵權。

所謂代為保管,首先必須有物主委託,請他保管才能保管。現在如果物主沒有委託老師保管,那老師應該屬於侵佔,肯定是侵權的。

『伍』 委託別人保管財物,對卞說不見了可以起訴嗎

委託別人保管財物,對方說不見了,可以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因為雙方構成保管合同,保管的東西丟失,對方必須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物的毀損滅失與保管人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陸』 委託保管的財物擅自轉移,能刑事訴訟嗎

您好,可以刑事訴訟,涉嫌侵佔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柒』 他人委託保管物品最後東西找不到了,甲方有權起訴嗎

甲方委託他人托保管物品最後東西找不到了,受託人應當有責任歸還保管物品,不能及時歸還,甲方有權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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